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2/1/43775p.html |
美国之音报道美法院受理法轮功告江泽民案 |
【明慧网2003年2月1日】据美国之音1月30日报导,一些法轮功成员在美国控告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案子正由美国伊利诺伊州的一家联邦法院审理。美国法律专家说,法庭受理此案是依据美国一项有200年历史的法律,该法律允许外国人在美控告另外一名外国人违反了国际法。 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去年10月22号访问美国芝加哥之前4天,也就是10月18号,被在美国的一些法轮功成员及其家属以对法轮功成员使用酷刑和群体屠杀的罪名告上了美国法庭。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的法官1月13号首次与代表法轮功的控方律师面谈,法官准许控方律师用60天的时间准备有关案子的材料。 美国之音的报道说,美国联邦法庭接受此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外国民事侵权赔偿法”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美国佛丹大学法学院佛兰赫提教授说,美国在200多年前的1789年制定了“外国民事侵权赔偿法”,给予外国人在美国起诉被控违反国际法的外国人的权利。这项法律自建立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直到上个世纪后半期才越来越多地被使用,虽然胜诉的案子并不多,但却有胜诉的先例。佛兰赫提教授说,一名巴拉圭人1978年跟另外一名巴拉圭人打官司,靠这项法律胜诉。 据报道,佛兰赫提说:“最著名的先例是纽约市的一个案子,菲拉蒂加控告伊拉拉案。一个名叫菲拉蒂加的巴拉圭人称,他的儿子在巴拉圭遭受酷刑被处死。他以‘外国民事侵权赔偿法’为依据,把他认为要为他儿子的冤死负责的巴拉圭前军官伊拉拉告上纽约市的法庭,指控这名前军官施酷刑,违反人权法。法庭判决菲拉蒂加胜诉,获2千万美元的赔偿。” 佛兰赫提教授说,“外国民事侵权赔偿法”是一项赔偿法,不是刑事法。一般控方以此法为根据打官司时,一般并不是真要得到经济赔偿,而是要美国的法院主持公道,判处对方有罪,获得道义上的胜利。帮助巴拉圭人菲拉蒂加打赢官司的人权律师格林说,就象其它成功胜诉的人权案子那样,菲拉蒂加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钱的赔偿金,他的目的不是金钱,而是要为亲人讨还公道。 据美国之音报道,美国律师玛什是代表法轮功成员的控方律师。她说,美国政府在中国政府的压力之下[对法庭]发出了简令。她说,江泽民是否拥有豁免权不是政府说了就算数的事情。她说,根据美国司法条例,被告人必须自己到法庭做出有关申诉。 玛什说:“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法庭程序是:被告人要亲自到法庭说明情况。江泽民要聘请一位律师,和律师一起到美国的联邦法庭说明他认为他拥有外交豁免权。联邦法庭实际上正在展开对江泽民一案的司法程序,法官已经和我见了面,制订出下一步的程序,我将于3月13号再次与法官面谈此案。” *美国政府对司法没有管辖权* 据报道,玛什律师在谈到国家领导人享有外交豁免权时说,国家领导人被送上法庭的不止一人,其中有南斯拉夫前总统米洛舍维奇、巴拿马前总统诺列加等。她说,由于他们犯下群体灭绝罪、酷刑罪等各种反人类罪行,所以他们都被剥夺了豁免权。玛什律师还说,在美国的法轮功成员和家属在此案中不仅起诉了要为镇压法轮功负有最大责任的中国领导人江泽民,也起诉了执行镇压任务的610办公室,而610办公室并没有任何豁免权一类的保护。她认为,如果美国法院认真审理此案,她就可以打赢此案。玛什律师说,如果胜诉,被告江泽民将面临数百万到17亿美元的赔偿。 美国佛丹大学法学院的佛兰赫提教授说,美国政府对司法没有管辖权。他说,美国的开国之父建立了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的国家体系,使得司法系统独立于政府。 佛兰赫提教授说,现在看起来这起法轮功控告江泽民的案子没有被立即驳回,法律程序依然在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中进行。佛兰赫提教授说,美国法官可以对政府意见置之不理。 报道引述佛兰赫提的话说:“法庭在一桩案子的审理方面掌握最后决定权。法庭决定案子是否要审下去,法庭决定谁输谁赢。不过,如果总统或者国务院发出简令,法庭一定会严肃认真地对待,尽管法庭完全可以置之不理。” 据佛兰赫提教授说,美国联邦法院有各种不同的审理系统,不同的法官在解读法律时可以有不同的结论,所以尽管法律相同、案子相似,不同的法官仍然可以做出不同的裁决。 |
成文:2003年01月30日 发稿:2003年02月01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3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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