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12/6/40527p.html


人权团体担心香港政府限制资讯流通


【明慧网2002年12月6日】美国之音12月5日报导,世界各地的法律专家和人权组织组成的[约翰内斯堡原则]顾问团访问香港,该团召集人苏莎担心,香港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会影响个人自由和资讯流通。

苏莎说,特区政府所公布的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咨询文件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文件,其中有很大的漏洞,有很多矛盾的地方,如果这项文件作为立法的基础的话,最终将可能将人民置于警察国度里。她认为,如果这项立法获得通过将是对民主的一个重大打击。[约翰内斯堡原则]顾问团召集人苏莎认为,香港特区就二十三条自行立法时候应该参照约翰内斯堡原则以保障香港的人权自由和资讯流通。

约翰内斯堡原则

香港保安局长叶刘淑仪12月4号会见了苏莎之后表示,特区政府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会充份保障人权。他说,特区政府对国家安全的定义符合国际人权公约,而约翰内斯堡原则在全球仍然没有任何国家采纳。约翰内斯堡原则是由三十多名国际法律学者、人权法专家、法官和律师在1995年确立。根据该原则的第六项原则,一个国家的政府只有在某些情况之下才能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对发表自由言论者施以刑罚。这些情况包括:该言论旨在煽动即时暴力行为,或者是该项言论有可能煽动即时暴力行为,另外就是发表的言论和可能导致的这种暴力行为之间有直接联系。

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之所以不采取约翰内斯堡原则的原因是因为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中的许多建议违反约翰内斯堡原则。他说:“如果我们政府把很多方面的建议跟约翰内斯堡原则作一个比较的话,不难发觉我们现在政府提出的建议在很多方面抵触这些原则,所以香港政府才刻意说不太愿意接受这个原则。”

媒体报导将受限制

罗沃启举例说,如果一份刊物有煽动性,任何持有这样的刊物或散布这样的刊物本身没有牵涉到暴力行为,如果把这些也列入刑罚的范围基本上就违反了约翰内斯堡原则。这位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担心香港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会阻碍资讯流通。他说,香港并没有阳光法律的条例,只有一些政府行政上的准则,这些准则是一项行政安排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罗沃启说,二十三条咨询文件安排里面很清楚地说任何人如果非法披露没有得到政府准许披露的资料就犯有刑事罪。

罗沃启说,报刊杂志从一些学者专家了解到某些政府的资料,然后加以披露,这些报刊杂志很难知道这些资料是不是得到批准才公布的。他说:“如果报导了那些资料的话,很可能就犯了刑事罪行。他们如果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之下,他们当然其中一个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去报这些敏感资料了。”

罗沃启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对香港公众的知情权有很大的威胁,一些很重要的事情,香港特区政府会把它解释成为机密而不同意披露,公众的知情权便会受到很大的损害,特别是那些暴露了政府犯罪以及其它和丑闻有关的资料。香港人权监察建议订立阳光法律,让公众从传媒获得资料,让资讯得以流通。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2/8/29498p.html)

成文:2002年12月05日  发稿:2002年12月06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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