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4/3/27798p.html |
外界评论:到底是谁侵犯了谁? |
【明慧网2002年4月3日】网上有好心的朋友,经常地告诉我们,法轮功遭到非法镇压,一个原因是因为法轮功侵犯了政府的“领地”。如果你法轮功好好地呆在家里,或者在自己的教堂里练功,好像就不会遭到镇压了。不管这话离开事实是多么的遥远,好像说得多了,也就成了这么回事情。这一场强权对底层民众的野蛮的、无理的、非法违宪的、祸国殃民的镇压,就似乎是两边都有过错。党和政府的一切,就似乎情有可原了。 好心的朋友甚至从《人民日报》3月21日的署名文章里读出了,只要你法轮功往后在自己的私人地方从事你们的宗教活动,就不会遭到镇压了。我也真希望结果能够这样。党和政府只要有一丁点的开明和宽容,我都会衷心欢呼。可是,《人民日报》那篇如此傲慢无理,如此杀气腾腾的文章,证明党和政府还不打算从制度上正视自己的病根。我们的朋友为党和政府找台阶,为这样一场带血腥的镇压打圆场,可谓用心良苦。也许,共产党会记着你帮的忙,可惜,共产党却不会领你的情,就此放过那些在家里、在私人“领地”从事宗教活动的民众。 不管怎么说,为政府和民众的冲突打圆场,动机是不错的,问题是你不能闭着眼睛来。在这一年半多的镇压运动中,政府是强势,是掌握了国家机器,垄断了社会资源,胁迫了多数民众,按照自己为稳定权力为目的的私利,一意孤行,无法无天。相比之下,法轮功信众是弱势。这个时候打圆场,你不能不讲是非对错,不能不讲合法非法,你更不应该把是非对错倒过来讲。 这就必须说说,到底是谁侵犯了谁? 我们的朋友为了说明,事情起于法轮功侵犯了政府,造了“政府的领地”这样一个概念。信仰法轮功的男女老幼,买了火车票,到了北京,来到天安门广场,两臂一举,叫一声“法轮大法是正法”,就有天晓得属于什么专政部门的制服或者便衣,扑上来,扭送到天晓得什么地方。在牢里,这些法轮功信徒挨过打,甚至被打死。我们的朋友要我们相信,这起因于,天安门广场是政府的“领地”,你举臂高呼法轮大法,是侵犯了政府的“领地”了,所以,是法轮功信徒犯了法,政府的虎狼行为倒反而是合法的了。事情的关键是,我们的朋友已经把天安门广场划给了政府之“领地”。 我相信,我们的朋友是很固执的,我不敢奢望说服他用词不当。不过,“领地”依然是这起是非中的要害。 查《词海》:“领地,也叫封建领地。领主管领的土地,一般由国王或上一级封建主所封赐,故亦称封地,以对上级服兵役、纳贡赋、和执行其他义务为条件。在欧洲,初以终身为限,九世纪后由于封建关系的发展,变为世袭。国王有王室领地,各级封建主和教皇、教会均有自留领地,经营庄园,压榨附属农奴,并享有立法、司法、徵税、募兵和铸币等特权。这种大小领主间的土地占有形式,是封建等级制度和隶属关系的基础。” 查《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领地:fief,在欧洲封建社会里,领臣以服役作为交换条件从他的领主手里得来的土地为他收入的来源。领地构成封建社会的中心制度。它通常由附有若干农奴的土地构成。” 我们的朋友正在构筑他的政治理论体系。在一个自洽的理论体系里,概念是可以自己定义的,就象欧氏几何和非欧几何的平行线概念可以不同定义一样。但是,我们现在不是在讨论某人的理论游戏,我们讨论的是北京的天安门广场,讨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讨论的是涉及几百万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是非,你必须使用公认的无歧义的概念定义,否则就失去了讨论的基础。 根据“领地”的公认定义,根据中国的国体政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不难得出结论:北京天安门广场和街道,全国所有城市的公共广场和街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的公共的土地、山脉、河流、湖泊、森林、矿山、城市、和乡村,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任何部门的“领地”。 所以,谈不上法轮功信众侵犯政府“领地”这么回事。中国的政府没有什么“领地”,没有人能够侵犯它根本就没有的东西。用“法轮功信徒侵犯政府领地在先,政府才镇压”来为政府的非法违宪行为辩护,为此寻找理论依据,那“领地”一说太拙。连中宣部的理论棍子也不会领这个情的。 事实是,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一年多来对法轮功的镇压,无论是99年夏天某党之中央的决定,公安之通告,还是三个月后人大的奉命补法,一直到各地的动员、学习、表态、人人过关,公安的抓人、打人、打人致死,都野蛮地肆无忌惮地践踏了宪法,侵犯了法轮功信徒的个人生活。 我们的好心的朋友,莫要搞错,不是百姓侵犯了政府,而是政府侵犯了小民百姓。那么,天安门广场和北京的街道,全国所有城镇的广场街道是什么呢?他们属于谁? 全中国男女老幼都知道,那不是什么政府的领地,那是“公共场所”。它属于人民。也就是说,属于我们每个人,包括法轮功信徒在内的民众。公共场所是一种空间形态,是所谓公共领域的一部份。所谓公共领域还包括其他形态,比如自由经济市场,比如民众的结社,比如作为总体的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领域是属于社会的,属于民众的。为了保障民众对公共领域的使用,保障必要的秩序,民众建立法律,委托政府在公共领域里实施这些法律。这就是管理广场街道集会游行、管理新闻出版、管理结社,等等法律法规的作用。政府的权威和权力是根据人民的委托(宪法),在属于民众的公共领域里,实行民众建立的法律法规。这就是政府和公共领域,包括天安门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关系。 这儿的关键是,公共领域的主人是民众,其核心是“公共”,而政府是仆人,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宪法语:“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授权给政府来实施法律,行使管理功能的。所以,第一,政府的权力和功能是有限的;第二,政府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越权冲动;第三,政府在管理公共领域过程中的角色是中立的。 这些规则,其实是现代宪政民主的基本常识,它就在那儿摆着,用不着费功夫构筑理论体系。它离开我们中国人的现实还相当遥远,但是,这些规则都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里。不承认这些规则,就是不承认中国的宪法。政府违反这些规则,就是侵犯了民众的权利和民众的公共领域的秩序,就是违宪。 破坏安定团结的,是非法违宪地决策镇压法轮功的人。 回顾五十年的历史,中国人搞了多少场政治运动,场场雷同。先是中央秘密的决策,然后是晴天一声霹雳地《人民日报》头版头条,配上中央电台的“庄严宣告”,一夜之间红头文件层层下达,几亿人在同一时刻聆听文件传达,配上动员、学习、表态,人人过关。血腥味就腾腾地升起来,在一些人被剥夺生存权的时候,配上流放、劳改,和坐牢。 奇怪的是,红头文件又无一例外地统统回收了。每次给这样的镇压性的政治运动伪造无数漂亮名堂的人,都不想把白纸黑字留在民间。几十年以后,这些政治运动又都平反了,改正了,无一例外!唯一的后果是,它们造成的苦难,罄竹难书!它们使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至今名声扫地!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世纪末的中国又重复了一次这样的政治运动,其根本原因是:在制度上,某党及其政府侵入和霸占了属于民众的公共领域,反仆为主,它把一切都紧紧抓在自己手里,它的习惯思维方式就是,它是可以做一切的,只要它想做的事情,它就可以做到。它毫无顾忌地侵入民众信仰的领域,“思想意识形态这个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要占领”,所以它要干涉别人信什么,不信什么。为此,它坚持霸占和垄断媒体,霸占和垄断学术资源。民众的“知的权利”在它的脑子里从来就是零。它在全国知识分子的头上高高悬一把剑。它霸占和垄断了民众结社和自助的空间,工会、妇联、青联、民主党派,全部是它的囊中之物,在这个范围之外,谁想行使宪法保障的结社自由,它就将其送进监狱。它霸占了法庭,养了那么多制服和便衣。它头一热,就禁止法轮功信徒到天安门去了。 而我们的好心朋友,居然还说是法轮功信徒侵犯了政府的“领地”。这不是混淆是非吗?(原载博讯网) |
成文:2002年04月03日 发稿:2002年04月03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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