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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华早报:被损害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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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1年8月16日】香港南华早报2001年8月14日刊登评论:被损害的基本权利。

    评论说,对于陈旭涛,这位因属法轮功成员而被中国大陆驱逐的香港居民来说,他很幸运有一位愿意为他的自由而抗争的母亲。

    刘玉玲完成了她长达三日的环绕香港特别行政区(SAR)的马拉松步行,为营救她的儿子,收集请愿签名。在北京当局没有通知家属关于陈旭涛的拘禁之后,她大胆高调的行动非常必要及时。

    星期六,陈先生被悄悄地送过边境。他的“罪名"是:在北京的寓所中,接纳了两名法轮功同修。因此,他被罚五年内禁止进入中国大陆。这是非常严厉的惩罚,因为这一禁令实际上使他失去了工作。

    评论说,但是比起那些没有家人为之采取行动的被监禁者来说,这位35岁的技师的境遇就好得多了。评论提到,朱柯明自从试图起诉江镇压法轮功以来就一直被关押着。

    评论说,大陆公安没有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人的被捕,这是值得引起关注的一个原因,但这并非应该关注的唯一原因。条例规定除非一名亲属提出要求,否则香港安全局不能代表被捕的过境人员采取行动,这条规定又是一个漏洞。

    评论说,另一个令人不安的方面是,大陆司法制度也正被违背。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家属。这一点,在所有这些香港居民的案件中都没有做到。

    评论说,如果陈先生所陈述的事件均属实,那么在没有事先出示搜捕令的情况下,他的家被搜查,就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进一步的侵犯。

    评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看似涉入大陆事务的案件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警方和安全部门官员的不法行为侵犯到香港居民利益,对此提出关注并不能称之为干涉。基本法第四条规定香港官方有责任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内地同样有义务尊重这一规定。这意味着,当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触犯大陆法律时,无论他们有罪或无辜,双方能够确保正确的法律程序得以遵循。

    评论说,更紧要的是,当通知制度中存在的法律疏漏导致无助的居民不得不听任命运的摆布时,迅速采取行动予以纠正是当务之急。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不能仅对有亲属的人适用法律,对没有亲属的人任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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