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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命令与个人良心


文/晓礼

【明慧网2001年1月11日】“一个人,如果政府指示他去做的事,或者社会期望它采取的态度,他自己的良心认为是错误的,那么他该怎么办,这实在是一个老问题。很容易这样说:对于在不可抗拒的强迫下所做的事,个人是不能负责的,因为它完全依赖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所以必须受它支配。但这种推理的表达方式本身就说明了这样的概念同我们的正义感矛盾到了怎么样的程度。

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绝不可能完全摧毁它。在纽伦堡审判中,这种立场实际上被公认为自明的。我们目前制度中存在着的道德标准,以及我们一般的法律和习俗,都是各个时代的无数个人为表达他们认为正义的东西所做的努力积累起来的结果。制度要是得不到个人责任感的支持,从道义的意义上来说,它是无能为力的。这就是为什么任何唤起和加强这种责任感的努力,都成为对人类的重要贡献。”

以上是爱因斯坦于1950年7月19日写给美国科学工作者团体的公开信的部分内容,今天读来,仍有教益。

爱因斯坦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当政府命令(或法律)与个人良心发生冲突时,究竟应该以那个为准?如何面对这一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每个人的认真重视和思考,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碰到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各国政府均采取这样的立场: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究竟什么是不道德的行为,只能由个人的判断和良心来确定。道德规则应该置于法律之上,这种态度符合人民一般的是非感。

当一个人由于道德信念而不服从法律时,政府就会认为他是一个违反法律而必须惩处的反叛分子。在决定不服从法律时,他是在为改善社会、追求真理和正义这个最重要的事业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在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上,这样做往往是使社会进步的唯一办法;特别是当现有条件不允许有效地利用正常的合法程序时,更是如此。目前,中国的法轮功群众,以及支持法轮功的各阶层善良的人们,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牺牲,同时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明确,他说:“我相信个人应当根据他的良心行事,即使这种行为势必要触犯国家的法律。我相信他应当这样做,即使他明明知道他会被当局判罪,他也应当如此。这种态度最符合我自己的道德感……盲目服从那些我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国家法律,只会妨碍为改革这些不道德的法律而进行的斗争。”他还说:“我想做的事,不过是要以我微弱的能力来为真理和正义服务,准备为此甘冒不为任何人欢迎的危险。”

作为人,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们应该记住人性中的善念良知,把他摆在指导我们行为的第一位。要是我们每个人都能这样做,展示在面前的将是通向新乐园的金光大道。

2000年12月29日

成文:2000年12月29日  发稿:2001年01月11日  更新:2004年07月02日 16: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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