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0/1/58176p.html |
在修炼中重获新生的前晚期肝癌患者 |
【明慧网2003年10月1日】我叫卢金芝,是湖南省永州市人,今年47岁,曾是一个绝症病人(有地、省的诊断结果),身患肝癌(晚期)、胆癌。虽然胆已被切除,但不能再做肝的切除手术了。为了治病我耗尽了家里所有的钱,也耗尽了亲朋好友为我省吃俭用省下来的钱,在我生命垂危之际,父亲又把他在林业局的房子卖掉,为我治病用,至今还欠林业局二万元的手术费。在患病期间,我失去了生存希望,失去了生活能力,就如医生所说,“活一天算一天”。对我病情的恶化,我身边的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整个单位从领导到群众、所有邻居都在为我的不幸而暗暗叹息!医生也告诉孩子爸爸,“没有希望了……” 可是令我万万没有想到是,这么好的功法,在99年的7月20日,一夜之间被妒忌心极强的江××大规模打压——不准老百姓修炼。 从此,千千万万地法轮功学员走上了证实大法的道路。几年来,虽然我时常面对恶人的暴力威胁,但我坚修大法的心始终没有改变。我还是按照师父在书中讲的“真、善、忍”的标准去做。 我一直坚修法轮大法,为了救度被谎言毒害了的世人,在2000年12月11日,我到外面去向人们讲清真相,被恶人非法逮捕、关押,他们没有经过任何的法律手续便把我送入看守所。在看守所里,恶警们在江××的淫威下,对手无寸铁的法轮功学员威逼利诱、严刑拷打,使出了种种毒计,我被关在看守所整整十七天没吃没喝。他们打着“人民”公安、“人民公仆”等旗号,干着迫害人民的最大恶行。 610办公室头目李某、冯德富等三人,对我施行了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他们叫来五、六个恶人(旁边站满了公安人员),把我从女监十四号房拖出去,按倒在一个小码凳上,双手往后铐,脸朝天。恶人用火烧、用小刀划等手段把我的嘴打得稀烂,我的眼睛被他们打得都看不清东西了,他们还灭绝人性地将火钳穿入我的嘴里,直接往喉管插,把我折磨的鼻青脸肿、鲜血直流,他们还不放过我,将我从地上拖起,让我站起来,要继续折磨,我支撑不住倒下了,他们又拖起来,就这样反复地摧残我、逼迫我,目的就要我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修炼,对“真、善、忍”的信仰。我想,砍下我的头我也决不放弃,修炼真、善、忍,信仰是我的自由。他们无可奈何地说:刘胡兰坚强我们是在电影中看到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了比刘胡兰还要坚强的。 从下午1点多钟到晚上9点多钟,他们轮流地对我施以各种酷刑,将我的腰、脖严重扭伤,眼睛被他们打伤,鲜血从嘴直往下流。后来冯德富指使一个人给我擦嘴里流出的血,怕我的家属知道他们的罪行。他们怕见我的家属,把我丈夫单位的一位科长蒋松森请到了看守所(此人是最好的证人)。他们怕我死,用绳子捆上两个手,将我捆在凳子上,叫两个男犯人按倒我的手,强行给我注射了两大瓶药水。还不准我小便,最后全尿在身上了,下身流了很多的血。之后他们把我送到女监十四号房,第二天接着提审。寒冷的冬天,我的衣、裤都被鲜血染红了。当时有一个女犯人叫周玉姣,她看见鲜血就哭,说他们太残暴了,帮我把血衣、血裤洗了。但江××指使下的冯德富一伙永远洗刷不净他们对大法弟子犯下的累累罪行。 宪法第二章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政府代表已经在联合国人权公约上签字,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用国际盟约》的第18条也明文规定:人人有思想信仰、及宗教之自由。第19条第一款也明文规定,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第二款:人人有发表自由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它方法,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周慧平:国保大队长 手机:13707461866 |
成文:2003年08月11日 发稿:2003年10月01日 更新:2003年10月01日 09:4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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