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0月12日】一位爱沙尼亚法官说,6月份中国国家主席访问爱沙尼亚期间对4位法轮功学员的拘捕是不合法的,因为警察对于公共集会定义的诠释太出格了。据波罗的海新闻服务10月8日报导,星期一,法官阿拉.约克斯(Allar Joks)在回答隶属反对党前帕垂联盟的国会议员安德鲁思.赫科尔(Andres Herkel)和杨.莱皮克(Jaan Leppik)的查询时说,和平地散发基于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声明的信息材料,对活动进行拍照和佩戴法轮功徽章并不构成一个公共集会,因此不需要根据法律在地方自治政府登记。
约克斯说,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活动没有危及到公共集会中涉及到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所规定的标准,因此将该法律应用到此案上是有争议的。他并指出,根据宪法,任何人有权自由地用口头,印刷品,照片和其它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见,信仰以及其它信息。
约克斯法官说,这样诠释公共集会法来排除自由传递信息是不正当的。
他说,根据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所提供的民主价值,任何人散发信息资料都要提前七天通知的这一法律义务应该说是一项合理的限制。
约克斯法官说:“对这样一个法律义务作偷偷摸摸的引用,我们则会走上一条限制自由传播信息的非民主道路。”
他补充说,这样的案例的后果在爱沙尼亚是会令人痛心的。
约克斯说,国会议员、法官、警察和法庭的作用是要让言论自由不仅仅停留在纸上,因此警察6月份的作出的不允许(法轮功学员散发资料的)决定必须加以中肯考虑。
约克斯法官的上述回答是针对9月底内务部长安.塞皮克(Ain Seppik)在回复一个相似的查询时的说法。该内务部长说,警察6月14日在瑞德森(SAS Radisson)旅馆拘留两名瑞典人以及两名拉脱维亚人的行动是合法的,并说这些人违反了公共集会法,因为瑞典人向行人散发引用大赦国际关于中国侵犯人权的官方声明的小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