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7月9日】韩国先锋报2001年5月25日在读者来信一栏刊登韩国天主教大学英国文学系客座教授阿而登-枚菲尔德的文章,转译如下。1999年4月25日,一万多名法轮功信仰者在天安门广场用平静、非暴力的方式示威,就如同他们通过无害的身体锻炼的方式以达到内心的平和一样。可是局促不安的中国政府不顾国际上对此事的关注,立即把法轮功当作对其在中国的独裁统治的另一政治威胁而实行了残暴的镇压。
几个月之后,在1999年7月19日的清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政府再一次故技重演,戏弄宪法,不经正式法律程序非法搜查了法轮功成员的住宅,逮捕了法轮功成员。
三天后,即1999年7月22日,中国(江泽民)政府又一次不经过正式法律程序官方宣布取缔法轮功。1999年7月29日,中国(江泽民)政府对非法搜查、逮捕以及取缔法轮功成员还不满意,又公开通缉法轮功的创始人李洪志。中国(江泽民)政府不仅剥夺了法轮功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剥夺了这些中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
中国XX党指责法轮功是一个会给社会带来危险的宣扬迷信的XX。然而,在中国XX党感到一个仅仅是用身体锻炼达到内心宁静的宗教组织对它构成威胁时,XX党自己所宣扬的政治迷信也没有逃脱人们的指责,因为这种政治迷信是对社会的危害。鉴于中国(江泽民)政府习以为常地剥夺其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和自由,真正应该提出的问题不是法轮功是否对社会有威胁,而是狂热的中国XX党领导人是否对中国人民、社会及其他国家构成了威胁,因为它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虽然中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第33条),然而事实上所有公民--包括法轮功追随者--在法律面前并不平等。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无视中国宪法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二章,第35条)。除非是我读错了,这第35条明确显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戏弄它自己宪法中的规定,因为各种政治和宗教团体的成员都没有了基本的言论、出版、集会和示威自由。法轮功学员在天安门的非暴力示威完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允许的权利范围之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适时”地忘记了宪法中的第二章35条,它也“适时”地忘记了第二章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换句话说:“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6条)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歧视法轮功成员,而且作为国家机关,它还强迫它的公民不许信其他任何东西,只许相信共产主义这一政治邪教。
就我们所知,大多数的法轮功成员都是参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就我们所知,多数法轮功成员都没有参与“危害公共秩序,危害公民健康或干扰国家教育体制”的活动。即使有些法轮功成员做了这样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没有权力剥夺所有法轮功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如第36条指出的一样。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指出公民人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它却不允许法轮功这样的宗教组织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形式。
中国为了政治一己之私经常剥夺其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已不是秘密,现在的事实更明确地表明法轮功成员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他们的基本宪法权利。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无视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二章,第38条)。如果这还不够糟的话,法轮功成员同时也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章,第40条)。除了人身伤害,法轮功成员同时遭受法律上的侮辱,他们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二章,第41条),他们的住宅也不被视作“不可侵犯”(第二章,第39条),因为他们的住宅被非法搜查。
综上所述,法轮功成员不仅被剥夺了公开示威和宗教自由的基本宪法权利,他们还被剥夺了中国宪法中规定的受法律保护和合法法律程序的基本权利。虽然中国无法否认所有这些难堪的违宪行径,他们竟然避开自己的宪法责任,去抨击美国关于奴隶制和种族歧视的令人尴尬的宪法问题。中国在承认自己宪法中有很多矛盾的同时,它还表面上承认宪法不完善,并说它正在努力改善其可怕的人权纪录。
我既不是一个法轮功迷也不是一个热衷者,对中国也是一样。中国(江泽民)政府仅仅因为感到这些团体对自己的政治权力有威胁就取缔这类宗教或政治团体,对(江泽民)政府自己来讲是政治自杀。当一个政治和宗教制度剥夺其自己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时,就有必要剥夺这种制度的存在权利。更令人不安的是世界上的管理机构、人权条约、各国政府和公司因为害怕触犯中国,微妙地宽恕――而不是谴责――这样习以为常的人权侵犯行径,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状况视而不见,因为他们担心会触犯中国从而阻碍全球化进程和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