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13/42684p.html


大法弟子孙俊英写给检察官的信和上诉书


【明慧网2003年1月13日】

大法弟子孙俊英写给检察官的信

我是航天部二院的一名职工。自95年修炼了法轮功后,使我从病魔中解脱出来了,变成了身心健康的人。我按着修炼人的要求,在社会上默默的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里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中做一个贤妻良母,用健康的身心为国家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没想到99年7月以后,我屡遭不幸。

在中国大报刊上登载过,《转法轮》一书是社会上最受欢迎的十大畅销书之一,99年7月后,瞬间被当权者诬蔑成了“非法出版物”。曾被国家体委命名的明星功派,瞬间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更令我不解的是,电视、报纸的诬陷宣传与法轮功真正讲的内容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我希望检察院的官员思考一下,如果法轮功真如政府传媒宣传的,在我们国家以及全世界怎么会有那么多的人自愿去修炼法轮功呢?

现在社会问题百出,人的道德观念败坏,杀人自杀自残的人屡见不鲜,为什么偏偏说是炼法轮功的人干的呢?法轮功的书籍在99年之前在社会上都是公开发行的,并且在世界有多种文版的《转法轮》是公开发行的。为什么在全世界除中国外,在任何一个国家,法轮功都是合法的?并受到老百姓和各级政府的欢迎?不仅如此,世界各地有许多政府和地区的人民给予了法轮功与李洪志师父的褒奖就有800多项,难道这些不值得人思考吗?

为此,我想向有关单位反映事实真相。不料,因此我的党籍被取消了,官方多次以“扰乱社会秩序”的莫须有的罪名将我非法关押,还要送我去劳教。从99年之后,我的家曾多次被抄,每逢节假日都要被派出所叫走或让我家人看管我,我所有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我没想到,为国家工作了一辈子,却因为炼法轮功,祛病健身而被扣发了三年多的劳动工资。我不明白,我对国家讲真话,讲实话错在哪里?罪在何处?我曾多次被强行送入洗脑班,他们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强行让我放弃正信;我曾被监禁在屋里17天不让出门,脸被打得眼圈充血发黑,还不让我睡觉,他们这样做就不违法吗?

99年6月16日,国家信访办发言人向全世界宣布炼法轮功是自由的,这是符合国家宪法信仰自由原则的,为什么一个月后就变了呢?

今年4月30日,我在遭受迫害无处申诉的情况下,用挂条幅的方式表达了公民有权坚持真善忍信仰的意愿,因此被关押至今,已有半年多了,我不知道以后还要关押我多久。

听说现在当权者把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又升级了,被列为大案要案来抓。三年多来,当权者不惜耗费国家数十亿去对付手无寸铁的炼功群众,实在是劳民伤财,祸国殃民。三年来我和同修们为了坚持真理,讲真话,而受到了各种迫害。我们的家庭亲属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们虽然遭受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痛苦,但我想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于天下的。善恶有报是天理,这是被历史证实了的。

谁正谁邪,谁善谁恶,历史会见证和记载这一切的。我不希望好人蒙冤,也不希望一些人在无知中害人害己。真善忍是宇宙的法,每个人都在摆放自己的位置。我衷心希望那些作恶的人赶快住手,给自己留一条出路。最后我希望马上释放所有被关押的大法弟子。


孙俊英
2002年11月5日

大法弟子孙俊英的上诉书

我认为法院对我的判决是没有经过任何具体的法律程序的认定,对我的非法指控是与事实不符的。因此,我对法院对我的非法判决——有期徒刑四年,特提出申诉。

1、真善忍是宇宙的法。法轮功的传出自始至终都没有违反世界各国的宪法与法律。世界各地许多的政府与人民给了法轮功和李洪志师父褒奖800多项。只有中国的当权者在99年7月以后却给法轮功莫须有的罪名,这只能说明这一决定是极其荒谬的。并且也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的认定,是超越国家宪法的越权行为,因此这一决定失去了法律的客观、公正、真实的属性。其性质不仅违反了国家的宪法与法律,同时也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法轮功既没有组织,也不是宗教。没有教堂、庙宇,没有名册,纯属个人信仰与个人修炼。我的所作所为都是个人行为,没有参与任何组织。

3、做为中国公民向国家政府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和平上访是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和坚持真理的善举,是对政府的信任,并不违反国家宪法与法律,本应受到国家宪法与法律的保护,当权者和政府的司法人员不应当利用权力对法轮功进行任何迫害。三年来,当局对我采取了极为不公正的做法,如扣发我的工资及所有的劳保福利待遇;多次抄家;多次强行送进洗脑班;进行监禁、打骂、体罚、不让睡觉;不让回家;剥夺人身自由,强行洗脑逼迫放弃修炼,并多次绑架、非法拘留。而对此,法院为什么不维护国家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呢?

4、我在遭受迫害而无处申诉的情况下,通过挂条幅等向群众讲法轮功的真相,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法院把法轮功的书籍、传单、条幅等物品作为定罪的依据,甚至连我家的黄布、信封、邮票、黄纸条……等物品也做为定罪的证据,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从92年至99年法轮功的书籍都是国家各大出版社合法出版的书籍。从我家抄出的法轮功的书都是我在国家大书店里购买的,书里讲的都是善恶有报、让人重德行善、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内容。我认为法院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5、综上所述,法院对我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对我的“判决”是非法的。特此提出申诉:我的所作所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更不会破坏法律的实施。反之,让人知道善恶有报的理,重德行善,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对人类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我要求无罪释放。

孙俊英
2002年11月5日

成文:2002年11月05日  发稿:2003年01月13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39:09


意见建议请寄 feedback@minghui.org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4 MINGHUI.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