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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关于香港23条立法的紧急决议


【明慧网2002年12月21日】法国斯特拉斯堡2002年12月19日下午,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香港23条立法的紧急决议,59位议员投同意票,仅一票反对,一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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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要求:
1。此法必须遵循基本法规定的一国两制的政策。
2。此条新法则不得从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对第二十三条的触犯应在香港法庭的独有的司法权的范围之内。
3。要求香港特区政府确保,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建议条款不会被用来使反对派沉默,限制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和游行示威自由,以及成立和加入商会,罢工,从事学术研究,文学和艺术创作及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4。应对建议中所有的(对此条款的)触犯给予严谨明确的定义,应明确地排除把和平抗议定义为第二十三条范围之内的犯罪行为的可能。
5。再一次提出以前的决议中提出的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不得在第二十三条名义之下引入侵犯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条例。
6。要求香港特区政府在目前的咨询期结束时公布一项草案,明确地公布具体的条例,以确保香港市民充份明白此条新法律的含义,建议继续进行咨询。
7。再次重申(欧洲议会的)立场:尊重香港的完全的自治权是为欧盟和中国未来关系的发展打下基础的关键问题之一。
8。建议(欧洲议会)主席把此决议转发给欧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

在投票之前的讨论会上,发言的七名议员中有三人明确地提到了中国(江泽民)政府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的镇压,并表示了对第二十三条的强烈反对。投票后多位来自不同国家的议员与旁听的法轮功学员亲切交谈,表示支持,并非常赞赏法轮功学员的为了他人付出的精神。

12月18日,19日,来自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瑞士,香港,丹麦等地的五十余名法轮功学员在欧洲议会大厦前举行活动表示他们对第二十三条的关注及反对。

成文:2002年12月20日  发稿:2002年12月21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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