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3月19日】2000年方强劳教所就抽派人员专门去马三家劳教所吸取犯罪经验,回来后就马上加大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用所谓的“三联号”方法严格控制和折磨法轮功学员——就是由两个劳教人员盯一个法轮功学员,就连上厕所、洗漱他们都步步紧跟;如果治法轮功学员治得“好”,他们就可以加分得以减期。在这种政策的刺激下,劳教所把法轮功学员折磨得没有最起码的人身自由,功友之间连说一句话的自由都被剥夺了。2001年四月初,七大队的大法弟子为了表示对这种制度的抗议,集体到队部交涉,但警察无理指使劳教人员强行拖走这些以正当形式提出合理要求的法轮功学员。大法弟子徐爱华因此以抗工形式表示抗议而惨遭劳教人员迫害:在劳动工地上被扒光衣服并被按倒在地,身上堆满了土后被在地上拖,光天化日之下,迫害行为恶毒到如此地步。在这种政策的指使下,大法学员张玉龙被邪恶劳教人员用鞋子猛抽嘴巴,直至头、脸、五官肿得变了形。大法弟子潘如静因拒绝读诽谤师父、诬蔑大法的文章而被邪恶的劳教人员拳打脚踢。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劳教所的警察不仅暗地里指使劳教人员冲锋陷阵,自己也亲自赤膊上阵,为了逼大法弟子许军放弃炼功而对他使用了电警棍。活生生的人,为了人的最起码权利,在所谓的人民警察的眼前被如此蹂躏,令一切善良的人难以置信,可它却真实的发生在21世纪的今天的中国。
方强劳教所体力劳动的强度很大。以挖沟为例,每人每天的任务是5-6方土;打药水,每人每天要背着30斤重的农药走上15公里,打两天下来,脚上全是水泡。七大队故意派其他劳教与大法弟子抬土。其他劳教轮流陪大法弟子,用车轮战折磨,如果大法弟子太累跟不上,他们就找借口说你偷懒,罚你晚上不准睡觉。江苏省把大法弟子关押在这,妄图用肉体折磨摧毁修炼者的意志,用心显而易见。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年纪最大的70岁,但是每天仍然要参加超强度的体力劳动,如挖沟、打药水。
某些警察执法犯法,一次四大队某弟子身上被搜查出经文,被两个警察(教导员李晓详和队长魏红慧)用电警棍连续电击几十分钟,被抬回住处。后来大法弟子集体绝食抗议,他们才收敛。一次大队放侮蔑大法的录像时,大法弟子王长华将电视调了台,好意让人们少受谎言污染。结果晚上,内勤队长魏红慧指使某组长带领几个打手殴打王长华几十小时,致使他不能弯腰、不能走路。
四大队大法弟子在这场邪恶的迫害中为了维护和证实大法,集体上书要求政府还师父清白,还法轮大法清白,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还大法弟子正常的修炼环境。面对大法弟子的正当要求,警察恼羞成怒,对这些弟子分别使用了体罚:有的被关禁闭,在严管队被一次性使用了六根电击折磨。有的当着几百名劳教被警棍电击。大法弟子甘益俊为了抗议迫害,当众用头撞墙后瘫倒在地上,仍然被六根电警棍长时间电击。有谁会想到这一切都发生在今天、某些人号称的“中国历史上的人权最佳时期”?!
劳教所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犯罪任务,于2001年7月份以二大队为洗脑基地,派驻了所谓的强手。他们从各大队调上来一些善于搞洗脑转化的人,有的用暴力,有的装出伪善的面孔,他们除了采取惯用的打、骂、电警棍、疲劳战外,还用了恐吓、欺骗、误导等邪恶手段。尤其是疲劳战,不给睡觉,凡进二大队的人大都被用过此手段迫害,短则一个星期,长则半月之久,妄图把人的精神搞崩溃,以达到他们的犯罪目的。他们装出伪善的面孔,然后是威胁、恐吓,背后用“群众斗群众”的办法煽动其他劳教人员敌视大法弟子,如一次两个弟子说了几句话,教导员季华就当着他人的面给了小岗一记耳光,指责他疏于看管(实际上在执法机构是严禁警察徒手殴打犯人的)。在他们(书记于海永、教导员季华、队长吴建军)的默许下,某劳教经常殴打大法弟子,大法弟子向警察反映也不作处理。对于一些认识到写保证书是错误并声明作废的弟子,他们马上不准睡觉,强迫洗脑,如果达不到目的就用电警棍长时间电击。在车间劳动的法轮功学员经常听到大队部内大法弟子被非法用刑的惨叫声!
管教人员如此为非作歹,有警察的指使和撑腰。而警察如此的邪恶又是谁在背后指使和撑腰?正如二大队某警察不打自招所言:“上面有指示,其他劳教人员死了要负刑事责任,而法轮功的人被害死我们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不言自明,江泽民等邪恶当权者在教唆犯罪。
所幸人都有善念,很多警察私下里对大法弟子相对来讲比较好,也有些警察愿意听大法弟子讲法轮功的真相。这对他们自身的未来真是一件大好事,希望他们能坚持到底,不要跟着江泽民一伙趟混水、害了自己生命的前程。
在此正告那些仍然在继续追随江氏集团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不法之徒:善恶有报是天理,赶快悬崖勒马吧!不仅如此,迫害佛法的无边罪业,不但你们的痛苦还不尽,还要贻害你们的子孙后代,江氏能为你们的未来负责吗?它能护你一辈子吗?何苦甘心做他的陪葬品呢?希望你们能够清醒过来,立即停止迫害大法,善待大法弟子,将功补过,真正地为自己和家人的长久幸福负责!
(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3/24/20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