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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无权管外事


【明慧网2002年11月5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几年来江XX以国家主席身份频繁出访外国,风尘仆仆。最近再次来美,并到布殊总统家乡德州吃烤肉。然而众多媒体在连篇累牍竞相报道和评论江氏作为「中国杰出外交家」的这些活动的时候,却毫无例外地全都忽略了一个重大事实,这一事实对所有中国人说来不能不是极其重要的。这就是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江XX作为国家主席,本来只是类似英国女王或日本天皇那样的虚位国家元首,与享有最高行政权又兼任国家元首的美国总统或俄国总统根本是不同的。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管理对外事务的行政权属于国务院(第八十九条第九款)。因此,江XX像日本天皇或英国女王那样偶而出访外国作为礼节性访问是正常的,合法的。频繁出访并且像美、俄总统布殊、普京那样参与并主持实际的外交事务,就不能不是反常的,逾越他作为一个虚位元首权限的违宪行为了。

国家主席同外国签约属违宪

尤其离谱的是江XX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与哈萨克签订边境条约,并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和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再签订两份补充文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至十日,江XX与俄罗斯政府在北京签定了两国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又于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在莫斯科与普京签订两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且在其第六条中规定:「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江XX同外国签约明显地违反了中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即:同外国的缔约权只有在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才能实行。国家主席所能做的实际上仅仅是程序性的例行公事而已(第六十七条第十四款、第八十一条)。因此,江XX同俄罗斯等国签约显然也是越权的违宪行为。不但如此,如众所周知,中国与俄罗斯以及前苏联之间一直存在历史性的边境问题。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俄国曾迫使满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侵占了中国一百四十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其面积超过两个法国和一个波兰的总和,相当于四十个台湾大。江XX不顾中华民国成立以来历届政府从未承认这些不平等条约这一事实,竟然在与普京签订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明文肯定中俄边界的现状,并把这一边界当做正式划定的边界,等于中国正式承认了中俄之间历史上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正式承认了三百多年以来俄国侵占中国大片领土的既成事实,从而将这片广大的国土拱手奉赠给俄国。这不是巨大无比、严重万分的卖国行为,又是什么呢?与此相比,李登辉声称台湾宜兰县的钓鱼岛属于日本领土的卖国行为,其严重性简直太不成比例了。

虚位元首行使最高行政实权

令人奇怪的是,江XX以虚位元首竟然行使最高行政之实权,如美、俄总统一般行事,妄图置身世界大国领袖的行列,但人们对此反常现象却一直见怪不怪,几乎是习非成是了。这一情况的出现除了江XX本人好大喜功,贪权揽权,藐视宪法,越权行事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以外,中国大陆现行政治体制中久已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实为主要祸根。由于江XX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内部分工中以总书记兼任中央外事工作小组组长,根据中共多年来一直奉行的党政不分,以党领政,毛泽东所谓的「东西南北中,军政工商学,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原则,江XX这种违宪和越权行为似乎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然而,中国宪法第五条明明规定各政党(自然也包括中共在内)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因此,不仅必须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追究江XX个人的违宪行为,还应该立即进行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实行党政分开,改掉中共以党代政、党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弊端,废除中共的一党专政,代之以民主宪政。

全国人大无弹劾国家主席权力

至于江XX的卖国行为理所当然地亦必须予以追究。首先,中共政府应将他同外国签订的有关边界变动的条约予以公布,秘而不宣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严重侵犯。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中共现行宪法的阙失和不足之处。因为这个宪法仅仅规定全国人大有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的权力,但没有规定「弹劾」与「质询」的权力(对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倒是有批评的权力,实际上对党政领导官员公开提出批评往往遭到报复,甚至付出坐牢或处死的代价)。现在,距离明年三月江XX依法交出国家主席职务已不足半年,提出罢免之议,为时似嫌已晚。况且,在中共一党严密控制国家机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罢免国家主席」的权力几无行使的可能。中共宪法的重大阙失尤其在于它效仿苏联宪法,规定宪法实施监督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这在事实上等于无人监督,无人负责(人大及其常委本身为立法机关,对自己通过法律是否合宪当然不好自我审查,如果认为违宪原本就不会通过),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没有专设宪法诉讼机构(如美国的最高法院,或有些国家的宪法法院),对国家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根本状告无门。 (摘自争鸣11月号)

成文:2002年11月04日  发稿:2002年11月05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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