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12月19日】我是法轮功学员,因想向国家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两次上访都被地方警察半路截回关押。对我的整个审判毫无证据,判决如同儿戏。中级法院提审只问了两句:一、还炼不炼法轮功?我回答“炼”;二、自焚是不是法轮功学员,我说“不是”。就这样,我因未能如愿的上访、一句未出口的真心话,竟被秘密判刑三年零六个月。那是1999年7月19日,我了解到省会的法轮功辅导员被抓捕了,就去了省会反映情况、希望同修获得释放,得到的答复是:“人已转到北京,我们解决不了。”第二天我就去了北京。那时公路、铁路全部戒严,半路便被截回,非法关押七天,被罚“保证金”500元。后来对法轮功的打压和诬陷越演越烈,我心里非常难受,又萌生了依法上访的想法。2000年1月我和一些法轮功学员在一起交换想法,我们都觉得“应该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这是在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后便直接去了北京。我一走,乡领导闻讯到家里把我父母抓了,只剩下四岁的女儿和十几岁的妹妹独自在家。父亲被铐了一中午,打开手铐后一下就栽倒了;母亲被问及我的去向时只因说了个“不知道”就被打倒,母亲呵斥他们和土匪有什么两样,他们竟说:“就应该对你们这样。”这次我又被乡政府官员在北京信访办门口截回。
他们土匪的行径没受到惩戒,我依法上访却被带到公安局刑讯逼供,我抵制他们的无理行为,审问不了了之。后被投进看守所非法超期关押五天,在关押了八个月后开庭所谓的“公开处理”,给我扣上“非法集会”等罪名。虽然象征性的也给我请了律师,律师和我交谈的内容却是“你说不炼了,我给你做无罪辩护”,辩方律师成了控方的说客。我明白了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律师是不可能站在公正的角度辩护的,所以我没用律师。在开庭的最后陈述中我为自己辩护说:“我们修炼法轮功的朋友在一起交谈交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向国家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是公民的义务,更是我的真实心声,在这个前提下如果我有做错的地方可以改正,但这样本身并没有违法。”最后审判无法进行,不了了之。
第二次开庭他们不敢公开,只在看守所的小屋里进行,成了秘密审判,整个过程只问了两句,拿出两条所谓的证言,就把我判了三年六个月,判决书上的所谓证据仅仅是我被证明去了北京——哪条法律写着去了北京就是犯罪呢?如此判决如同儿戏。我不服裁判,做无罪上诉,中级法院来提审,只问了两句:一、还炼不炼法轮功?我回答“炼”;二、自焚是不是法轮功学员,我说“不是”。就这样我的案子被草草了结,“维持原判”。这不就等于“只要你炼就判,让你坐牢就坐牢”,法律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正义,在这里却成了江氏强权镇压法轮功的工具,打人的棒子,到底谁在“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
我在看守所被关押了一年零四个月后被转往唐山冀东监狱,三年多的漫长牢狱生活给我的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刚去时狱警队长不让犯人跟我说话;家人探视或监控或被逼迫说大法不好,所以长期无法见面。在这个污言秽语的环境中我感到非常苦闷,接触不到任何与大法有关的消息,默默承受长期的孤寂;还整天被逼问“转不转化”,强迫看诬蔑大法的电视,写所谓的“认识”,长期的精神摧残使我的思想波动而妥协,之后又遭受着沉痛的良心谴责和失去尊严的悲哀。真是一句真话未出口,无端三年牢狱灾。
[编注]署名严正声明将归类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