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2/4/44008p.html |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关于江泽民被控案状况听证的法庭指令 |
【明慧网2003年2月4日】 特瑞 E.马什 (Terri E. Marsh) 案例号码:1:02-cv-07530 马修 F. 凯那利大人在2002年11月25日设定的日程: 此摘要记录由书记员于2002年11月25日记录。 注意:此通知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条例77(d)和联邦刑事程序条例49(c)发出,是由维持该区民事及刑事记录的自动摘要系统ICMS所生成。如果附有详细的指令或者其他文件,请从这些文件中阅读附加的信息。 请浏览网站www.ilnd.uscourts.gov查阅已定事件,动议业务, 近期意见和其他信息。 查看我们的网站去法院网(CourtWeb),一个法官判决的简要列单。查看对已告知的条文的判决。还有,订阅法院监察(CourtWatch) —— 一个免费的服务 —— 以接收法院网上新登消息的电子邮件通知。 要申请PACER帐户,请电1.800.676.6856 修订于:10/23/00 (非用于按揭取消抵押人回赎权案例,ERISA回收案例,pro se囚犯案例,社会安全上诉,破产上诉,人身保护令案例) 此指令很快在原告在该诉讼中起诉后发出。原告的律师被要求把一份此命令以和将诉状递交到被告手中的同样的方式送到各个被告手中。 法庭会在大约提交的60天后,于早晨9点举行一个指定日程的会议。这个术语和联邦民事程序条例16(b)中一样。此会议将在会议厅(1778房间)中举行。原告的律师和每个被专业递交诉状人递交诉状的或者出席的被告的律师(或兩者都包括),应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条例26(f),于会议的至少14日前会面。 各方无须提交他们关于建议性查证计划的书面报告。然而,来参加会议的各方应该准备好讨论他们的查证计划和其它根据条例16(b)在制定日程中应包括的合适的主题。各方还应该准备好讨论以下内容: a. 传票送达的状况; 于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条例16(b)的会议的至少14日前,原告被指令写一份书面协议要求给被告。于会议的至少7日前,被告应书面回应原告的协议要求。 联邦民事程序条例26(a)(1)中的条款将适用于此案例,缺席此条例所要求的查证在此案中是不合适的。反对适用条例26(a)(1)的任何一方必须在指定日程的会议的至少7天前提交书面反对。法院将就任何这种反对在会议上作出裁决。 法院希望所有被递送诉状的被告或者无需被递送诉状的被告都参与这个程序,无论他们有没有回应这个诉讼。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律师代理,那么此方应该以个人名义遵守此指令。 江泽民 关于:对被告的通知,有关在法庭前2002年1月13日的状况听证 江主席: 请参见此信附上的一份美国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庭对匿名原告A到F诉江泽民,案件号码1:02-cv-07530的案件的2002年11月25日的法庭指令。作为这个诉讼案的其中一方,象法庭指令中指出的,法庭期望你亲自或通过你的法律代表于2003年1月13日上午9点,法院房间1719室,在法官开那利(Kenelly)面前出席制定日程的会议。你作为此诉讼案中610办公室的代表,请注意这个听证还会涉及610办公室的活动。 请注意虽然法庭指令表明听证日期是2003年1月7日,此日期已经被改为2003年1月13日。这个听证将在2003年1月13日上午9点,法院房间1719号。 此信还附上一份诉状复印件,传票复印件, 和法庭授权因代理服务而离席的指令复印件。为了帮助你及时地参与法庭听证和必须在指定日程的会议至少14天前与原告律师的调查会议,我们还附上这封信的翻译件和法庭指令的翻译件。联邦民事程序条例26(f)要求各方在最初的法庭听证前会面并讨论程序事宜。 谢谢你对这件事的充分的注意。 尊敬你的, ────── |
成文:2003年02月04日 发稿:2003年02月04日 更新:2004年08月08日 21:3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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