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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大法弟子写给家乡父老乡亲的信 |
【明慧网2002年3月28日】 亲爱的父老乡亲: 我家乡的人,我生活的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我希望得到你们的理解和支持。 我是法轮大法修炼者。在2001年1月22日被中山派出所以莫须有的罪名,实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将我非法羁押在佳市看守所,当2月9日到期后,前进分局干警强迫我在刑事拘留单上签字、按手印,并在2~4月期间,数次提审、提外审,在以省公安厅邱志博、佳市公安局内保科陈永德、陈万友为首的九名干警连续三天三夜轮番审讯、不让睡觉,致使我神志不清时,按他们所授意的做了记录,并送交检察院。在2001年7月13日,前进区人民法院开庭。10月22日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01)前刑字第73号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他们这样做完全是非法的。于是我上诉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佳刑一终字第59号维持原判的裁定。现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决,宣布无罪释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取缔X教组织防范和惩治X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认定法轮功是X教,在中国目前所有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法轮功和X教的认定或者直接联系。在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修炼法轮大法属《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范畴。 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命令,通知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功,7月22日,共青团中央禁止共青团员修炼法轮功,7月23日,人事部发出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上述规定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36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规定,所以上述国家行政、党、团规定是违反宪法是无效的。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某领导人的讲话、某报纸评论员的文章;某个党派、社会团体的文件不是公民应遵守的法律条文,我之所以被卷入审判程序,是中国法制运作不正常,少数当权者以权代法造成的,我是一个受迫害者。 法轮功不是一般的气功,他是宇宙的根本大法,而且修炼的人是知道了人生真谛觉悟了的修炼者。不反对任何人,不想要谁手中的权利。电视中所播放的“杀人”、“自焚”那不是修炼者所为,因为在我们师父的《转法轮》中明确提到“炼功人不能杀生”。其实稍微对大法有些了解的人很容易看出各种媒体的宣传完全是栽赃、陷害,给打压大法找借口。 两年多来,国家利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抓捕大法弟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大法弟子冒着被抓、被打、被关押的危险,依然善意地向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申诉,和平请愿,众多的大法学员被开除、扣发工资、高额罚款,致使很多大法弟子生活陷入贫困之中,就是这样,依然拿出平时省吃俭用的血汗钱,用于制作传单、宣传品发给世人,揭露我们被迫害的真相,唤醒世人的良知。 然而,这宇宙的大法、大法弟子是不能这样被随意迫害的,对大法心存大法弟子的讲真相是要告诉人们大法的真实面目,相信了诬陷宣传认为大法不好的人,在这场魔难过后是要被淘汰的,认为大法好,有正念的人会留下来。大法弟子讲真相、发传单是挽救世人免于被淘汰,大法弟子讲真相是普度众生、佛恩浩荡的福音,这是人类应该珍惜万分的希望。 我在佳木斯看守所被关押14个月了,即将要被投送哈尔滨女子监狱。我是修炼的人,按真、善、忍宇宙最高法理归正思想与行为,让我转化到哪里去呢?“炼”就判刑,“不炼”就放人,这太明显的迫害正常吗? 我的家乡人,有正义的人,有善念良知的人,能明辨是非善恶的家乡人,为“真善忍”大法说一句公道话,记住“法轮大法好”!现在无论你从道义还是其它方面给大法弟子以支持和声援,都会为你自己的生命开创一个美好光明的未来。珍惜这个万载难遇的机缘啊! 此致 |
成文:2002年03月27日 发稿:2002年03月28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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