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10月17日】背景介绍:伊戈尔.古得列夫采夫是拉脱维亚多个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成员,从1999年7月开始,他多次在报纸和电台发表诋毁法轮功的文章和言论,并利用自己与这些委员会的关系,积极散播攻击法轮功的材料,企图达到迫害拉脱维亚大法弟子的目的,并拒绝大法弟子提出的会面要求。
他在电台系列发表诋毁法轮功的言论后,我们找到了电台的总编,总编甚至不愿和我们交谈,让我们去找宗教事务局,推脱说所有这些(攻击法轮功的)节目的制作都是根据宗教事务局的意见。
今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曾被邀请参加了宗教事务局专家委员会的例会,在那儿我们受到了非常友好的接待,并且专家们都表示了对我们的支持(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个人)。于是这次我们找到了宗教事务局,接待人员建议我们提出正式申请,咨询宗教事务局对这件事的官方意见。
林.保罗迪斯(Ringolds Balodis),宗教事务局局长,法学博士,发表过很多关于国家与宗教关系及宗教本身问题的论文和著作。
*****拉脱维亚共和国司法部宗教事务局地址(略),电话/传真(略),文件号(略)
2001年9月28日
波罗的海法轮功和法轮大法学会负责人-安德列.阿巴尔金什:
宗教事务局就你们2001年9月25日提交的关于“新教运动和教派调研”专家委员会成员伊戈尔.古得列夫采夫在拉脱维亚广播电台的《家庭广场》节目里发表将法轮功修炼法门称为“东方X教派”等言论一事的咨询申请,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宗教事务局对“法轮功修炼法门”及“波罗的海法轮功和法轮大法学会”根本不应用“教派”这一术语来称呼;同时我们认为,该组织致力于使社会向高尚的伦理道德标准方向发展的努力应该受到恭贺、奖励和尊敬。
我们设立专家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对新教运动和教派组织等的注册和重新注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活动是否符合拉脱维亚共和国的法律及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宗旨是促进宗教事务局的工作,针对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宗教活动,从事搜集社会信息的工作。根据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2条的规定,如果发表官方意见,必须经一定程序,制定会议记录,委员会根据出席会议的专家的多数意见形成官方意见,出席专家会议的成员必须在“官方意见”上签字。
综上所述,委员会成员伊戈尔.古得列夫采夫在拉脱维亚电台发表的言论纯属个人意见,与专家委员会的官方意见无关。
宗教事务局局长:林.保罗迪斯(Ringolds Balod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