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4月6日】 某某(大法学员):谢谢你们2000年5月20日有关中国问题的电子邮件。很抱歉我的迟复,但是我注意回答每一封给我的信件。
我(去年五月)对中国的访问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不仅有政治上的也有经济上的。同样人权问题也是我和中国领导人会谈的一个内容。在我们与中国领导人的政治对话中,人权问题成为一个自然而然的内容,也就是说,在今后的丹中合作中,人权问题的进一步改善,必将成为既定的内容。
众所周知,丹麦在欧洲联盟与中国的人权问题的对话中,一直是十分积极的参与者。在对话中,任何原因,都不能阻止欧洲联盟对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一系列问题的现状的态度鲜明的批评。
我们将会认真处理你们寄给我的材料。我可以肯定,在今后我们与中国政府的接触中,或者通过欧洲联盟与中国的接触中,这些材料将发挥有用的作用。
此致。
POUL NYRUP RASMUSSEN(鲍尔.纽汝普.拉斯姆森)
2001年3月16日,哥本哈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