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3/1/45509p.html |
外界评论:法轮功控江泽民案的分析 |
【明慧网2003年3月1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美国法轮功人士向伊利诺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U.S.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Northern Illinois)控告江泽民主席迫害法轮功人士,其主要根据是1789年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行为法(Alien Tort Statute),其中规定,联邦地方法院对外国人违反国际法(Law of Nations 通常也说为 International Law)或美国所缔结的条约有初步管辖权。 但江任满以后,对其任内所行之事还有没有豁免权,恐怕又要再进行诉讼,因法轮功信众遍布世界各地,随时可能再对江泽民兴讼。 笔者认为,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北京当局应取消对法轮功活动的限制,还给人民信仰及集会的自由。 (原载世界日报,作者为马里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成文:2003年02月27日 发稿:2003年03月01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3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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