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父1997年出版的《法轮佛法(在美国讲法)》中说:“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古代,世界其他地区也是这样,人的道德水准很高的时候,没有那些法律,哪有法律呀?只有很简单的王法,人们衡量好坏都用道德这个标准,你这个事做的好不好,就看你道德观念怎样。这人没德,这一句话就衡量他了,那个县官判案也是这样判的,不德者,打板子,再不行那就杀头,这人不是人了,杀头,败坏人伦不要了。”《转法轮》中说:“末法不只是指佛教末法,而是人类社会没有维持道德的心法约束了。”
人类的法律是从觉者传给人的心法开始逐渐演变而来的,最后人把人的规定称为法律。人类在正的时候,就是以道德来衡量人所犯的罪过,“不是人了”就要杀头。在诉江案中,用现有已经败坏了的法律条文来衡量江所犯的罪行是不够正的,江的罪行应由大法弟子给定,我们有责任使法律走回正的路上。
现有的“煽动仇恨罪”、“对良知犯罪”等罪名就是用来衡量人在道德上的犯罪的。江用所有能利用的一切邪恶手段对信仰真善忍的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极限摧残,迫使人以出卖良知和道德的代价换取身体的生存,并以散布谎言,经济等其它利益为诱饵,将这种恶毒的精神迫害延伸至世界其它国家,他就是要以自己最恶毒的用心来破坏宇宙众生的真善忍本性、毁灭人类良知、摧毁人类道德,这不是古代的“不德”、“败坏人伦”能形容的。
因笔者见解甚浅,在此抛砖引玉,请同修们共同切磋:应给江泽民定什么样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