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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郑州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的遭遇


文/留善

【明慧网2002年6月5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集团开始了对法轮功的迫害,广大的法轮功群众本着善心,本着对大法负责、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的原则,到当地各信访部门上访或者进京上访,但是却遭到迫害,有的被抓、被关押、被劳教、被判刑。这是江泽民集团对公民上访权利的侵犯,非法剥夺公民的上访权。

我们的师父在《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讲法》中说:“我们没有参与政治斗争。无论我们走到天安门去,还是去了中南海,还是在各种环境中向人讲清真相。因为呢,邪恶不去迫害我们,我们根本就不会向人讲什么真相,我们也不认为现在的上访与讲清真相是干扰任何人。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来,我亲眼目睹了公安人员对法轮功群众的不公正对待。亲身经历了种种迫害。而那些所谓的公安人员却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名义大搞违法活动。有些行为完全触犯了刑法,可他们至今仍逍遥法外!

在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前一段时期,坚定信仰的法轮功修炼者不允许相互说话。劳教所恶警指派劳教犯人对我们进行一天24小时监视,吃饭、走路、上厕所、睡觉都寸步不离。恶警还给这些监视我们的劳教犯人,他们称之为“包夹人”的,每人500分的“包夹”奖分,允许他们对我们进行训斥。如果我们不听所谓“包夹人”的话,那他们就可以对我们进行训斥、辱骂、体罚,甚至殴打。如果他们对我们监视不严,轻者被干警训斥,重者被干警扣分(分数多者可以提前解教)。“就是不让你们说话”成了那些所谓“包夹人”对我们法轮功学员的常用训斥语之一。而劳教所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所谓“包夹”制度,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7条至第40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它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指一个人的荣誉、名誉、肖像、姓名、人身等应当平等地受到他人的尊重。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我初来劳教所不久,就被单独关押起来。劳教所派4个吸毒人员对我监视、侮辱、打骂、体罚、不得睡觉,进行强迫洗脑。记得其中一个人用针扎我后颈,说是点穴。还有一个人让我头顶墙,弯腰站立,说是坐飞机。还对师父进行侮辱、谩骂,对我拳打脚踢,不让坐等。我被单独关押达一个月左右。在这段时间里,毫无活动自由,除了可以与劳教所有关干警指派的一些人说话外,其余人不得与我接触、说话。而被送进劳教所的其他功友也和我一样遭受了这样的迫害。

2001年10月1日,功友们在残酷的迫害中,悟到不能再消极承受迫害,提出炼功。那些干警就指使一些劳教犯人对我们进行打骂。有的干警还亲自上阵。我在室内炼功时,被一个吸毒人员朝头上猛踢,朝背上使劲用脚跺。一个功友被打得鼻子流血,向一个干警反映。那个干警却反过来训斥我们,真是蛮横无理。后来功友又向一负责干警反映,那干警却当着一百多劳教犯人的面无耻的说“她怎么不打我?”言外之意是挨打是我们自找的。她还曾在一百多人的会上公开说“挨打是自找的”。她还亲自动手把一个功友打的鼻子流血,鲜血顺着嘴角往下淌。还有另一位功友也被她打过。有一位功友被打得眼睛周围青紫,身上布满伤痕,呼吸时心痛,向一个干警反映,而她却反诬陷这个功友是撞墙撞的。

10月前后,我们以拒绝报数抗议对我们的迫害。一个晚上,在下班的路上,某干警唆使劳教犯人对我又踢、又掐、又骂、又用脚踩,朝脸上吐唾沫。我身上被打的伤痕月余才下去。又是因为拒绝报数,几个劳教犯人把我从上铺猛拽到地上,围着打,有的用脚踩、有的使劲拽我的头发、有的猛踢我后背,旁边还有人助威,叫骂。有的功友被体罚,靠墙站着。又有一次,我因晚上清号前上厕所未与“包夹人”打招呼,她就对我高声叫骂,而干警却充耳不闻,置之不理。我向一干警反映此事,她却态度蛮横无理,对我明说“包夹人”可以对我进行训斥。我向她要求还我人身自由权,她却说:你有什么权利,就不给你权利,你去告,告谁告哪都行,告到江泽民那也可以……

还有一次,在车间上班时,我上厕所未与“包夹人”打招呼,就被她们拖着不让去,并对我说,是某干警让她们这样做的,嘴里还说着一些不干不净的话。我找干警反映,那干警当着我的面,与那俩“包夹人”说:拖着她不让去。在这种高压迫害下,功友们喊出了“法轮大法好”。可劳教所恶警不让我们喊。为了阻止我们,那些干警指使一些劳教犯人捂我们的嘴。我脸上至今仍留有被抓破的伤痕……

2001年12月25日,劳教所以维护所规所纪的借口,对我们横加迫害。她们找来一些保安人员,把功友们用手铐铐住,用绳使劲把双臂反捆绑,用电警棒电,用电警棒打。还对大法弟子采用各种体罚:罚站。有的功友被迫弯一定度数的腰站立,双臂被绳用力使劲向上反捆;有的功友被绳子把脖子和脚捆在一起,被迫弯腰站立;罚蹲、罚跪、不让睡觉,遭受着她们的各种羞辱、威胁、上老虎凳等。有的功友被折磨得昏死过去,送到医院抢救,却被她们诬陷是这位功友气性大,与人打架打昏的。功友被抢救过来后又被捆起来,逼写“保证书”,写就放人,不写就不放人,药费自负。有的功友被折磨几天几夜。曾有两次,我被强迫灌速效救心丸,其中一次,被几个保安用绳反捆着强行灌。功友们被折磨得身上伤痕累累。

劳教所几个所长亲自坐阵,其中一个威胁我不准喊“法轮大法好”……

这种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干这些事的人,却至今逍遥法外,得不到法律的惩处。直至今日,有干警还威胁功友,如不听话,送到前面(指劳教所里)绑绳!

我们本无罪,被非法关押在这里,却又承受着种种的迫害。写申诉书、上访信却又被扣压……

几天前,一干警又指使一些劳教犯人对我们进行搜身。夜里不许我们坐在床上,害怕我们炼功,并以扣分威胁坐夜班的劳教犯人。无论是任何理由,这都是对我们人权的侵犯。

广大的法轮大法群众,两年多来,有的被害的家破人亡;有的被害的流离失所;有的被长期非法关押;有的被非法判刑;有的被非法劳教。他(她)们都是为了维护宇宙的根本大法,为了维护真理,他(她)们的付出是伟大的!而迫害我们的那些人,破坏大法的那些生命必将遭到历史的淘汰,受到的天法的惩罚,他们将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众生珍惜大法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定论》),这是绝对的真理。而法轮大法是天法,触犯天法的生命,其罪之大,难以述之……


(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6/18/23243.html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6/18/23243p.html)

成文:2002年06月04日  发稿:2002年06月05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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