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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大法弟子的控告书


【明慧网2002年3月20日】

被控告人: 周著文,男,汉,35岁左右衡阳市公安局政保科科长
钟智华,男,汉,37岁左右衡阳市公安局政保科预审科干部
龙波,男,汉,25岁左右衡阳市公安局政保科干警
不知名的男子汉25岁左右衡阳市公安局政保科干警

事实与理由:我于二00一年二月三日在长沙被抓遇难,二月四日由衡阳市政保科从长沙带回衡阳市,在途中双眼被遮蒙,手被反铐近七个小时,当晚二点多被关押在市收遣站,次日起连续多日被市政保科以周著文、钟智华为首等人的严刑拷打。他们对一个善良女子酷刑逼供,使用了单吊铐、双吊铐、反铐、背铐等,双吊铐是双手吊铐挂起,脚尖落地全身重量全压在脚尖上。我有时被周等人将双手吊铐,脚落在凳子上臀部悬空。吊铐的双手承受着全身的体重,不准上厕所,致使小便失禁。背铐(背宝剑)铐在手的小臂上,后背与双手背铐中间被周著文用力插入直径1.5寸的长圆木棍、木棍上盖上大木抽屉,双腿被踢跪在约1.5寸宽的长木条凳边上,跪的长度大约3寸—4寸长。全身重量压在双膝盖上,然后被周著文用力反向拉扯,一扯就是6个多小时。周著文用穿皮鞋的脚用力踢我后腿,强行逼迫下跪几十次,由于拒绝下跪,更遭到多次毒打,手被背铐时,周著文用直径约1.5寸、长1米多的木棍抽打我的腰部、臀部、大腿、小腿、踝骨、脚尖,全身遍体鳞伤,,左手与右腿肿大、麻木,特别是左手近一个月失去知觉,瘀血淤积,几乎致残,两个多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洗澡、洗头、洗衣服、脱衣服、穿衣服、上厕所等全靠别人照顾,痛苦不堪。还被周著文用长布绕上脖子两圈勒脖子,几乎窒息,面部被周著文、龙波、钟智华打得耳鸣半天,其中有一次被周、钟吊挂后昏厥后醒来,更觉冰凉。有一次周著文残忍到把我往男监拖,边拖边骂,语言极其肮脏下流,我尽全力抓住铁槛,严厉制止它们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周才罢手。周对我连续多日用刑后,见我瞳孔已放大,说不出话来,全身无力,怕我死掉,又换一个地方折磨我。现我小腿胫骨、手腕、大腿,还有多处伤痕,右腿踝骨处经常抽筋,苦不堪言,左手已不再有过去灵活,且经常疼痛,头部被那年轻男子撞墙且抽打头顶,致使现在头部经常发晕疼痛全身酸痛。周著文、钟智华采用攻心术、疲劳术,整个日夜不准睡觉、威胁、恐吓,采用残忍卑劣的手段,铸成又一起冤案,且不少提审我的公安干警,随身带有一个事先捏造好的所谓“证据”的日记本,它们从上面照抄到问讯笔录上,且在我脑部受伤神智不清醒的情况下逼迫我签名,针对以上我惨遭迫害的事实被控告人犯有以下罪行:1、故意伤害罪;2、滥用酷刑罪;3、流氓罪。

被控告人在法轮大法这一万古奇冤中充当打人凶手,一些公安干警采用残忍、威逼欺骗、刑讯逼供等卑劣手段下,执法犯法铸成一起又一起冤案,它们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要求停止对善良民众的迫害并将法轮大法及大法弟子受迫害的真相向上级反映,和平解决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危机,严惩打人凶手,同时我严正声明:这此所谓的“签名”全部作废,周著文等人在如此残忍卑鄙的手段下制作出来的所谓“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判案的证据。

此呈 衡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大法弟子:(姓名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文:2002年03月20日  发稿:2002年03月20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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