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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谷:历史将证明,镇压法轮功错了


【明慧网2001年2月18日】 历史将证明,镇压法轮功错了。[……]错就错在,这样的镇压,从头开始就是非法的,它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践踏了现有的中国法律,它是政府权力对民众的非法迫害。

1999年那个酷热的夏天,当镇压法轮功的运动一夜之间铺天盖地而来的时候,我有生以来虽然是第一次听说法轮功这个词,但忍不住而在网上质疑这种镇压的合法性。如今,一年半过去,没有人能够统计出这样的镇压耗费了多少公共资源,没有人精确地知道,有多少人在这场镇压中死亡、遭遇监禁,更无法统计有多少人被迫检讨、强迫表态悔过。这场所谓政治运动,使我们这个离心离德的民族更加离心离德,使我们这个道德沦落,人情淡漠的社会更加沦落淡漠,使中国共产党曾经承诺的法治建设被弃之如敝履,在“安定团结”的喧嚣声中,我们这个国家动荡不安,危机四伏。除夕发生在天安门广场上的自焚,如此惨烈的人间悲剧,还是被权势者用作政治宣传的工具,一片声讨和责骂,那里还有一点点基本的是非?

事至如今,还有何话可说!明摆著的是,我们这个国家,还是走在中世纪式的老路上。这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中缺乏自动纠错的功能。再荒唐的错误,事实和危害再清楚,它还是会一条道走到黑。除了一代领导人的自然死亡,没有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们正在重复著反右、文革这样代价惨重的经历。

这是谁的错?当局使用一切宣传工具,一遍一遍地重复无耻的谎言,要心地善良而头脑简单的人们相信,这是法轮功信众的错。它指望把全社会都捆在镇压法轮功的战车上,让全体民众负担这一政治运动的代价,从而挑起民众对法轮功信众的仇恨。这是一条老路:动员民众的多数来迫害少数,在民众中制造敌人,唆使一部分人斗另一部分人。中国人眼看著又走上了这条被历史一再证明是贻害无穷的老路。

历史将证明,镇压法轮功错了。即使当局成功地把法轮功抹成了妖魔,即使法轮功信众中有很多行为与活动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这一年多来镇压法轮功的政治运动还是错了。错就错在,这样的镇压,从头开始就是非法的,它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践踏了现有的中国法律,它是政府权力对民众的非法迫害。

一、第一错,以党代法

镇压法轮功的发端,是1999年7月23日报纸上报道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人讲话,要求贯彻中央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定,同时报道民政部作出了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通告。显然,中共中央的决定是一切的发源。

随后对法轮功的镇压,使用了全国所有的电视、广播、报纸、刊物,动员了全国所有的学校、机关、工厂、街道,各级政权组织全部卷入。法轮功信众被剥夺了到公园里练功的权利,甚至没有了辩白、申诉的机会。凡经历过文革者都十分熟悉的这种运动,全源出于那个“决定”。

在一个有宪法、有法律、承诺要法治的共和国里,这样的政党“决定”是个什么东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功绩,也写进了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还写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但是不能因此而说,中国共产党中央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任意“决定”,以党中央数人之意志取法律而代之。相反,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果党之中央可以代替立法机构立法,那还要人大干什么?难道宪法中写的人大真的只是用来哄骗民众的?

根据中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是立法机构,是唯一的立法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没有立法权。以数人之好恶,暗箱操作,突然发难的镇压法轮功的“决定”,没有宪法所要求的最起码的合法性。它不仅同时下令民政部和公安部这两个低级行政机构作出规定,还强迫全国人民参与和实行,这是对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然侮辱和践踏。

这个“决定”错了,从头就是错的。错就错在,根据宪法,它根本就没有合法的立法资格。如果强行以错就错,就是典型的非法篡政暴力。如果我们默认了这样的暴力,那么,我们的宪法就已经死了。我们就是一个没有宪法保障的“共和国”的国民,即使能苟延残喘于今日,总有一天也会面临连奴隶还不如的处境。我这样说,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我们曾经经历过,我们记忆犹新,怎能健忘!

二、第二错,以立法代司法

从1999年7月到10月,三个月期间,没有合法的法律,不经任何合法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铺天盖地的镇压。这种做法,和过去50年一再发生,而后又一再被证明祸国殃民的政治运动毫无二致。连“决定”的决定者也看出了,这样的运动缺乏起码的合法性。他们想起来要走走法律程序了。而这个时候,唆使一部分民众迫害另一部分民众,这样的事已经整整干了三个月。10月30日,正在艰难地让自己的橡皮图章硬起来的全国人大,作出了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世界上有些事情,必须真诚,才能认真,才做得象样子。立法就是这样的事情。出于伪装,为了唬人而立法,难免弄巧成拙。

在当代世界文明史上,再没有比1999年10月30日中国人大的“立法”更可耻、更可悲、更可怜的了,它使中国的人大,中国的宪法,和中国人民,成为世界上的笑料。

且不说这一立法“奉命”而作的背景,且不说在此以前已经有了整整三个月的轰轰烈烈的镇压运动,且不说这种镇压在先,立法在后,法律追溯以往行为的做法违背了立法的起码忌讳,就说人大这个“决定”本身,任意定义,语言模糊,根本就不具备成为法律的质量。

“邪教”这个概念,缺乏语义学上的定义,更不要说法律上的严格定义。在《词海》、《词源》和《新华词典》上都查不到“邪教”这个词。“邪教”这个词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由说话者根据自己个人的价值标准来评论的用词。人大在不对“邪教”作出法律定义的前提下就宣布取缔邪教组织,宣布邪教组织为非法。这样的“决定”,强冒法律之权威,实质上是一个指哪打哪,想取缔谁就指谁是“邪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一“决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显然是违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些规定,针对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是具备某种宗教或信仰特征的组织,或者参与这样的组织之个人。判断行为的罪与非罪,必须经过法庭的合法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作出司法判断。这种司法判断的对象是行为。人大的“决定”却不顾已有的法律,用模糊的语言,有针对地把民众的某些宗教或信仰定为有罪,予以取缔。这种用立法来代替司法程序的做法,完全沦为迫害一部分民众的工具,是一种越权滥法的违宪行为。

第三错,说你有罪就是有罪

人大作出“决定”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大是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属于行政系统的检察机关。即使我们承认某领导人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即使我们知道这三个机关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只要它们即使是形式上还要走宪法规定的程序,那么它们怎样在同一天里分别地既作出了“决定”,又做出了“解释”呢?

这一“解释”,欲盖弥彰地搞了六项标准,其实质却是把刑法第三百条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扩大到对特定宗教或信仰,以及相应组织的认定。从此以后,因为法轮功被认定是邪教,那么小民百姓即使什么也没干,仅仅因为“信”法轮功,就可以被认定有罪,就可以不经司法程序限止行动自由,被抓被关被打。

这是典型的非法之恶法。这种法律一旦在中国土地上实行,出现大规模的违反人权迫害民众的事情,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无辜百姓,不招谁惹谁,只不过不愿意改变自己所相信的东西,就可能飞来横祸。对和平的守法民众的迫害实在没有理由的时候,甚至编造了所谓“妨碍法律实施”这样的罪名:我定了法轮功是邪教这一“法律”,你还认为法轮功不是邪教,你就是犯了“妨碍法律实施”的罪行。说你有罪,你就不能没有罪,世界上有这样不讲理的法律吗?这样的“解释”也是法律,还要法庭干什么?在这样的恶法下,民众还能在法庭上寻找保护吗?

第四错,不许百姓诉冤,自断纠错后路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的“决定”发表前一天,民政部同时作出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公安部依此发布通告,六条规定,全部以“禁止”这个词开头。按照这样的通告,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你是信仰法轮功的,即使你什么也没干,你的宗教、言论、集会、出版自由也统统被剥夺。公安部既无立法权,也无司法权,它是一个执行机关,居然堂而皇之作出如此规定,违反宪法到了荒唐之极的地步。

可是这样的通告还是在执行。它的第四条公然规定:“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此条恶法之下,神州大地,只许官府冤狱,不许民众诉冤。什么法庭,什么法律程序,统统可以抛到脑后了。这等于是把无法无天的许可证发给了全国各地的公安人员。就是在这样的恶法下,强迫表态、限止旅行、非法抄家、没收财产、剥夺自由等非法恶行都出来了。如此恶法,出现在新世纪到来之际,蛮横得叫人瞠目结舌。而我们这么一个大国,还自称是个文明国家,就居然容忍这样的东西横行至今!

镇压法轮功,不仅对法轮功信众是一个灾难,也是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灾难。镇压法轮功是专制的旧制度运作功能的一次再表现,从高层决策到基层执行,从文件下达、舆论配合、层层监督、人人过关,到滥用国家权利,利用法庭监狱,再一次地开动了过时的国家镇压机器。这台机器运转起来了,改革开放以来好不容易积累的法治建设就被毁于一旦。民众和政府的正常对话机制被完全毁坏,留下来的只有赤裸裸的镇压和服从的关系了。

毛泽东当年说过,“阶级斗争,一抓就灵”。此言一出,将中国投入了几十年的炼狱灾难之中。直到毛泽东去世,才有可能结束文革。中国人民抬头睁眼,发现我们已经远远地落后于世界潮流了。有多少人,一生宝贵岁月,就耗费在你斗我斗、斗你斗我的残酷之中。中国人,为这样的政治运动,死了多少人,吃了多少苦,积累下多少道德缺陷、人间怨恨?多少人,痛定思痛,痛感内斗之灾祸,下决心要子孙后代牢记,我们再不要你斗我斗了。可是,我们还没有牢固地建设起法治,还没有在制度上具备防范这种内斗的能力。现在,眼看著,我们中国人又走在这条路上了。制度尚未改善,谁也阻挡不了灾难的来临。要到什么时候,我们才会再回头,重新汲取一遍教训?在那一天到来之前,这样的政治运动还要吞噬多少无辜生命,还要毁掉多少美好人生?

今天,在经历了官方一年半的宣传教育以后,很多人不知不觉地接受了官方的说法,以为法轮功信众故意和政府作对,是一切问题的根源。很多人想,法轮功不去天安门,就不会有事了。还有人说,法轮功信众只要在自己家里练功,就什么也不会发生。且不说,这样的说法是非不分,迁就默许了官方的非法行为,削砍了民众的合法领域。事实也不是这样。官方散布的这种说法,是在试图一举围剿灭绝法轮功不成以后,企图嫁祸于法轮功信众。我们经历过文革,应该还记得,民众的合法权利,是不能被蚕食的。今天你放弃了你的一部分权利,明天你就挡不住强权剥夺你的全部权利。

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还在进行。神州大地,一片寂静,犹如中世纪的黑暗隧道。任何反对的声音都被封杀了。中国人民被迫接受了这种非法的胡作非为,不可能不为此付出代价。不要说镇压法轮功于你无关。历史不仅将证明,镇压法轮功错了。历史还将迫使全体中国人民付出代价,用惨痛的代价来接受这个结论。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2/22/4458p.html)

成文:2001年02月18日  发稿:2001年02月18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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