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12月3日】某市大法学员把该市公安分局两名警察告上了法庭,于2003年10月6日上午9时30分时,在该区法院开庭审理。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一位女法轮功学员,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该市公安分局的两名男警。原告诉讼的理由是:区公安分局警察没有搜查证,对她的住宅进行搜查;对她判两年劳教的决定是非法的,是违犯宪法的,国家法律找不出一条说法轮功是×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求撤销判两年劳教的非法决定。开庭后,双方法庭陈述完毕,审判长即宣布法庭辩论。法轮功学员与公安分局警察针锋相对,法轮功学员有理有据的陈述也没有人打断,不觉时钟的指针已超过了12点钟,但仍无结果,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
从这个案件的立案到开庭审理,说明了正法的洪势已渐入世间。四年来,通过亿万法轮大法学员不断地向世人讲清真象,越来越多的民众知道了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回想四年前,在大陆,有谁敢为法轮大法学员说一句公道话?在法庭上罪犯都可以请律师辩护,唯独法轮大法学员不准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而今天大法学员已经可以将恶警告上法庭,并当庭对质。希望那些仍在追随邪恶的人,及早醒悟,回头是岸,否则终将难逃正义的审判和天理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