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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法轮大法学会关于第23条立法的联署声明(译文)


【明慧网2002年12月21日】

保安局: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中区政府合署东座6楼
保安局助理秘书长F2


香港特区政府:

欧洲法轮大法协会反对执行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提案。

众所周知,这项被大家称为「反颠覆法」的立法提案,是直接来自中国独裁政权的压力而起草的,而且将可能去「禁止任何一个组织与在大陆被中共当局所禁止的组织结盟」。

香港现在拥有英国模式的法律制度。但一旦通过这项法案成为法律,香港必须禁止任何经中国独裁政权认定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因此,香港的自治权和「一国两制」原则荡然无存。所有异议团体都可能受影响,包括法轮功、民运人士和天主教徒。反颠覆法也将严重限制香港的媒体发表有关北京的信息。实质上,这项立法意味着香港引入中国的集权统治和人权侵犯,而且香港的法院实际上只能坐视。中国将可藉此把对于勇于在日常生活中实践「真、善、忍」实质精神的和平人民的邪恶迫害,延伸到香港来。

虽然香港依照基本法的要求须执行「第23条」的立法,但目前的法案远比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更严苛。谘商文件已引起来自香港的法律、政治、人权、宗教、媒体和其他社会主要人士的广泛与强烈的反对。

这项法案也引起全世界广泛的反对声浪。2002年12月15日香港六万名来自各阶层的人士走上街头游行,当时「我们将赢得胜利」的呼声在空中回荡,这是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来规模最大的抗议活动之一。在欧洲,2002年11月6日欧盟外交事务委员彭定康(Chris Patten)在国泰航空中国贸易奖颁奖晚宴上表示:「香港的反颠覆立法是迈向歧途的令人担忧的一步」。另外,2002年11月19日英国外交部部长杰克.司特劳(Jack Straw)说:「英国有责任确保铭记于联合公报的人权与自由的维护。因此任何新的立法必须符合人权和自由以及香港的自治精神」。2002年11月18日英国政府在香港发表的一个声明中,明确表示任何破坏依法行政、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立法对香港将是「严重的损害」。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菲力普.瑞克(Philip Reeker)于 2002年11月22日在英国广播公司(BBC)中表示,香港的任何制度必须是「透明和公平的」。

香港政府应留意人民的声音。我们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在决定香港法轮功和其他团体的法律地位时,要保有香港自治的立场,要保证维持香港人民的权力和自由,并且依照各界普遍的要求,公开详细的白纸法案供大众谘商。


英国联邦法轮大法学会
德国法轮大法学会
北欧法轮大法学会
意大利法轮大法学会
法国法轮大法学会
西班牙法轮大法学会
比利时法轮大法学会
荷兰法轮大法学会
瑞士法轮大法学会
俄罗斯法轮大法学会
爱尔兰法轮大法学会
捷克法轮大法学会
奥地利法轮大法学会
芬兰法轮大法学会
丹麦法轮大法学会
挪威法轮大法学会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波罗的海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希腊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波兰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匈牙利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葡萄牙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土耳其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冰岛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罗马尼亚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南斯拉夫分部)
欧洲法轮大法学会 (保加利亚分部)

2002年12月19日译

成文:2002年12月20日  发稿:2002年12月21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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