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1/19/60852p.html |
|
华人社会首宗控告江泽民案 台湾正式递状(图) |
|
包括林晓凯在内的六位自诉人、一位未成年被害人,依《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中的〈残害人群罪〉控告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前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三人。 这是台湾人民第一次控告中国官员,以及华人社会首宗控告江泽民的案件,也是继美国、比利时、西班牙之后,国际上第四个控告江泽民的国家、地区。目前正准备提出控告的国家,则有澳洲、加拿大、瑞士、德国、爱尔兰。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的第一审法院在高等法院,七位学员今天上午并没有出现,而是委托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律师团代表朱婉琪,前往高等法院「刑事收状处」代为递状。 高等法院一旦确认管辖权的问题后,应会发传票传唤被告,透过台湾海基会司法协助送抵被告。 首度引用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制定于一九五三年,根据一九四八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所制定,其主旨是惩治意图全部或一部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之个人,刑责为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清溪表示,非常高兴台湾在一九五三年就有《残害人群治罪条例》这么进步的法律,江泽民等人权恶棍虐杀法轮功,完全符合这条法律中的罪行,把这样的现行犯送上法庭,对于震慑及终止邪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张清溪说,古谚「善恶有报,时候未到」,在人权成为普世价值的时代,「善恶有报」的时候已经来了,法律应该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维护人间正义。对仍遭羁押的四名台湾大陆新娘,以及其他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也将用各种和平的方法营救,不会停止。 朱婉琪说,在国内法方面,有最高法院判决为证,大陆地区三名被告之犯罪行为仍属于领土内的犯罪行为,台湾对该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纵使认为三名被告为非在领土内犯罪,但只对中华民国国民犯罪并符合刑法第七、第八条的规定,我国法院照样有管辖权。 在国际法上,《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与联合国《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关于残害人群罪的构成要件相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肯定残害人群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亦即各个国家即使非犯罪行为地国亦可依其当地法律提起追诉。 朱婉琪坦承,由于目前两岸处于分治状态,传唤被告到庭有一定难度,但这场诉讼的意义,在于立即停止迫害并释放四位台湾的大陆新娘。 她也强调,对于法轮功学员来说,能够制止迫害,每个人都能站在正义良知的道德法庭上给予支持,就是最大的成功。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1/20/42430p.html) |
|
成文:2003年11月18日 发稿:2003年11月19日 更新:2003年11月19日 15:01:5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