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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学员向中国最高检察院起诉江泽民、曾庆红、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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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0年9月28日】[编者注:以下为一封起诉江泽民、曾庆红和罗干的起诉状。为保护原告不受被告的非法迫害,我们曾隐去了原告的姓名等个人资料。原告真实姓名于2004年12月31日此案后续情况即将被公开报道之际填回。]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2.姓名:曾庆红 3.姓名:罗干 案由: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借法轮功问题大规模迫施祸国殃民之事,严重败坏了国家声誉和社会道德,破坏了国家体制、宪法及法律,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和恶劣影响不可估量,如再不依法严肃处理,必将祸患无穷。 诉讼请求: 1、撤销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盗用政府的名义指使中国公安部于1999年7月29日向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布的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通缉令(令号:公缉19990102),撤销中国公安部违背宪法发布的1999年7月20日《通告》,以及其他所有对法轮功所做的不公正定论、规定、禁令、限制; 事实及理由: 自从1992年5月,特别是1999年7月以来,以江泽民为首的曾庆红、罗干等人,为维护和谋取他们个人的私利和权势,盗用国家、政府的名义,利用国家专政和宣传机器对法轮功强行定罪并疯狂镇压。他们所例举的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的所谓事实真相与定论,与真正的法轮功真相完全不符。所说法轮功是“邪教”及例举的所谓真实面目,一切都是以江泽民为首的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事先经过密谋策划、精心编造的假事实、假证据,那其中没有一点儿是法轮功的东西,一切都是颠倒黑白、栽赃陷害的欲加之罪,是极其卑鄙的违法行为!他们将亿万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强行放到政府的对立面,并在全国性滥捕滥抓中,使几十万法轮功学员非法被抓、被拘、被劳教、被判刑,50余名学员被虐杀或谋害,更多的学员受到非法与非人道的残酷迫害。由此造成的致伤、致残、致死及被抓后杳无音讯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法轮功学员无计其数。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在此,我们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以江泽民为首的曾庆红、罗干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及刑事责任。同时彻底清除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对法轮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论、规定、禁令、限制和影响;立即全部释放非法被关、被拘、被劳教、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善后一切事宜。 现将具体起诉理由分述如下: 一. 法轮功从1992年由李洪志先生公开传出至今,一贯光明磊落、堂堂正正。 法轮功是李洪志先生创编的,并由李洪志先生本人于1992年开始正式传出。曾被定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直属功派。传出后一直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注册下(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与全社会的关注之下,光明磊落、堂堂正正地传播着,短短七年内惠及海内外上亿民众,这是中国各级国家领导、公安部门有目共睹的。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因此,李洪志先生的传法教功活动是完全合法的。 1992年为了支持国家大型气功活动,应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的邀请,李洪志先生亲率弟子参加了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在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的名字和他所创编的法轮功,顿时轰动了北京。博览会总指挥李如松先生和总顾问姜学贵教授对李洪志先生的非凡功力和法轮功的巨大贡献,给予了极高评价。李如松先生说:“在博览会上收到的第一封表扬信便是赞扬法轮功的,收到表扬信最多的也是法轮功。”姜教授说:“我亲眼看到李洪志先生为这次博览会创造了很多奇迹。法轮功不愧为这个博览会中的明星功派。我作为博览会的总顾问,负责任地向大家推荐法轮功。” 在19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被聘为博览会的组委会成员,法轮功为特邀功派。鉴于李洪志先生和他主持的法轮功在博览会期间为大会做出了突出奉献,大会组委会和大会专家委员会共同决定:将大会唯一的最高奖励--“边缘科学进步奖”,授予李洪志先生,同时大会还授予“特别金奖”等奖项及称号。在此届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是荣获奖励最多的。李洪志先生将在博览会上第二次报告的全部场费捐赠给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李洪志先生讲法传功,也是在社会各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之下开展的,是完全公开地、堂堂正正地进行的,并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好评。所出书籍也都是在持有国家正式批准书号的情况下正式出版发行的。如:《转法轮》书号为ISBN 7-5043-1617-2/G. 1004,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转法轮(卷二)》书号为 ISBN 7-5052-0258-8/G. 69,由中国世界语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经销。《法轮大法义解》书号为 ISBN 7-80604-247-4/I. 18,由长春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法轮功》书号为 ISBN 7-80927-475-6/C. 47,由军事谊文出版社出版。《法轮佛法 在瑞士法会上讲法》书号为 ISBN 7-225-01475-2/G.342,由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经销。《法轮佛法在欧洲法会上讲法》书号为 ISBN 7-225-01463-3/B.337,由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经销。《法轮佛法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书号为 ISBN 7-225-01464-1/B. 338,由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经销。《法轮佛法在新加坡法会上讲法》书号为 ISBN 7-225-01471-4/B. 340,由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经销。《法轮功功法教学片(录音带)》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出版社出版发行。等等。香港和世界其它国家出版的,与国内相关出版社多次出版的不在此列。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因此,李洪志先生讲法、传功和出版有关书籍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范围之内进行的,完全是合法的。 二. 李洪志先生是向世人揭示出“真、善、忍”最高宇宙特性的第一人,法轮功是真正能够使亿万人民道德回升、人心向善、身心健康的高德大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有史以来,李洪志先生第一次向世人揭示出“真、善、忍”最高宇宙特性与宇宙无尽的奥秘与法理。他的书,能使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种族、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都能看懂。而不同的人看过之后,都能从中悟出不同的高深法理。读者如果不断地学、不断地看,还能从中悟出更高深的法理。李洪志先生的讲“法”和所出的书籍都是教修炼的人如何提高心性的,是以修人的这颗心为主要宗旨的。 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人类的道德水准在一日千里的向下滑着,世风日下,社会丑恶现象百出,烧、杀、抢、劫、骗、嫖、赌、毒、贪、偷等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人人为近敌。法律、法规虽越来越健全,但一些人还是要干坏事,这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也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头疼的事,也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已失去了心法的约束,法律、法规管得了人管不了心,治得了人治不了心。而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大法却是直指人心,首先正的也是人心。法轮大法使每个真正修炼的人都清楚的明白:修心重德与每个修炼之人的疾病、身体、生命于未来的根本因果和利害关系。而且,不重德、干坏事、当坏人的人是没有任何好的出路和没有好结果的。 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大法是真正属于性命双修的最好功法,只要能做到同化宇宙特性“真、善、忍”,就是一个得道者。在修心重德、人心向善的同时,达到身心健康一身轻,而且还越炼越年轻。这是每一个真正修炼法轮功的人的亲身体会,这不是一个、二个,而是亿万之众。 这里所说的亿万之众,并没有半点夸张,而且还是保守数字,并不是象江泽民等人所公布的只有200万人。不用具体统计,仅从有关法轮功的书籍发售情况就可推算出来。仅武汉一个法轮功书籍发行点就经营卖出过七千多万册法轮功的书,那全国又有多少法轮功书籍发行点呢?由于有关法轮功的书和资料一直供不应求,正版正规途径发行的已数不胜数,而那些大批盗版的、非正规途径发行的又有多少呢?再加上香港出版回流国内地法轮功的书就更加无法统计、计算。有时一家几口人都修炼法轮功,但因为经济条件,有关法轮功的书和资料却是全家共用一套,这种情况也非常多见。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分析,说我国修炼法轮功的人超过一亿人的状况,决非故意夸张。 从1992年正式传播至今,法轮功虽早已传遍世界各国,受益之人也早以亿计,却都是由亲戚传亲戚、朋友传朋友发展起来的。“人传人,心传心”,其传播速度之快、地域之广、触及社会阶层之庞杂、人数之众多,是任何政府行为、团体筹划、广告宣传所达不到的,而且法轮功现在还在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国不断的发展传播之中。如果不是能够使每个修炼人真正身心受益,谁还能再将此传给亲戚朋友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公民为了身心健康,自愿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而且每个真正修炼之人一旦明白了法轮大法的法理之后,都会用李洪志师父所揭示的宇宙真理主动严格要求自己,不论在社会上、在单位里,还是在家庭中都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甚至比劳动模范还要好的人。在今天这样的社会中,能够成为身心健康、道德高尚、有益于他人的人,正是因为我们学了法轮大法,难道我们不应该从心底里感激李洪志师父和他的法轮大法吗?! 在这里,我们可以向所有世人、向中央政府、向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任地说:真正修炼法轮功的人,经商的,没有一个是奸商,做官的,没有一个是贪官污吏。社会上那些烧、杀、抢、劫、嫖、赌、毒、骗、偷等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现象,都与真正修炼法轮功的人无关。因为通过修炼李洪志师父的法轮大法,我们明白了宇宙的真正法理,是发自内心地不愿做、也不做坏事。相反,在社会上、在单位里和在家庭中,我们都是任劳任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好人。这无疑在修炼我们自己的同时,起到了净化社会风气,使社会道德回升、人心向善的作用。这是任何只治标、不治本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办不到的,同时,也是任何国家和政府求之不得、可望而不可及的大好事。因此,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大法对中国、对任何社会,以及对全人类来讲有百利而无一害。人类不应该感激李洪志先生和他的法轮大法吗?!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向所有世人、向中央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任地说出法轮大法的另一个真正的事实,即法轮功决不可能导致人死亡或得什么病。因为任何一个真正修炼法轮功的人都清清楚楚的知道:法轮功是不治病的,也不是什么以祛病健身为目标的气功,更不是什么宗教或政治团体,而是修炼;而且法轮功修炼非常自由,没有任何组织形式与强制性措施,想学就学,不想学就走,但修炼起来却有着严格的心性标准,因为宇宙的法理在制约着一切,只要按照李洪志先生所讲的宇宙法理真正严格要求自己,就会得到提高,不但能使自己身心健康一身轻,更能获得无尽的福分,是决不可能导致什么病或发生任何生命危险的。这是全世界亿万修炼法轮功的人每个人都清清楚楚、有亲身体验、有目共睹的真正事实。 这亿万道德回升、人心向善的好人,单从每年为国家、为政府节省巨大医药费开支这一项,就可证实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大法对国家、对政府的贡献之大;以每年每人300元最低医药费计算(实际费用远不止于此),并以一亿人为基数(实际人数也远不止于此),每年就为国家为政府节约医药费开支300亿元之巨。从另一角度讲,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大法使亿万人摆脱了病魔的痛苦,并成为身心健康的人,我们不应该感激李洪志先生和他的法轮大法吗? 这亿万道德回升、人心向善、身心健康的好人,他们都是有亲戚、有朋友、有单位、有家庭的啊,以他们的以身作则和良好影响,不论是从政府所倡导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还是从政府所关心的社会负担和经济负担方面,以及从全社会人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这亿万道德回升、人心向善、身心健康的好人所起到的作用、影响和贡献,都是巨大的和不可估量的。因此,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大法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不管是从哪一方面来讲,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这哪里象江泽民所说的“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的影子呢?不但没有,江泽民的指控是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极其严重的诬蔑和诽谤,是违法的。因此,我们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追究江泽民的法律责任,并一同追究由此所造成的一系列严重后果。 三. 法轮功行的正、走的直,造福于全世界各国人民。 有关李洪志先生讲法的书,虽有十来本之多和录音带、录像带等,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那本叫做《转法轮》的书,而其它的书和资料大多都是李洪志先生在国内、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讲法、解法和对这本书的内容进行辅导和解释的,还有五套功法也很简单易学(注:也又专门的书和教功录音带、录像带)。在这里,为了充分证实江泽民所说“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的言论以及由他们指使的新闻媒体说“法轮功是治病骗人的、是反人类反社会的、是反政府的,是有政治目的的邪恶组织和宣传世界末日论”等等说法完全是颠倒黑白、诬陷编造的欲加之罪,我们特将有关法轮功的所有书籍和资料作为证据公布于此,并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所有世人核实对证:《转法轮》、《转法轮(卷二)》、《法轮功》、《法轮大法义解》、《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精进要旨》、《法轮佛法 在美国讲法》、《法轮佛法 在悉尼讲法》、《法轮佛法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 在欧洲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 在长春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在新加坡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 在瑞士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 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在美国东部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 在新西兰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 在加拿大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大圆满法》、《法轮功--功法教学片(录像带)》、《法轮修炼大法--动功录音带》、《法轮修炼大法--静功录音带》(注:公安部门在对广大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抄家、没收中,以上所列书籍和资料许多被拿到各地公安部门所在地,因此以上证据在各地公安部门处极易得到)。 我们坚信,任何一个看过这些书和资料的人,不但找不出支持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及由他们指使的新闻媒体所说的那些论点的任何论据,而且会轻易看出他们是何等卑鄙地诬陷好人、误导人民。 由于法轮功行的正、走的直,能够使人真正身心受益,所以传播速度是非常快的。从1992年李洪志先生正式传出法轮大法至今,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从几百人到以亿计,从中国传到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说,修炼法轮功的人,造就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从军队到百姓、从高知阶层到大字不识的普通人;上至八、九十岁的长者,下到三、五岁的孩童,从国内到国外,修炼法轮大法的人数不胜数,我国受益的人最多,早已超过一亿。目前还不断有新人在学,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修炼李洪志先生法轮大法的人,人数之众、地域之广、社会阶层之庞杂、年龄段跨度之大,如不是宇宙的真正法理,如不是能够使人真正身心受益,怎能有如此现状出现呢? 李洪志先生所著《转法轮》等书,已被世界许多国家译成本国文字,在全世界出版发行,并在世界科技界引起了轰动,公认是奇书!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法轮佛学会”,并对法轮功的传播和修炼活动给予了极大鼓励、支持和提供方便。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敦市政府授予李洪志先生“名誉公民”和“亲善大使”的称号,并将李洪志先生在美国公开讲法的第一天,即1996年10月12日定为“李洪志日”。褒奖公告中这样写道:“法轮大法超越于文化和种族的界限,把宇宙真理传扬世界各地,架起了东西方沟通的桥梁。李洪志老师不辞辛苦地将法轮大法从中国传向海外,所到之处使诸多国家众多的人们深受震撼,从而赢得了国际盛誉。”近来北美各地政府、民众和媒体对法轮大法的赞誉和支持之声更是日益洪亮,交相呼应。 为了使法轮功行的正、走的直,李洪志先生在许多书和国际、国内讲法中曾多次明确指出:“我们法轮大法不是宗教,我绝不搞宗教,我们法轮大法也绝不是宗教。”,“永远不参与政治,不干涉国事。”“各地总站要带头遵守国家法纪,不干涉政治”,“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纪,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我们大法修炼的形式就是这样的,也不投靠任何国内国外的政治势力。”“一个修炼者,除干好本职工作外,不会对政治、政权感兴趣,否则绝不是我的弟子。”对世界末日论的问题,李洪志先生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也有一些邪教在流传着,所有的这些邪教讲的都是什么世界的末日啊,都讲这些东西。”李洪志先生在国内外讲法和许多书中,也曾多次明确指出,“法轮功没有任何组织形式”,“我们绝不会搞成社会上的行政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李洪志先生在“修炼与工作”这篇短文中讲过这样一段话,“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常人社会的领导工作要都是我们这种能放下个人名、利的人去干,那将会给人民带来多大的好处呢?如果是一个贪心很重的人那会给社会带来什么?经商的人如果是修大法的,社会的风气将会怎样呢?”等等等等。 法轮功没有任何组织形式,因是群众自发性的炼功形式,根据修炼人数和地区,自发形成了炼功点和辅导员,只是为了方便辅导和炼功,这也是大家为社会负责、为学员负责而做的,事实证明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所谓炼功点,就是学员炼功时相对固定的如家门口或公园等处的炼功地点,而所谓的辅导员或站长,也是普通修炼人之一,并没有什么特殊身份和待遇。没有办公室、没有办公桌、没有电话也没有花名册,也不收受动用一分钱。只是义务组织大家炼功、义务买书、义务辅导等等,都是义务的。而各地的辅导员或站长,也都是由本地修炼的人自发产生出来的,完全是自觉自愿地为大家义务服务。即便如此,李洪志先生还是在国内外多次讲法中和有关书籍中对这些人的产生、要求和批评进行过论述,以确保大法在世间的健康、正确发展。 例如李洪志先生在“如何辅导”这篇经文中是这样讲的: “各地有许多辅导员对大法有很高的认识,能够以身作则,把炼功点组织得很好。但也有做得不足的辅导员,主要体现在工作方法上。如为了叫学员听从辅导员,目的是便于开展工作,就在炼功点上用命令式的方法进行工作,这是不行的。学法是自愿的。如果学者自心不想如何如何,那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还会出现矛盾。如不改正,会激化矛盾,从而严重地破坏学法。 还有甚者,为了叫大家信服和服从,经常搞一些小道消息,或者搞耸人听闻的东西来提高自己的声望,或独出心裁,这都不行。我们的辅导员是自愿为大家义务服务的,不是师父,更不应该有这种执著心。 那么我们怎样做好辅导工作呢?首先要把自己摆在学员之中,不要有在学员之上的心。做工作有不懂的,虚心和大家共同探讨。做错了事,诚心地向学员讲:‘我也是个和大家一样的修炼者,工作中难免有错,我这事做错了,那就按照对的做’。有一个希望大家共同把事做好的诚意,你看结果会怎样?谁也不会说你什么也不是,反而会认为你法学得好,心胸坦荡。其实有大法在,人人都在学,辅导员的一举一动,好与不好,学员都会对照大法衡量,看得很清楚。一有了想抬高自己的念头,学员就想你心性有问题,所以,谦虚才会把事做好。声望是对法学得好而树立起来的。一个修炼的人怎能无过呢?” 作为师父的李洪志先生这样严格教导自己的弟子如何严守心性、不要执著人世间那点东西,这也叫有组织吗?翻遍法轮大法所有的书和资料,那里面哪有一点邪的东西呢?那里面哪有江泽民所说的“法轮功是治病骗人的、是有政治目的的邪恶组织、是反政府的和宣扬世界末日论”等的影子呢?江泽民等人编造的镇压法轮功的理由,句句都是恶毒的诽谤和诬陷。 四. 法轮功学员中南海请愿事件始末。 江泽民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及以他为首的曾庆红、罗干等人对法轮功及其学员进行诬蔑、陷害到全国性的滥捕滥抓是以法轮功学员到中南海请愿反映情况为转折点的,这是世人皆知的。 由于中国科学院的何祚庥在天津教育学院发行的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歪曲法轮功的文章,此文章在社会上及在法轮功学员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部分法轮功学员到天津教育学院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他们只是前去解释、说理,并用自己身心受益的亲身体会证实何祚庥对法轮功不负责任的歪曲报道是错误的,要求停止诬蔑歪曲和不实报道,并加以更正。这并不是无理要求。他们并没有大喊、大叫和骂人等任何过激行为与不文明举动,完全用善的一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何祚庥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而天津法轮功学员的善意解释、说理也是对宪法所赋予的公民人格尊严的正常维护,是合法行为。而天津的公安部门却无理驱赶和殴打前去说理的法轮功学员,有45名法轮功学员非法被抓并受到虐待。因此,法轮功学员曾向天津市公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放人。这些被抓的人没有犯任何法,违法的应该是何祚庥!他们前去维护宪法赋予他们的尊严和权利难道不对吗?在万般无奈、无人受理又无处说理的情况下才去的中南海,这就是法轮功学员到中南海请愿的起因。 去中南海向中央政府反映情况的法轮功学员,最初也没有那么多人,他们只是想说明情况并让天津公安部门放人。最后到几万人的局面仍是在多日无人受理的情况下才形成的。要知道,修炼法轮功的人全国各地都有啊,一传十,十传百,再加上多日无人受理,人怎么会不越聚越多呢?这亿万修炼法轮功做好人的人,堂堂正正的行为被诬蔑歪曲,这已经是人格尊严遭受非法践踏,前去依法善意说理,还要被抓并遭受虐待,难道在我们这个国家做好人是有罪的吗?这关系到亿万法轮功学员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啊!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天津公安机关抓捕没有犯任何法的法轮功学员是明显的违法行为,遭受虐待更是非法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另外,我国百姓在受到冤屈而讨公道时,也有级级上告的历史因素在内。去中南海的法轮功学员认为,天津发生违法抓捕法轮功学员的事情讨公道不成,必然要找中央政府。而且全国人民也把中央政府当作他们的父母官啊!因此,法轮功学员到中南海找中央政府反映真实情况,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错。去向中央政府反映法轮功真实情况的学员,从整体上看虽有几万人,但并不是有组织的。我国修炼法轮功的人,各阶层都有,而且有一亿多人,天津这件事的处理结果确实关系每一个法轮功学员的切身利益,如果修炼法轮功堂堂正正做好人被诬陷歪曲,甚至被抓、遭迫害没人管,这是什么社会呢?公理何在,法又何在呢?这的确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是非曲直、伦理道德的导向以及人们的生存环境问题。这也并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问题,而是亿万人的问题。难道这不值得中央政府关心、过问吗? 去中南海的法轮功学员,无论是从几十人还是到几万人,自始至终从未出现过大声喧哗、阻碍交通等任何不文明举动和过激言行。他们完全是理性的,是用善的一面,只是在便道上秩序井然的静静等候中央政府对修炼法轮功的态度及指示。来去那么多人,地上连一个烟头、纸屑都没有。就连过路观看的行人和维护治安的民警所丢掉的烟头等废弃物他们都捡起来装进自己兜里最后带走。这样的情景,古今中外人类历史上曾有过吗?他们所体现出的高度文明素质,让所有耳闻目睹的人一时传为佳话。据说江泽民看过之后也不禁惊恐地说:“素质之高、纪律之严明,古今罕见!”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还处在调整、发展时期,国家的安定团结与民心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多非常关注的。在国家和人民都处在种种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并不是因失业、生活、工作或经济等困难去向中央政府诉苦、道不公或讨要一分钱,而是只讨一个做好人的权利啊!这样的人民、这样的素质,无论是从国家利益、政府利益还是从社会利益来讲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如果中央政府以这些人为中坚力量,带动全社会、全民族的发展,那前景会是怎样呢?相反,如果将这亿万做好人的人推向政府的对立面,使之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的政府失去信心,那后果又将如何呢?要知道他们都是有家庭、有朋友、有单位的啊!这就不只是一亿人的问题,而是几亿人的问题,这么多人对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失去信心,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有什么希望呢?前途又在哪呢? 据说朱镕基总理接见了法轮功学员,亲自处理了此事,并对全国的法轮功学员进行了安慰。这体现出国家和政府对法轮功及学员们的肯定和对民情的体恤! 1999年6月中旬,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向全国人民公布了中办、国办、信访局负责人对部分法轮功上访学员的谈话要点。要点中说:“连日来一些法轮功练习者纷纷传言,什么‘公安机关就要对法轮功练习者进行镇压了,党员、团员、干部参加练功者就要开除党、团籍及其公职’、‘中国准备拿出五亿美元的贸易顺差把某某引渡回国。’这完全是蛊惑人心的谣言。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制造谣言的目的就是要煽动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大规模聚集,挑起事端,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稳定。处于这种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他们还可能采用造谣惑众的伎俩,编造新的更加离奇的谣言。对于这类谣言,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不信不传,有的还义正辞严地予以揭穿和批驳。但也有少数不明真相的人盲目轻信,上当受骗。希望你们提高警惕,明辨是非,充分认清极少数唯恐天下不乱的造谣者的真实面目和险恶用心,谨防被人蒙骗利用,做出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来。每一个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干部和每一个公民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及时识破并彻底揭穿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图谋,维护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对待正常练功健身活动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今年4月25日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在中南海周围聚集时,我们就明确宣布了对练功健身活动的态度。后来又印发了《宣传教育提要》,进一步阐明了这一精神。我现在再次重申:对各种正常的练功健身活动,各级政府从未禁止过,人们既然有相信并练习某一功法的自由,也有不相信某种功法的自由;有不同的看法、意见都是正常的,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反映。”等等。 当时在法轮功学员中和社会上确实流传着中办、国办、信访局谈话要点中讲的所谓谣言,但中办、国办、信访局通过新闻媒体能够在亿万法轮功学员面前、在全国人民面前公开辟谣,使亿万法轮功学员和全国人民都相信了,因为那毕竟代表着国家和中央政府的意见。 五. 江泽民为维护其个人私利与权势,置国家、政府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威望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出尔反尔,将法轮功定为“邪教”,把亿万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推向政府对立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当中央政府对亿万法轮功学员的正当合法行为给予肯定、承认和中办、国办、信访局的谈话要点公布没有多久,也就是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中央政府对自己刚刚当着全国人民及所有世人所发出的承诺出尔反尔,对法轮功又突然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决定,所辟谣言成为现实。这种背信弃义、出尔反尔、失信于民的行为令全国人民为之愤怒! 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其实这决不是什么偶然现象,而是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阴谋策划的结果。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到中南海请愿的事情极为不满,不但没有因为天津公安非法抓捕、虐待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致使无数法轮功学员到中南海请愿而检讨自己工作上的不足与失误,而是认为法轮功学员到中南海请愿的行为损伤了他国家主席的面子,生怕法轮功学员到中南海直言进谏的事情让世人知道后,对自己的政绩造成污点而谴责他工作的失误与管理的无能,更怕以后再发生此事从而动摇、威胁到他个人的地位与权势。因此,在其利益之心的驱使下,伙同人们称为江泽民军师的曾庆红和主管国家政法工作的罗干密谋策划将法轮功至之死地的阴谋诡计。他们利令智昏的置国家、民族、人民利益于不顾,并无视国法,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打着维护国家安定、维护人民利益的幌子,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开始对法轮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除、迫害。他们深知一旦再让法轮功翻过身来,他们将一切无存,因此才敢如此不顾一切的孤注一掷。他们对法轮功的处理,真可谓绝尽恶毒。民政部首先发出通知:“法轮功是非法组织。”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党、团员脱离法轮功。”公安部发出逮捕李洪志先生的通缉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 当时,在没有经过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之下,江泽民就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说:“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致使舆论界和有关部门大肆效仿和铺天盖地的宣传。而公安部门也不以任何法律条文为依据,只要是修炼法轮功的,就可以无条件、无根据的抓捕、拘禁、劳教和判刑。江泽民说:“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的言论,等于是在给法轮功定性、定罪,我国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的权限,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可以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力。我国宪法第八十条中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江泽民说:“法轮功是危害社会与人民的邪教”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 无论是从有关法轮功的所有书籍和资料中,还是从亿万法轮功学员修炼的真实情况中,都不存在江泽民所说的“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的任何真实证据。因此,江泽民所做的对法轮功的定论,已经构成了对法轮功创始人和亿万法轮功学员人格尊严与名誉的侮辱和诽谤,并严重损害了亿万法轮功学员的切身利益,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已构成犯罪。(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当时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为炼某种功法或为什么教定罪的任何条文和规定。因此,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以权代法,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劳教、判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不但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严重践踏!(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对法轮功的处理,其速度之快、来势之猛、措施之绝尽恶毒,令所有世人目瞪口呆。其实这一切都是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精心策划的,在中办、国办、信访局的谈话要点公布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而且是表面文件、秘密文件、口头文件和指令同时下达。但普通百姓是绝对不可能知道的。他们采用的手法之卑鄙恶毒,令人瞠目结舌。他们向世人公布的,是欺骗民众的表面文件,内部秘密下发的文件则是与表面文件的内容大相径庭的。而口头文件则是完全不能见人的恶毒指令。当问及公安人员中办、国办、信访局的谈话精神时,他们却说“两办谈话是给国际上看的,国内执行的是秘密文件,所谓秘密文件就是上级的‘通知’和‘精神’,是口头传达的,文件保密不让看,不许传达原文,传达时要变成自己的话。”有的公安人员甚至对法轮功学员说:“上面说了,只要不把你们弄死,怎么样都行。”甚至还发生过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两份文件的精神相抵触,本着对社会、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向中央政府反映情况而被抓的事情。河北省徐新牧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一案,就是一例。 1999年6月14日,在中央27号文件(以下简称《两办谈话要点》)公布后,河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处副处长徐新牧被其领导召见谈话,要求其谈一谈近期对法轮功问题的认识,在谈话中提到河北省委有一个冀办发[1999]21号文件,内容是关于严肃对待法轮功问题的几项措施,徐新牧注意到有一些措施与《两办谈话要点》精神相抵触。为了核对真相,徐新牧到机要员处提出冀办发[1999]21号文件查阅,发现情况果然很严重。徐新牧认为地方政府这种严重违背中央精神的行为,会使问题复杂化,影响社会稳定,也破坏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因此徐新牧决定将此情况向中央领导反映一下,希望引起重视。1999年7月20日凌晨4点,石家庄公安部门将徐新牧及其妻子、女儿从家中带走(三人均是法轮大法弟子),并被宣布监视居住(隔离8天后徐妻及女儿被放回),家中有关法轮大法资料和物品被抄走。1999年9月6日石家庄桥西检察院正式批捕徐新牧,理由是徐新牧将冀办发[1999]21号文件有关内容泄露给无权知悉的人,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情节严重。1999年10月1日前两天,石家庄桥西检察院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判决徐新牧犯有泄露国家机密罪。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委的文件是在中办、国办、信访局谈话要点公布前就已经有了,按照常规,省一级的文件制定,都是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制定的。因此,没有中央文件的精神,河北省委绝不敢私自制定如此文件的。以下就是河北省为21号文件的基本内容。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冀办发[1999]21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1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关于中共中央办公厅《江泽民同志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中央军委诸同志地批示》的通知(中办发[1999]19号)对法轮功主张有神论,宣扬唯心主义的本质,及其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危害,给予深刻的剖析。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无神论与有神论、科学与伪科学的是非界限。一、进行思想教育。(略)二、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略)三、认真负责地做好迷信法轮功的党员、干部脱离法轮功的转化工作,要求党员、干部主动、自觉地同法轮功组织脱离关系,把这项工作作为检验单位工作的条件。四、注意关心老同志(略)五、继续密切掌握法轮功活动及其重要动向。确保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密切注视法轮功练习者的动态,进一步做法轮功站、点负责人的工作,落实专门力量,向他们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讲明道理,晓以利害,教育他们不信谣、不传谣,不得互相串联,不得组织任何非法聚集活动。对少数不接受教育,继续策划聚集活动的,要严加训诫,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各级公安、安全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特别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苗头性、内幕性、动态性和趋向性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不提供练功场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提供印刷通讯设备。六、进一步加强对解决法轮功问题、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1999年6月3日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为了维护个人的私利与权势,以牺牲国家、政府、人民的利益作为赌注。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但损害了亿万法轮功学员的利益和权利,而且也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利益。阳奉阴违、出尔反尔的行为,是国家和政府严重失信于民,这无疑给国家、民族和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潜在危机。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犯罪。(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六.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策划导演的“法轮功”所谓真实面目背后的真实面目。 众所周知,中央新闻于1999年6月中旬公开向全国人民公布了中办、国办、信访局的谈话要点,但时过数日,也就是1999年7月22日开始,中央政府对法轮功又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决定,在全国人民面前出尔反尔,将许下的承诺全部推翻,所辟谣言也一一变成现实。对法轮功的高压绝尽政策和措施一个接着一个,直至禁止、取缔和被定为“邪教”。最终将无辜的一亿好人推向了政府的对立面。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对法轮功的处理,真可谓是不择手段!其来势之猛、速度之快、打击面之广、措施之绝尽恶毒,在我国是空前的,绝无仅有的!一时间,全国上下到处抓人、打、骂、关、押、抄家、罚款、没收房产、开除公职、劳教、判刑等等,甚至连老人、孩子及孕妇都不放过,哪里还有什么法,哪里还有什么人身自由、人伦道德可言!电视、报纸、广播连续不断的播报有关法轮功的所谓“真实面目”,使百姓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怨声载道。全国上下闹得沸沸扬扬。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内到党外、从军队到百姓、从城市到乡村,所有的新闻媒体、宣传机构,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到各企事业单位及城乡村镇,似乎处处如临大敌、人人表态,对法轮功进行所谓的全国共讨之,全党共诛之。 在这里,我们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和所有世人负责任的说: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密谋策划、组织导演的所谓“法轮功”的真实面目和所有不实评论报道都是假的,那其中没有一点是法轮功的东西,一切都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栽赃陷害、指鹿为马的欲加之罪! 民政部于1999年7月公布的法轮功是非法组织,是没有任何根据和理由的,是不符合事实的。法轮功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开始正式传播的,也就是从1992年开始一直在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注册下,在全社会的关注之下,公公开开、堂堂正正的合法活动着,并是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直属功派。自从李洪志先生结束开班传功后,在得到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正式同意和确认下,于1996年3月正式退出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从此,作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直属功派的法轮功分会也就不存在了。所谓的炼功点和辅导站,是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群众性炼功活动的称谓,没有办公室、没有办公桌、没有电话、没有花名册、也不接受任何捐赠,并且也不存钱、不存物,只是义务教功、义务买书、义务为学炼的人提供帮助等等,一切都是义务的。所谓的辅导员和站长,也是普通炼功人之一,并没有任何特殊身份和待遇,而且是大家推选和自愿的。因此法轮功是群众性的自发活动,没有任何组织形式。我国任何法律条文中也没有关于公民在自己家或公园伸伸腿、弯弯腰也要到民政部门申请、挂号、注册的规定。因此,民政部所说法轮功是非法组织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和理由的。而且群众性的健身活动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为了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栽赃陷害法轮功,不惜用金钱和高压等卑鄙手段。由他们导演的在中央电视台公开播出的所谓“法轮功”的真实面目的背后,那不公开的真正的真实面目到底是什么样呢? 他们为了肆意编造因炼法轮功走火入魔、致伤、致死、杀人等虚假事实,用尽一切栽赃陷害、偷梁换柱、肆意篡改等等卑鄙伎俩与手法:如河北省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东关的袁玉阁,在骑自行车回家时,明明是为躲避行人不慎摔倒在河边,却被编造成因炼法轮功走火入魔抱孩子投白马河的故事。还将一宗原本就是精神病患者,在神志不清时将父母杀害的事,硬推到法轮功身上。还逼供、诱导精神病人,把杀妹伤母的事也嫁祸于法轮功。一闽籍青年明明是因生活压力所造成的精神崩溃,硬说是因炼法轮功所致。有些地区医院中的病人,被一些自称是新闻单位的人找上门来,用金钱或报销医药费与高压手段并用,迫使一些人谎称自己是因炼法轮功得的病,甚至,拿着他们事先写好的稿子,让病人照着念。对于如此不道德的行为而断然拒绝的大有人在。 如要抓住一件真正与法轮功沾边的事情,对他们来讲更是如获至宝。如有的人抱着纯粹治病的心态,曾在一段时间内学练过法轮功,见治不好病就不练了。这样的人确实有,他们就利用这些人,用金钱或高压手段,使其说是因炼法轮功才导致如何如何。 为了对李洪志先生进行造谣诬陷,他们不惜让八旬老妇出面作假证,结果把催生素的临床使用历史提前了整整一年,从而弄巧成拙出了丑。甚至还将一个叫李宏志的人所购买的别墅,硬说是李洪志先生所购房产,洪、宏二字的写法明显不同,根本就不是一个人,还在电视中以近镜头播出,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漏洞百出。 还造谣说李洪志先生有三处豪宅,也是不着边际的瞎说。李洪志先生原来在长春有个简单的宿舍,那时的中国人,谁会有自己的房子呢?后来由于社区建设方面的原因,原房子无法再住,只好自己想办法新找了一个住房。老学员去过的都知道,这里楼梯过道没有照明,自来水都是定时供应的。这样的住房都不允许去住,也成了攻击材料,造谣者就不脸红吗?还说什么北京的豪宅,岂不是笑话,一个普普通通的二居室商品房,简单的公寓,竟然被渲染成豪宅。再何况这房子并不属于李洪志先生名下的,老师只是经常在北京工作,暂且在此间居住而已。还有人说什么三部汽车,李洪志先生需要经常外出传功讲法,需要办事,总得有个代步工具吧。在中国,有很多的朋友、学员和热心人愿意帮老师解决交通。只要合法合理,这都是正常的事情,不值得大惊小怪。10月21日的经济诬陷中还提到什么骄奢淫逸的生活,这更是毫无道理的人身攻击!李洪志先生一贯生活俭朴、勤俭节约、平易近人。李洪志先生把所有传功收入全部用在功法的发展上。他亲自规定了法轮功收入的使用原则--只能用于功法建设,不得挪为私用,不给家庭使用。这方面李洪志先生有许多动人的故事,在国内传法期间,他辞掉工作,把全部精力用于弘法传功。真是千辛万苦、分秒必争,两年跑遍全国大小城市,连春节也不休息,办了50多期传法学习班,顾不上回家照顾妻子、女儿,甚至在经济上也没有支援家里。家里的生活负担全由夫人独自承担。长春学员中流传一个故事,李洪志先生对家庭对女儿教育要求严格,生活俭朴,孩子缺鞋穿,有人建议老师给女儿买双鞋,老师听了建议后就在马路边的地摊上给女儿精心挑了一双合用的鞋,两元钱。许多学员当时都感动地流泪了。谁家的独生女儿不是父母的掌上明珠,要精心打扮。而我们敬仰的李洪志先生却买了一双两元钱的鞋给他最心爱的女儿穿。让那些无耻攻击李洪志先生什么骄奢淫逸生活的造谣者听听,你们还有什么良心,岂能这样诬蔑我们至尊至善的李洪志先生!谣言总是谣言,任何攻击陷害都不会得逞。 至于敛财,那更是天大的笑话与谎言。其实,他们很早就想在经济上做文章,把它作为是诬陷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最终都是毫不着边际地捏造而已。就说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想搜罗所谓北京办了13期学习班,拿走了2万元的事,结果只能是到处碰壁。既然是谣言,当然只能是先定下调子,再去找材料。他们调查办过两期班的航天部二院时,原工作人员拿出了清晰的账目:9天的学习班,两个班总人数不到3千人,3/4是老学员,老学员收费20元,新学员收费40元。办班的学费收入要付场地费,还要上缴气功协会。法轮功研究会只剩下不足2万元,而法轮功研究会还要支付自己工作人员的费用、资料、交通等等。所剩纯收入更是寥寥无几。真应该感谢航天部的同志还保存着这样完整的历史资料,响亮地回答了造谣者的诬蔑。其实,在航天部的班已算是在北京办的大型学习班,其收入尚且如此,更不用细说其它小型各班的情况。再说1992年法轮功刚开始传播时,完全是由气功科研会直接主持办班,全部收入由气功科研会管理。由他们负责各项费用的扣除,之后再按照合同规定,分给法轮功研究会有限的一点费用,每次约4-5千元,而法轮功研究会还要支付内部的各种费用。这期间,第一期班学员约有250人。第二期约350人,其中大部分都是老学员。这样统计前4期的学员人次为1500人,新学员约占850人。这4期班法轮功研究会分到约2万元左右。当时热心参与此事的学员都感到这点钱很难维持办班的开支。事实非常清楚,北京共办了13期班,总共学员约1万3千人次,老学员占了半数以上,总共不足30万元的收入。要扣除各种费用、税收,还要上缴气功科研会,到底法轮功研究会还能有多少所得,不是很清楚吗?只不过可惜手边没有象航天部人员那样的明细账本,能拿出具体数据。但是,当时北京办班的几个地方,礼堂有多大,座位有多少,每次实际人数多少,大家总是有印象的,都可以证明的。实际上每次办班老学员都占半数以上,如果按航天部人员统计的老学员占3/4的话,就总共约有7万至8万人来参加过学习班,这比实际情况大约超过6-7倍,所以是毫不着边际的谣言。要知道当时法轮功办班的学费是全国最低的,收费是其它气功师的1/2至1/3,因为学费太低引起许多气功师要求中国气功科研会出面干涉,几次要求李洪志先生提高收费标准,若是有心想从办班中多赚钱,这不正是个名正言顺提高学费的大好机会吗?但是李洪志先生还是为了照顾广大学员得法,坚持了最低标准的收费。李洪志先生只为传法,不计报酬,做了功德无量的事情,树立了法轮功的高尚形象。 有人诬陷办班有税务问题。在全国各地办班时,都是由气功协会等有关单位主办,我们只负责教功。办班都有明确的合同规定,1997年7月以后更规范统一了办班合同文本,规定由主办单位负责一切类型的税收及费用支付等等。所以主办单位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0%。而请其它气功师办班一般只能收到10%-20%,这样大的收入比例,受到各有关单位的热烈欢迎,所以合同双方的关系都很融洽。所有征税问题完全由主办单位负责。法轮功研究会所得是税后的收入,不必再纳税。 有关攻击法轮功书籍、音像资料的经济问题,也是毫无根据的。中国法轮功的第一批教功录像带是由中国气功科研会摄制、出售的,也与法轮功研究会无关。第二批教功带是由体育出版社负责摄制、出售的,也与法轮功研究会无关。当时有个灵活的口头协议:以后有收入之后,由体育出版社酌情给法轮功研究会一些。后因产品质量出了问题需要改进,才发展到重新制造高质量的教功带。即现在通行的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制造、发行的版本。由于办理了一切正规的手续,属于合法发行。合同规定,出版社应该在以后的收入中拨一部分给法轮功研究会作为版权使用费。同时约定研究会也可以在学员内部发行以应办班急需。法轮功录像带的零售价格也是全国同产品中的最低价格,只有一般教功带的1/2-1/3的价格,一盘带55元人民币。在各地办班时,不时有些当地学员热心做些服务工作。有时因为应急,就在办班当地请制造商临时录制了一些教功带,但我们全按当时实际成本价为学员服务,不许任何人从中盈利赚钱。法轮功的书籍出版也是千方百计为学员需要着想,以为学员服务为宗旨。第一次出版的《中国法轮功》,因为没有钱交给出版社,只能向私人借款4万元才能付印。等售后还了债,再筹集再版书的费用。1995年出版《转法轮》时,许多出版社都不敢出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由于长期财政困难,冒了很大风险,大胆出版了《转法轮》。由于发行情况良好,受到广大读者欢迎,也使得出版社赢得了财政的翻身。法轮功书籍的出版完全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正规程序完成的。出版社当然要付给作者的稿费,这也是合同的惯例。至于辅导站热心为学员服务,替学员买书,完全是按明码实价购入,再按原价给学员,只是义务服务,不存在任何盈利。出版社按什么批发价卖给各批发商,那是出版发行的商业问题。法轮功研究会及各地辅导站没有介入这类事务。到了1996年7月,国家禁止出版法轮功著作。由于国家禁止出版而市场又迫切需要,各地的盗版者借机发展,不法的盗版行为使国家白白损失了一笔可观的收入。这些盗版者与法轮功毫无关系。至于山东、武汉有几个公司,曾经跟法轮功研究会签过出版音像、书籍的合同,这也是正常的出版事务,就象法轮功研究会跟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有出版合同一样。他们这些公司按正规出版审批手续出版发行法轮功的资料,纯属自己的商业正常活动,与法轮功无关。当然签订合同时,应规定给作者一定的版权费,合同的内容是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至于发行量多少,那只是他们商业经营成功与否的问题。 在制假过程中,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指使造假者使用了大量录音录像剪接、添加、删除、拟音、人工合成等等方法,对所谓人证方面,用尽高压、金钱、威逼利诱等手段。总之,为了打击法轮功,极尽造谣、诬陷、诽谤、造假之能事。但是,事实真相是永远掩盖不住的。假的永远也成不了真,这如此虚假、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所谓“法轮功”的真实面目,只能欺骗蒙蔽少数人,绝欺骗不了那亿万真正修炼法轮功的学员和他们的亲戚、朋友,以及了解法轮功真实情况的所有世人! 众所周知,一个真正修炼法轮功的人,他必然用李洪志先生讲的法理严格要求自己,并清清楚楚地知道:法轮功不是治病的,也不是祛病健身的气功,更不是宗教或什么政治团体等等,而是修炼,只要按照李洪志先生所讲的法理去严格要求自己,去炼功,就会得到提高,并可获得无尽的福分,决不可能导致什么病或发生任何生命危险,这是全世界亿万修炼法轮功的人,每个人都清清楚楚的事实。因此,一个人是不是真正修炼法轮功的,以至一个舆论、一个说法、一个事件,是不是与法轮功有关?是真是假?全世界每个修炼法轮功的人,一听就知道、一看就明白,是根本骗不了人的,因为不管全世界有多少亿人修炼法轮功,都是以李洪志先生所讲的法理作为唯一指导,以李洪志先生所传功法为唯一功法。而且,任何一个不了解法轮功的人,要想知道一个人是不是真正修炼法轮功的或一个舆论、一个说法,以至一个事件是否与法轮功有关,是真是假,也非常简单,那就是用全世界亿万法轮功学员都同意遵从的李洪志先生讲的法理去对照一下,就可真假自明。值得深思的是,这并不是少数人遭到迫害或否定(如文革期间的刘少奇),而是从上至下遍布全国各地的亿万之众啊!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耗费了国家大量资金与人力物力,在这真正了解事实真相的亿万之众面前,在全国人民以及全世界人民的众目睽睽和光天化日之下,公开造谣诬陷、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真是可笑至极、卑鄙至极,其在国际、国内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和对法轮功创始人及亿万法轮功学员所产生的各方面的伤害是极其严重的。 再次,我们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追究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国家的财力物力对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功学员进行造谣、诬陷、编造假证据、假事实的一切法律及刑事责任。 七.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无视国法, 对法轮功学员施行令人发指的血腥镇压和残酷迫害。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为镇压、迫害法轮功于死地而实行的高压绝尽政策,速度之快、来势之猛、措施之凶狠恶毒,是任何人想象不到的。他们一方面组织指使一部分人利用国家的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机构,对法轮功进行狂轰滥炸式的造谣、诽谤,另一方面,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动用全国各地的公安系统和监狱等国家机器,耗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坚持炼功和上访的没有犯任何法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全国性的非法拘捕、关押、劳教、判刑,并滥施酷刑。在2000年上半年公安系统登记抓过的法轮功学员已经有3400多万人次了。几十万名(最保守数字)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在全国各地的许多秘密场所和劳教所、监狱内,有的监狱甚至出现了释放大批在押犯,以腾出地方关押法轮功学员的事情,真正有罪的坏人被无罪释放,真正无罪的好人却被强行关押,道义何在、法律何在?而且,我国几十万被非法抓捕、关押、劳教、判刑的法轮功学员,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检察院、法院任何正常的诉讼审判程序,没有所应有的起诉书、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就被非法拘禁、劳教、收缴、剥夺人身自由,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和监狱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那极少数被检察院、法院的所谓正式审判,也是在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高压绝尽政策之下的强加之罪,其罪名是根本不成立的。 因此,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利用个人的权力,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所制定的有关法轮功的一系列政策、规定、措施,致使亿万法轮功学员被伤害,几十万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禁、劳教、判刑。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七条和监狱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监狱法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做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抓捕法轮功学员的行动是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的。那天所抓的是他们认为的骨干,1999年7月22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批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由于被抓的法轮功学员太多,许多地方就把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集中到露天广场,那几天,由于天气非常热,地面温度已超过50度,他们将大批抓到的无辜的法轮功学员拉到体育场、操场等地,在太阳下暴晒,用拳打脚踢、抓头发、破口大骂的粗暴行为虐待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而且不分男女老幼。一时间,全国上下一片黑色恐怖。 后来在全国各地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的行动更加肆无忌惮,无需任何借口,只要知道或者认为是炼法轮功的,也不管本人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不管是在自己家里还是在单位或其他公共场所,便可随意抓走,或随意抄家。为了防止法轮功学员到政府部门、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告状、申诉,他们在这些部门附近都设有大批便衣和秘密警察,有许多法轮功学员就是在以上部门申诉告状时被非法抓捕的。他们在全国许多地方的道口、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也设有大批便衣和秘密警察,不分昼夜的对来往行人随意进行盘查,以防止法轮功学员到北京上访。如发现法轮功学员,首先是一顿毒打,然后再送往拘留所,当被毒打的法轮功学员指问他们时,他们却说:“国家是江泽民管理的,他给我钱,所以我就打你。” 在全国性“清理”法轮功学员的行动中,许多大专院校的学生因炼法轮功而被勒令退学,教师被开除。许多应届高中毕业生,因修炼法轮功而被取消高考资格。许多在不同岗位上工作的法轮功学员被开除公职、军职、勒令下岗、没收房产。许多老年法轮功学员被停发养老金或降低待遇。许多家庭因炼法轮功而被停水、停电,如此种种、举不胜举。 更有甚者,许多公安部门、劳教场所、监狱借此巧取豪夺发横财。不但非法抓捕、关押、虐待,还强迫法轮功学员每天交280元不等的费用,而且离开时还要交2000元,并另交政府1000元,有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监视不到两个月,就要求家属交纳5000元费用。有的地方,非法被抓的法轮功学员刚从被关押地放出来,直接又被当地政府强行关押数日,并需再缴纳数千元的费用,说是学习班费。有的地区规定,凡是去北京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处以3万元罚款,在本地继续炼功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说有文件规定。 法轮功学员在非法被抓、被拘、被劳教、被判刑期间,所遭受的非人道的酷刑,更加令人发指,有的公安人员用穿着皮鞋的脚狠命地往怀有身孕的女性法轮功学员的肚子上踢,有的公安人员还用大头钉往学员的指尖和身上扎,有的法轮功学员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有的公安人员抓着法轮功学员的头往墙上撞,许多公安人员对待法轮功学员经常是拳打脚踢、撕头发,有的公安人员还用树条鞭打法轮功学员,甚至沾上皮鞋油往脸上打。下面是法轮功学员个人陈述的几个较为具体的案例: (1) 1999年7月,中国政府发布命令对法轮功进行全面禁止,10月又通过了一项法律定法轮功为“邪教”。从那以后,对法轮功学员的拘留增加了,并对有些学员强行判处最高达十几年的监狱徒刑。几十人死于警察的拘留所,其中包括一名被毒打致死的老年妇女。三名在爱尔兰留学的法轮大法学员在去年圣诞节回中国的时候被拘留,其中两名目前仍被关押。 (2) 我是一名大法弟子,2000年6月25日去天安门护法,被警察残暴毒打后拽上警车,送往天安门派出所。由于大法弟子太多,下午被送往石景山体育场,当晚在体育场露宿一夜,第二天又在40度的高温下被暴晒一整天,傍晚又被送往朝阳看守所。6月27日早6点30分左右被预审员叫去提审。我没报姓名,预审员就气急败坏地打了我三个耳光。8点左右,我又被另一名预审员叫去提审。我告诉他预审员打人之事,他说他们有规定,预审员不许打人。很显然,预审员打人是执法犯法。回监所后,警察教唆犯人体罚我,而监所明文规定不许体罚、打骂,这不是执法犯法又是什么? (3) 我们几个同修一起去国办上访,一到国办门口,就遇到许多警察,他们问我们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我们齐声回答:“是”。接着就把我们拉到一个院子的门口,警察问我是哪里人,我没告诉他,一个警察气急败坏地抓住我的头发就狠狠的打,还有一个警察就在我身上乱捶乱踢,他们累得直喊手疼脚疼,受不了。 (4) 盐城当地公安打压法轮功学员明显升级。当地学员高玉兰12月31日上午5点在家炼功时被逮捕。警察撕头发、打耳光、用脚踢。更有甚者,把受害者头部按在水缸里惩罚。持续16天,学员受尽非人折磨。 (5) 在跨世纪钟声响起时,许多来自日本、香港、韩国等地的法轮大法学员在天安门广场炼功。警察发现后便殴打他们,然后抓着头发连踢带打地往警车上拖;有一些记者因为拍照也被带进车里,并没收了他们的照相机。在前门派出所里,警察将带进去的人进行登记、搜身。有几名学员因希望达到上访目的而不报自己的姓名,被关在写有“法轮科”的房间里拷打。一名30多岁的妇女被关押了72小时,被打得面目皆非,眼睛和头多处淤血;另一名50多岁的妇女多次被警察用木棒打脸和手背,这位妇女还耐心地说让警察看看《转法轮》一书。随后还有一位女学员因在广场炼功(第二套功法)而被关进去,被警察用烟头烫她的手。 (6) 2000年7月2日,北京正式高温酷暑,摄氏40度。天安门派出所关押了300多名大法弟子,绝大多数弟子都不报姓名、住址,各省市驻京办事处的便衣不断的来找他们省市的人要带回去处理。其中有三位弟子被他们认出,他们多次想进来抓人,都被众弟子用身体拦住,他们无法靠近。这样,他们被激怒,下午5时许,市公安派出所组织了十多个打手,挥舞着警棍冲进了大法弟子中间,无论老人小孩,都没头没脑地受到了毒打。我们是修善的,真正做到了打不还手。他们把一位年轻姑娘打翻在地,并撕破了她的上衣,把两个年轻姑娘的裤子也撕破了。好多人的鞋子丢落,几个老年人被挤得打得喘不过气来,这样持续了半个多小时,警察们用尽了邪恶之力,也是筋疲力尽了才终于把大法弟子的人群打散。看这些警察、宪兵,人生一场,难道就这样盲目作恶害己害人而终吗? (7) 1999年12月31日,有11名弟子在天河公园郊游吃午餐时被天河公安扣留,均被处以刑事拘留。在天河拘留所里,大法弟子同其他犯人一起被强制劳动,手工制作塑料花,每天定时定量,完不成任务者要受罚。坚持炼功的弟子被带上手铐脚镣,有位弟子表明要坚持炼功后,被管教踢中脖子,该弟子当场吐了血。因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弟子绝食,第二天后被强行灌盐水,其中一些惨无人道的做法让人触目惊心。如其中一监仓的管教指使五名男犯人强制按住一名绝食女弟子,用湿毛巾塞住鼻孔,把500克袋装食盐到入水杯,一杯水一包盐,连灌两包。由于量多浓度高,该弟子一阵窒息,之后吐出的是一粒粒食盐。 (8) 她是外地大法弟子,62岁,想上北京上访,告诉政府“法轮功是正法”,“政府把大法定为邪教是错的”。5月13日刚走到天安门,看到警察用脚猛踢倒在地上的大法弟子的肚子,就上前阻止道:“小伙子,有事好好说,不要打人,打人犯法。”警察问:“你是什么人?”老人答:“我是大法弟子。”警察二话不说就将老人扭着胳膊推上警车,送到东城拘留所,无端地将其扣留。在拘留所期间,老人还向预审员现身说法:法轮大法是正法,是高德大法,把我这个经常到医院抢救的人变成健康的人等等,而且还表示坚决要坚修大法,并要求无罪释放。无罪释放的要求未被允许,老人不得不采取狱中唯一的抗议办法--绝食绝水。一天半后,在被强行灌食之后,老人突然栽倒在地上,喘着粗气,脉搏越来越弱。管教视而不见,过了几个小时之后才让两个犯人把奄奄一息的老人架走。这是梅玉兰惨死之后又一名大法弟子的遭遇。 (9) 我们有幸在北京市永定门的国务院信访局门口,遇见了一名下岗职工。他说他家就在附近住,下岗后没事干,从去年起几乎每天在信访局附近转,他说他对这里法轮功的情况是最清楚了。他对我们说:“你们要是法轮功就赶快离开这儿,被他们(指便衣警察)见了,拉到地下室能把你打成神经病!”他还说最好别告状,在这里告状越告越冤。他说,去年来这里告状的法轮功特别多,以外地人为主,打人最厉害的要数山东和辽宁,由于打得太不像话了,激怒了他们附近的几个下岗职工。有一次,一个警察借检查大法资料为名,在一女学员身上乱摸,他们几个上去把这个警察一顿打,围观了好几层,那个警察说:“不要打了,我是警察。”他们说:“我们打的就是警察!看你以后还欺负不欺负人!”他说:“从那以后,警察打人行为有所收敛。”我们在说话当中,看到有一便衣在一一询问信访局门口的群众,他说:“你们这是在跟我说话,要不他们也要问你们。总之,国家对法轮功的做法天谴人怨,远离民心,他们的做法最终是要得到报应的!” (10) 6月24日晚在北京房山区丁各庄我们有9名大法弟子被公安干警强行抓进房山派出所,当时我们正坐在屋里吃饭,公安人员执法犯法私自闯入民宅,对我们学员施行打骂,强行把我们按倒在地带手铐,其中两名大法弟子被公安人员打得头破血流,然后把村长、村民全部找来。当时我对村长说,你们这样做是犯法,村长说,我是这个村的土皇上、阎王,进了我的三分地,就得听我的。我说你这样做是在做坏事。村长打了我一个耳光,还理直气壮地说,我就犯法了,能怎么样? 有一位弟子抱着三周岁的女儿,女儿也是小弟子,警察对她大喊大叫,小弟子都表现得非常勇敢,没有一点怕心,她的举动震动了每个弟子的心。 警察对这些大法弟子大喊大骂,对学员大打出手。当晚,把我们用手铐反铐(两个人铐在一起)长达6个小时,审完后已是后半夜2点,把我们塞进后车箱象装货物一样送到房山保安局(也有说是保密局的),我们进去后就开始绝食。第2天早上让我们说出姓名、地址,我们坚决不说。后来就把我强行按倒在地,两个人把我从屋里拖出十米远(没有穿鞋),然后又用手铐把我反铐将近2小时,后来我告诉他他在犯法,说刑法第258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然后他们才把我的手铐拿下来。我们在保安局呆了两天,第二天晚上9点多,一个警察审我时,我什么都不说,他用脚踢我,还用苍蝇拍打我的脸。第二天把我们转送到房山拘留所,每天接受审问之前,还得喊“报告”,不喊就打你踢你。绝食到第四天上午,我们仍然不说姓名、地址,无奈他们就给我们带上手铐、脚镣,去医院插鼻管。一位叫小佳的弟子不配合他们,并告诉他们学员梅玉兰就是因插鼻管被插死的,他们说插死他们负责。刚要插管,小佳不惜用生命护法,于是警察就给她带上手铐、脚镣,捆绑固定在床上强行灌食,小佳的牙咬得紧紧的,用钳子也没撬开,只好又插鼻管,因为手铐、脚镣都固定在床上,你想动也动不了,就这样,给恶魔插了两次,我去两次,实际插了三次,第一次是插在右鼻孔,第二次再插左鼻孔时,就感觉里面全是堵死的,管插不进去,护士还硬往里插,当时我就感觉疼痛难忍,感觉管在往大脑里插,实在难插,然后护士才把管拿出来,后来鼻孔出了很多血,到拘留所后,我的鼻子还一直在出血。第四天晚上我一宿也没睡觉,晚11点多钟,审完我之后,(因为每次审我,我就是三个字:不想说。)他们没有办法,就把同号里的四个犯人叫去,让她们对我施加压力,有的打我,有的骂我,让我蹲着……用尽办法,我还是不说。 (11) 殷淑云生于1954年7月21日,1995年开始修炼,修炼近5年。2000年1月1日5时因在长春文化广场炼功被捕,关押在长春市八里堡监狱15天。3月6日到北京后被抓到天安门派出所,由于不报姓名和地址,遭警察毒打,用头撞墙,整个面部淤血青紫肿起,以至眼睛不能睁开,后被送回长春并被长春市朝阳分局判刑劳教一年,被关押在长春市黑咀子劳教所,2000年5月28日离开我们。 (12) 法轮大法修炼者赵昕,在海淀分局被打成4-6节颈椎粉碎性骨折,左眼和头部也有伤,目前在海淀医院特别护理已近半个月,用院方的话说:尚未脱离危险期。 (13) 四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到山东招远张星镇派出所后,10月1日晚上8点多钟,(赵金华)她们四人正在打坐炼功,被值班的看见了,副所长孙世讯就领来了一帮人过来,这些人抓住四人的头发,拳打脚踢,拿胶皮棒猛抽,来不及站起来的赵金华、王凤兰挨打最多最重,他们先抽王凤兰几棒子,然后又给她缠上电话线过电,直到昏倒在地。接着又用胶棒抽打赵金华,后又把她拉到值班室过电,边过电边问赵金华还炼不炼了,赵金华始终说:“炼!”他们就使劲摇电话机,连续三次把赵金华电昏过去。这一幕是王凤兰醒后亲眼目睹的。之后又叫她们四人赤脚站在水泥地上,赵金华贴着墙边,站也站不住,脸色蜡黄,双眼闭着倒下去,其他三人把她扶起来,派出所才用车把赵金华送到张星医院抢救。一个女值班医生给她打了一针后就拉回派出所来了,回来后赵金华就说胸闷,右半身麻木,右半身从头到脚都疼痛,小便带血,两腿疼痛,不能吃饭,从腰部往下整个臀部都发紫发黑。王凤兰、战克云和马玉凤都看过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欧答富、付少兴也看过了。就这种状态,派出所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10月7日下午4点赵金华要上厕所,一出门就站不住了,其他三人去扶她,值班的还说让她自己走,赵金华扶着墙走了几步,一下跌倒在地,三人又上去扶她,拉不起来,派出所一个叫炳华春的人说:“活该!自己找的。”当拉起来时,已经尿裤子了。派出所用车把赵金华送到了张星医院急诊室,其他三人也跟着去了。医生要做心电图时,赵金华已经不能平躺,说喘不上气来,做着做着就没气了,就给她输上了氧气,但已经晚了。 (14) 2000年2月5日,也就是大年初一清晨,我和几十名功友在怀柔公园里炼功,第二套功法还没炼完,就被一群民警把我们强行推上大轿车,送到看守所的操场。大约十分钟左右,一群武警把我们围住,接着他们就三三两两把功友带走审讯纪录,我也是其中的一个,他们说我是刑事拘留,就把我带进铁门高墙的看守所里。刚进到里面,几个在里面接待的警察就说:“大年初一不让我们过好,上院儿里冻着去。”然后他们让我脱下棉衣裤,最后只剩下一个裤头,光着脚,让我站在积雪融化成的冰上,一动也不让动,我站了大约一小时,寒冷的天气冻得我直发抖,咬着牙挺着。一小时后管教让我抱着衣服进了小号。刚一进去,管教就让犯人给我洗澡,大约11桶冷水时从我的头部慢慢浇下,停下浇水后,立刻让我背监规,不让我吃早饭,一直到下午四点,才给我两个窝头和半碗汤。吃完饭10分钟后,就把我叫到管教室去。到了管教室,管教就让我把上衣脱掉,头冲着门趴在地上,这时又来一个人,他们从充电器上拔下来电棍电我,无情的在我的后背、脖子、脸上到处乱点,我在地上乱滚,当我碰到办公桌时,他们就连踢带打,叫我往前趴。就这样他们点了我近一个小时,我有些熬不住了,我说受不了啦,他们就更加紧地乱电,还问炼不炼,还炼不炼?我连喊三声:炼!炼!炼!这时他们更加凶残,叫我坐起来张嘴,把电棍插在我嘴里电,那滋味无法忍受,我用力一甩头电棍出来了,他们就打我嘴巴,又用鞋子往脸上打,脸上流了血,另一名管教送我回去把脸洗了。可这个管教又让我趴在地上,他拿一把椅子坐着,用电棍电我问:“怎么样,法轮功厉害还是电棍厉害?这挺好玩儿吧。”这样5、6分钟后又让我洗了脸把我送回号里。如今的社会怎么这么多人良心丧尽、禽兽不如?多一个人学大法,社会上就多一个好人,国家为什么不让学? 以上所举案例,只是实际惨遭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所有真实事件中极少的一点点,根据以上案例和2000年上半年公安系统登记抓过地法轮功学员已经有3400万人次的数字,那3400万人次非法被抓、被拘禁、被劳教、被判刑地法轮功学员,不知经受了多少世人不知道的非法、非人道的折磨和迫害,而且,这种非法、非人道的暴行,仍然还在继续着。这足以说明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为维护个人的私利和权势而对法轮功学员所犯下的滔天罪行。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所列举的并在全国新闻媒体中反复播出的十几例法轮功的真实面目及所谓共死亡1400人的数字,纯属是颠倒黑白、无中生有的瞎编乱造,而这千百万非法被抓、被拘禁、被劳教、被判刑以及无法计数的致伤、致残、致死和被抓后杳无音讯的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和由此所导致的更加无法计数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则是有目共睹、铁证如山的真正的事实!而且令人气愤和可悲的是,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当今全世界都倡导文明、民主与法制的时代! 相比之下,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那些非法被抓、被拘、被劳教、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在自己身陷囹圄的情况下,不但仍然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且在非法被关押的劳教、监狱等场所,还向公安干警们和在押的犯罪人员宣传法轮大法,使无数因犯各种罪而被管制、劳教、收监的犯罪人员和公安干警,从心底里改过自新学上了法轮大法。 没有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的指示指令及纵容,岂能出现这非法、非人道的暴行在全国范围内的肆意横行!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为维护其个人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对法轮功所制定的一切高压绝尽政策与措施,是以权代法,以单位或部门文件代法,以指示指令代法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将导致对国家、政府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但仍一意孤行策划、指使、纵容公安执法部门知法犯法,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五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以及刑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二百四十三条和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严重犯罪。(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刑法第十二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数公安人员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劳教、判刑过程中,对无辜的法轮功学员所进行的残酷迫害、虐待等一切非人道暴行,严重违反了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至第(八)款、监狱法第十四条第(四)至(六)款以及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严重犯罪。[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至(八)款:“(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监狱法第十四条第(四)至(六)款:“(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因此,我们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为维护个人私利,利用手中权力,以国家政府名义对法轮功学员残酷迫害的犯罪事实,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及相关公安人员的法律及刑事责任,以维护党纪国法之严肃性。 八. 自从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和实施高压绝尽政策以来,引起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各阶层人士的强烈反对与不满,损害了国家的国际声誉和利益。 江泽民之所以用全世界都痛恨的“邪教”强加于法轮功,其目的是想打着维护国家安定和人民的利益等所谓正义的旗号掩盖他那维护个人私利与权势的丑恶面目。这使全世界亿万人受益并能够使人真正身心健康、道德回升的法轮功,又岂能与邪教组织相提并论呢?这是我国和全世界各国人民都有目共睹的共识啊!众所周知,法轮功早已传遍世界各地,使亿万人受益,到目前,仍不断有新人在学。如是象江泽民所说“法轮功使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及由他与曾庆红、罗干等人共同编造创作的法轮功的所谓真实面目那样可怕,那为什么世界上就没有第二个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的国家哪? 关于善与恶、正与邪的问题,并不是以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在善与恶、正与邪的认识上都有着基本的共识。相反,法轮功在中国乃至全世界,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是正的,而唯独只有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认为是邪的,要取缔;在中国乃至全世界,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不做烧杀抢劫、嫖赌毒贪等违法犯罪的事是好人,而唯独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却认为是坏人,要进监狱判刑。因此,在对法轮功的问题上,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如此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反其道而行之,必然会收到大多数人的强烈反对与不满,事实也正是如此。自从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并实施高压绝尽政策以来,中国和全世界许多国家的各阶层人士,以不同方式和途径,以政府、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向江泽民为首的少数人提出抗议或劝诫的活动从未间断过。有许多人士曾为此事不远万里亲自来到中国,但以江泽民为首的极少数人却始终一意孤行,不听劝阻,使我国的国际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在美国,一些国际友人到中国大使馆善意地向中国大使馆人员交涉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他们却将草坪上的水喷头突然打开,把水喷到这些善意相劝的人身上,并将人们递交过去的信函,当着众多新闻记者的面,扔到了垃圾桶里。这如此不讲文明礼貌的行为,丢尽了中华文明古国的脸。 我国领导人以往的出国访问,几乎很少有民众抗议的局面,而自从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对法轮功施暴以来,江泽民几乎到任何国家,在机场或下榻的饭店,经常有当地的法轮功学员和主持正义人士的抗议和请愿活动。公安部门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的施暴镜头和有关法轮功的事情,在国际上经常见诸报端和电视中,使我国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形象在国际上大打折扣。 我国的国际声誉是多少代人努力的结果,政局稳定、经济发展是政府与人民的共同责任,如果国际上认为在中国做好人要被抓,有冤上访、申诉、请愿要坐牢,政策朝令夕改以便说你邪你就邪、说你正你就正、说民主就民主、说独裁就独裁,国家的法律法规视同儿戏,一切都以江泽民个人好恶为标准,除他以外无法、无天,不但我们国家几代人换来的国际声誉毁于一旦,而且谁还敢与我们国家投资打交道呢?因此,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对法轮功的所作所为,不但在国内造成了对国家、政府、百姓利益的损害与潜在危机,而且在国际上对我国的国家利益与声誉也同样造成了严重损害与潜在危机。因此,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此,我们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追究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对法轮功的所作所为在国际上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损害国家在国际上的荣誉和利益的法律及刑事责任。 九.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对法轮功的所作所为天理不容、法理不容。 江泽民作为一个国家最高领导人,不是以德为本、修德于天下,而是黑白颠倒、善恶不分,宇宙的真理都敢反,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和国法于不顾,天理不容,法理不容。 从古至今,世界上任何国家与民族的兴衰,都与最高领导人的所作所为有着密切的关系,但都以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为根本之根本。如违反者以基本原则,不是这个国家、民族和人民遭殃,就是这个领导人下台,这是基本规律。 目前我国的国民基本经济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由于基础差、起步晚、人口多等因素,还相差很大距离。全国人民都知道,我国各方面还处在调整发展时期,在此期间,国家、政府和人民都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与困难。民心的稳定与国家安定,自然就成为极其重要的前提。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天下大乱、群众斗群众的政治斗争,让国家和人民吃尽了苦,因此,在关系民心稳定与国家安定的问题上,国家与政府必应慎之又慎。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个人利益至上,为了钱无恶不作,烧杀抢劫、嫖赌贪骗等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世风日下。这是国家、政府和全国人民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一块平地,只要有充足的金钱,在几年内就可建成世界上一流的城市。而且只要有钱,在几分钟内就可以把一个人从街头乞丐变成现代富翁。这是绝对能办得到的。但是,如果人心变坏了,就绝不可能用物质或金钱就可以得到改变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虽是一个方法,但确实是治标不治本,治人治不了心。象目前社会上这些烧杀抢劫、嫖赌毒贪等不良社会风气和违法犯罪现象,不从人心上得到根本改变,再继续发展下去的话,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以至我们的后代,是根本没有任何发展前途和希望的。因此,只有以德为本,修德于天下,才真正能够使国泰民安。 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大法,不但能使人真正修心重德、道德回升,同时还能使修炼的人达到无病一身轻。这种受益的人,在我国并不是少数,而是亿万之众。这样的事情于国、于民、于政府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大好事。要不是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极少数人为维护个人私利和权势,将法轮功定为“邪教”而反对、镇压的话,我们坚信,有更多的人会从中受益的。目前还有许多人对法轮功不了解,所知道的也都是从江、曾、罗等人的颠倒黑白、无中生有、诬陷编造的所谓法轮功的“真实面目”中得到的,再加上新闻媒体中经常出现的国外邪教组织的恐怖画面,使这一部分原本不了解法轮功的人更加谈虎色变。其实只要这些人看一看有关法轮功的书或了解一下真正的法轮功学员,就会知道和明白真正法轮功的事实和真相。如果有缘去学一学的话,也能得到无尽的福分。那时不用任何人再去解释,他自己就会认识到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是多么误国、误民、误人子弟与为什么全世界那么多人都在学法轮功。 可是目前,国家仍被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这样无视国法、无视国家、民族及人民利益的欺国、欺民大盗操纵着,亿万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被否定,千百万没有犯任何法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抄家、关押、拘禁、劳教、判刑。无疑计数的家庭由此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国家的民心稳定、安定团结从何谈起?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从何谈起?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与持续发展从何谈起?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将被他们引向何方呢?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经过密谋策划,之所以对法轮功的处理是在没有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及法院、检察院的公开调查、审理判定的情况下,在许多政府机关和全国人民都没有丝毫准备的情况之下而采取突然袭击的方法,并不是不知道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未经全国人大决议与法院、检察院判定,就在全国上下随便抓人是越权和违法行为。绝不是那样。他们就是唯恐一旦经过正常的民主法制程序而阴谋破产、镇压不成,只有采用突然袭击的方法造成既定事实和极大的威慑力,使人人自危,以使有任何看法的人不敢说话,以达到既镇压了对自己个人名誉、权势造成威胁的法轮功,又达到了对自己有不同意见的人产生威慑力与警示作用,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同时在全国人民面前又显耀了自己。真可谓是一箭双雕、一举多得。镇压法轮功的背后,根本不是绝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想象的那样。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表面上堂而皇之地说镇压法轮功是为国家安定团结着想,而实际上却造成了从党内到党外、从城市到乡村、从军队到百姓的全国上下一片混乱,人人自危、相互不信任,而他们却坐山观虎斗、渔翁得利,使人民与人民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公安部门与人民之间产生矛盾、不团结。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说镇压法轮功是维护人民的利益,而实际上却造成了能使人真正身心健康,并能获得无尽福分的法轮功和亿万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被否定,让原本是人民卫士的公安抓捕人民,人民的监狱关押人民,千百万没有犯任何法的法轮功学员遭受各种非法迫害。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少数人说镇压法轮功是为国家的政权社稷,而实际上却造成了国家民主与法制的严重破坏,真正维护的是他们的独裁和暴政。 在此情况之下,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人民如再不警醒,我们的国家、民族和人民的一切都将被江泽民等少数人毁于一旦。 在此,我们再次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真正以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前途为重,行使国家、人民和宪法赋予你们的权力,对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对亿万法轮功学员犯下的滔天罪行立即进行立案、侦查,追究他们的一切法律及刑事责任。决不能让这些祸国殃民、欺国欺民的大盗逍遥法外!并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社会的关注之下公开审理此案,因为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牵扯到方方面面,除我们在本申诉状中提到的有关法轮功的书证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之一外,还需大量的当事人出庭作证。我们再一次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能真正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亿万法轮功学员和无以计数的遭受非法残酷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伸冤! 在此,我们郑重宣布我们的几点诉讼要求: 1、撤销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盗用政府的名义指使中国公安部于1999年7月29日向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布的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通缉令(令号:公缉19990102),撤销中国公安部违背宪法发布的1999年7月20日《通告》,以及其他所有对法轮功所做的不公正定论、规定、禁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 2000年8月于北京 附:本申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发稿:2000年09月28日 更新:2009年01月18日 11:3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