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15/42827p.html


德国学员柏林中领馆前炼功 呼吁国际社会帮助制止虐杀(图)


文/德国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2003年1月15日】1月13日德国法轮功学员柏林中领馆前为期三天的请愿和烛光守夜活动进入第二天,柏林及临近城市的法轮功学员参加了这次全球同步请愿活动。请愿活动揭露了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又一次升级,要求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虐杀,同时声援法轮功学员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地方法院提起的对江氏及其一手成立和操纵的610办公室“灭绝种族罪”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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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自由电台,新唐人电视台和大纪元时报对请愿活动进行了采访。本次活动协调人之一的郑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江XX在去年四月访德期间被德国人权组织‘为受迫害的民族 ’以‘反人类罪’罪名控诉。该控诉只因江作为被邀访问的国家客人而享有赦免权未能立案,但如果江今后因私到德国,他将立即再度受到法轮功学员及人权组织‘反人类罪’及‘灭绝种族罪’的控诉并将受到法庭的传唤。去年六月二十六日德国议会全票通过《德国国际刑事法典》。该法典是一部专门为‘灭绝种族罪’ ,‘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而制定的特别刑法典。根据这部法典,任何个人,包括国家元首,如果犯有该法典所定义的罪刑,德国法院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郑女士称:“江氏集团自1999年七月发起和操纵的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系统的意在铲除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和虐杀符合了《德国国际刑事法典》‘灭绝种族罪’的第一款第一、第二及第三项 和‘反人类罪’ 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五及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该法典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江可因该两条罪名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附:《德国国际刑事法典》

第六条:灭绝种族罪
第一款 以全部或部份消灭某一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或者族裔的团体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判处无期徒刑:
(一)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二)使该团体的成员遭受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特别是《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伤害;
将该团体置于能够导致其肉体上全部或部份毁灭的生活状况之下;
(以下条文略)

第七条:反人类罪
第一款 在广泛或者有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中,实施下列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行为的,判处无期徒刑;实施下列第三项至第七项所规定行为的,判处不低于五年的有期徒刑;实施下列第八项至第十项所规定的行为的,判处不低于三年的有期徒刑:
(一)杀人;
(二)以全部或者部份消灭某一类平民为目的,将该类居民或者其中的一部份置于能够导致其全部或部份毁灭的生活状况之下;
(三)(略)
(四)(略)
(五)对由其羁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于其控制之下的人员实行酷刑,即对该人员造成身体或精神的重大伤害或痛苦,而该伤害或痛苦并非仅仅由于国际法所允许的制裁;
(六)性压迫、强奸、强迫卖淫、强迫绝育...
(七) (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15/30944p.html)

成文:2003年01月14日  发稿:2003年01月15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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