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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部份政府机构及官员写给法轮功学员的回信 |
【明慧网2000年9月23日】 回信一: 澳大利亚国会议员 亲爱的X女士: 我收到了你2000年8月14日关于中国政府对待法轮大法学员问题的信。 澳洲政府认为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取缔,使我们对中国的结社和言论自由产生了怀疑。 1999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亚利山大.唐那)在澳-中两国商务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法轮功的支持者们在中国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及中国政府对其不断的镇压表达了关切。认为中国政府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基本的结社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2000年4月23日,唐那先生在会见中国官方代表唐家璇先生时明确表达了澳洲政府的态度。 对外事务及贸易部和澳洲驻北京大使馆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及在高层官员中声明了澳洲政府对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待遇的关切。 2000年8月15日至16日,在堪培拉举行的第四轮澳-中双边人权对话中,澳大利亚代表团又重申了我们的态度。 而且,我们相信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做法违反了中国签署的国际民权和政权公约。我们已多次向中国表明了我们就这一问题的看法,今后我们还将继续这样做。我们也向中国声明了我们的观点,即中国应以最少保留地尽快履行国际公约。 政府对法轮功的教义和练习不采取任何立场,但是从我所看到的报导中,我注意到法轮功是一个平和的运动,不赞同任何暴力和仇恨。 我们将继续同中国人详细讨论我们所关注的人权问题,包括在我们的年度双边人权对话中。 谢谢你花费时间给我写信。 你诚挚的 (签名) (凯西·苏利文) (2000年9月22日译) 回信二: 对外事务与贸易部 亲爱的法轮功学员们: 感谢你们2000年8月14日就法轮功问题给教育培养及青年事务部长,尊敬的大卫·坎普博士的信。受部长先生的委托,我现回信于你们。 我再一次向你们保证澳洲政府就中国政府对法轮功做法的态度没变。我们向中国表明了人们对中国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问题非常关注。我们将在适当的场合继续向中国表明我们对此问题的关注。最近,8月15至16日在澳大利亚举行的澳中人权问题的第四轮双边会谈中,澳大利亚代表团就这些问题明确表达了我们的观点。 感谢你们向政府表达你们的看法。 真诚的 大卫·欧莱瑞 (2000年9月22日译) 回信三: 洪斯邦郡市议会 亲爱的X先生 市议会收到你2000年8月15日的信件,并且对你们协会有关法轮功学员的人道主义关注的主张表示赞同。因此,我已经提醒市议员们注意你们的困难状况,同时将你们发送过来的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他们仔细阅读。 你诚挚的 (签名) 罗伯特· 布朗恩 (2000年9月22日译) 回信四: 亲爱的XX, 我已经代表你们给外交部长亚利山大·唐纳写了信。随信附上我这封信的复印件,当我收到回复后,会再与你联系。 我也建议你就澳大利亚法轮功学员面临的歧视问题与“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联系。他们的联络信息如下所列: (地址等信息) 你诚挚的 (签名) 克劳弗·莫尔 (附克劳弗·莫尔致外交部长亚利山大·唐纳的原信) 克劳弗·莫尔 亚利山大·唐纳阁下 亲爱的部长阁下 关于: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镇压及践踏人权的问题 我代表澳大利亚法轮佛学会写此信,他们深深地关注着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持续、暴力性的迫害。 他们告诉我: ·超过40000名法轮功学员未经审判就被送入劳改营。 我了解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在一些场合向中国提出这个问题,我力请你们敦促中国政府停止对中国法轮功学员的人权践踏。 你诚挚的 (签名) 克劳弗·莫尔 回信五: 移民与多国文化事务部部长议会秘书 (地址) 亲爱的法轮大法学员们, 谢谢你们2000年8月14日关于法轮功的信件。 让我来向你们保证,政府对中国政府处理法轮功之事所持的立场依旧不变,并且我们将继续在适当场合表达我们的关注。最近,澳大利亚代表团在8月15-16日举行的与中国的第四轮双边人权对话中,向中国官员明确表达了我们的观点。 谢谢你们向政府表达你们的意见。 你们诚挚的 (签名) 参议员凯·派特生 (2000年9月22日译) 回信六: 澳大利亚法轮大法学员 致:澳大利亚法轮大法学员 谢谢你们2000年8月14日就法轮大法在澳大利亚和中国所遇到的问题写给我的信。 或许你们已经知道,联邦政府认为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禁止涉及到了自由结社,自由言论的问题,并且已经向中国政府表明了他们的关注。我支持法轮大法学员们在中国自由炼功的权利,并鼓励澳大利亚政府继续就此问题正式表达我们的抗议。 联邦政府已知道声明中所说的事情,即一位中国政府官员曾要求禁止澳大利亚法轮大法学员参加唐塞德村欢庆节。如果此事确有发生,这种要求就是极度不适当的。布莱克镇的市议会当然可以拒绝这样的要求。 我谢谢你们就此事给我写信。今后有事情请尽管写信给我。 你们诚挚的 (签名) 布伦德恩·尼尔森博士 议员 (2000年9月22日译) |
成文:2000年09月23日 发稿:2000年09月23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3:5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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