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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家元首豁免权”的背后


文/大陆大法弟子 正兴

【明慧网2003年10月15日】何为人权?就是人人天生享有的天赋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可是在人权法中却有这么一个条款——“国家元首豁免权”。这一条款的本身就偏离了人权的内涵,把总统和平民隔离开来,把“国家元首”摆在一个不公正的位置上。那意思就是“国家元首”犯了“公法”可以豁免,而平民则不可以。人们想想这样的条款被通过了,这个公法还公吗?

人们知道,无论宪法,还是国法乃至国际公约法都是当权人物定的。为何制定出这一条款,究其实质就是为私为己,给自己犯罪提前做个开脱。可想而知,这一条“公”与“不公”昭然若揭。

如果每一层的法律都如此制定下去,那可苦了平民了。为侯、为相、为首者可以为所欲为地犯罪,那么这个世界将成为什么世界?还有什么真正的公正可言呢?

正法进程突飞猛进,全球正义法庭在大法弟子的推动下开始受理诉江案,江泽民的邪恶罪行被昭告天下。现在表面技术的焦点转向江能否豁免问题。就此问题,我觉得修炼人应认清“国家元首豁免权”背后的因素。

旧势力既然安排了它们要做的事,那么“国家元首豁免权”是不是它们准备好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呢?人权法既然是平等的,那么总统犯罪为啥就可以豁免呢?这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了吗?这不是给国家元首犯罪进行开脱和保护吗?这一条款本身不就歪曲了人权法吗?所以我认为根本问题不局限在江泽民是否有国家元首无豁免权上,而是“国家元首豁免权”的本身就是变异的产物。

师父提醒我们说:“就差那么一点儿”,这一点究竟差在哪?我觉得就在这里。提出来以供参考。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25/41622p.html)

成文:2003年10月14日  发稿:2003年10月15日  更新:2003年10月15日 08: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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