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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向广大人民讲明法轮功的真象是国内国外每一个弟子的最重要的"助师世间行"

    外界评论:给最高决策小圈子一个建议


    文/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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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0年7月26日】 我给中国政府,不,严格地说是高踞于中国政府头上的一个或数个大权全握的人一个建议:学一点法律常识。

    今天在我一向以为尚称中立和公正的多维网上读到下述新闻:

    【多维新闻社21日电】新华社华盛顿7月19日电(记者胡晓明)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魏瑞兴18日晚在总领馆为不久前访华的芝加哥市政府和商务代表团举行的招待会上发表讲话,揭露邪教“法轮功”的罪恶本质。一些美国朋友听了讲话后说,邪教“法轮功”真是可怕,应该被取缔。魏瑞兴指出,大量事实表明,“法轮功”具有国际社会公认的邪教的一切特征,从事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而且必须做的。参加招待会的60多位美国朋友认真听取了魏瑞兴的介绍。听了介绍后,一些人表示,“法轮功”这一邪教真是可怕,在中国应该被取缔,就像大卫邪教在美国应该被取缔一样。"

    新华社的这种新闻稿,我一向只读不评,懒得跟它计较,不值得。过去几十年强权当道的时候,闹了那么多笑话,还值得一一计较?不过在这多维网上出现,就忍不住要说几句了。

    第一、劝多维也罢,新华社也罢,你们在美国,不会一点不知道美国宪法中的宗教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不会不知道美国是要按法律办事的,就不要用“在中国应该被取缔,就像大卫邪教在美国应该被取缔一样”这样的话来把中国政府迫害民间宗教思想和体育活动的违法违宪和美国拉在一起,这样说,欲盖弥彰的痕迹太明显。

    不知是多维还是新华社,写这句话的人是了解美国的,他小心得很。他说,是美国一些人表示,“大卫教在美国应该被取缔”,这可以说是一些人自己的“表示”。到底在美国取缔了没有?他不明说,但是显然想让读者以为,大卫教在美国“被取缔”了。

    几年前的德克萨斯州维柯事件,是联邦烟酒火器管理局在有理由认为大卫教派非法囤积武器后,取得法庭搜查许可,欲往搜查,遭火力反击,联邦人员死伤数人,这才有联邦调查局参与。以后是包围、僵持、催泪弹强攻,导致最后的悲剧。

    要紧的是以后的发展。大卫教活着的人,有些遭到起诉,他们必须分别为他们曾经有过的犯法行为负责,比如囤积武器,向联邦执法人员开枪等等。但是法庭必须是中立的,检方必须提供合法取得的证据,用“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分别证明各个被告的罪责,最后有普通公民组成的中立的陪审团来判定是否有罪。特别要强调的是,没有人因为他或她信仰大卫教而遭起诉,被定罪。一个美国公民,信仰什么教,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信什么,政府无权干预,无权过问。美国政府,美国的法律,根本没有资格来判断公民的信仰是不是“邪教”。任何这种企图都是违宪的。

    在美国宗教自由的原则下,根本就没有“邪教”这个词,更谈不上“取缔”。

    多维或新华社会说,"cult"一词不就是邪教吗?不!"cult"一词只是指主流宗教和教派外的小教派,这样的小教派多如牛毛。这样的小教派是合法的。

    上述新闻里还煞有其事地说什么“国际社会公认的邪教的一切特征”。什么“国际社会”公认了?联合国吗?还是以前的共产国际?根本就是在那儿信口开河蒙骗民众?

    我劝那一个或几个决策者,不要希望把自己的决策和维柯事件套近乎,指望借美国政府行为的光就过得了历史这个关。难道你们不知道美国联邦司法部和雷诺部长为维柯事件伤透了脑筋和脸面?国会一会儿质疑联邦执法人员的搜查证是否无暇可击,一会儿质疑用的催泪弹是能引起火灾的军用催泪弹,一会儿质疑借用军用坦克是否违反了联邦正式武装力量不得涉入国内治安的法律。雷诺部长一再向国会承认,维柯决策是有失误的,是她一生中最困难的决策。前不久,大卫教派的家属还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联邦政府为它失误导致大卫教成员死亡作出赔偿。尽管最后陪审团否定了联邦政府的民事责任,可是,它显然表现出,民众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你说取缔就取缔,你说抓就抓,你说死了就死了算了。要是真的参照美国的法治精神,中国政府如此违反一切起码程序对待法轮功成员,滥捕滥抓滥关,造成死伤,你们岂能过得了关?

    第二、中国政府对待法轮功,关键之错是无视一切已有的法律程序,是执法者违法违宪。

    那一切实在是太清楚太简单了。去年夏天,在检察官没有任何动作,还没有任何人涉足法庭的时候,突然从全国媒体开始,定法轮功为邪教,然后就开始了滥捕滥抓,开始了群众批判,人人表态。然后就可以对法轮功信众为所欲为了。

    你根据哪一条法律了?那一条法律授予你这样的权力了?法律授予你的执法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决策小圈子和下面抓人的嚷嚷的,全没有一点这样起码的法律程序的观念。一说邪教就能取缔了吗?那么先问什么是邪教?

    查查定义,《词海》、《词源》、《新华词典》,都没有收入“邪教”这个词!连这个词的定义都没有,怎么来圈定“邪教”,你取缔什么呢?你不就是想取缔什么就取缔什么吗?

    查查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吧。那里头倒出现过“邪教”这个词: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查遍法律,这是唯一能够和“邪教”的概念挂上的地方。可惜,这第三百条不是在定义“邪教罪”,它惩罚的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即使和任何组织没有关系,和任何宗教信仰没有关系,也是要受法律惩罚的。

    这是常识逻辑,不能因为有一个"法轮功信众"有这样的刑事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就予以“取缔”,就通缉李洪志先生,就象不能因为有一个XX党员有这样的刑事犯罪行为就认定XX党是“邪教”,就可以“取缔”,就通缉江XX一样。

    大概后来决策小圈子自己也醒过来了,镇压法轮功的准备工作不足,需要补课。这就让人大补了一个决议,居然还不打自招地让一号媒体出来补一个“邪教定义”。然后各地的公检法就可以“合法”地用后补的定义来判以前的法轮功有罪了。这样捉襟见肘的“补法律漏洞”的做法,实在笨拙得惨不忍睹,越补漏洞越大。要我打分的话,除了打一个鸭蛋,实在没有别的办法。

    第三、决策小圈子的问题在于,没有看到时代不同了。这一套在毛泽东时代行得通,在文革中行得通,因为那是绝对专制时期,是杀无顾忌的时期,所以那时候的决策小圈子可以任性、可以傲慢、也可以无知。那时候的中国是封闭的。再坏的事情,他就是做了,过几十年,也就过了历史的关了。现在你们不行了。有了互联网,你封锁不了消息。有了交流,你掐不死民众的思想。可是,你们偏偏还保留了毛时代的无知、傲慢和任性。面对法轮功,你们的决策显然栽了一个大跟斗。这个跟斗,不是法轮功有什么厉害,实在是你们本质上落伍了。现在不栽,以后也会栽的。

    事至如今,我给你们一个建议,学一点法律常识:

    一,宪法是民众的授权和限权,要尊重。你们位高权重,但是你们比宪法低。快丢除为所欲为的习惯。

    二,任何权力都是要受法律限制的。刑事犯罪是要检察院去合法取证,根据法律起诉,让法庭不受干扰地判决。在法庭判决有罪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再不能你想整谁就整谁了。

    三,在决策做任何事情以前,想想有没有法律的限制,要不要走走合法的法律程序。比如,你就是想整李洪志先生,你也得查查法律,谁有合法权力通过怎样的程序来整。再不要动不动地就通知大报大刊造舆论,再不要通过政工部门层层下达整人了。这种整人法,对国家,贻害无穷,对你们,后患不尽。

    四,要请几个真正有学问而正直的法律专家做全天候的顾问,这一点倒是可以跟美国的总统、处理大卫教的司法部长和其他大小官员学学的。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是,知道自己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地方要悬崖勒马。

    五,有知错的勇气,才能革除无知、傲慢、任性的缺点。你们自己心里最明白,你们干过的错事里面,错到底的,100%提不起的是,六四和镇压法轮功。你们如今还是采取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办法,提不起就不让提。这在过去行,从今以后不行了。你们没看到IT业的年轻人说的吗,如今时代不同了。

    良药苦口,明言逆耳。提此建议,我也是为你们好。


    附件:中央社公电启事
    XX5E2560CAP→E25
    07/14/00 17:57:08
    中央社公电启事

    一、查"多维网"及"新语丝"总站本日发布之“中央社会记者蔡小娟独家采访李洪志之女李娜”新闻,并非中央社所发,中央社亦无“记者蔡小娟”其人。

    二、对于冒用中央社记者名义任意发布消息情事,中央社将予以追查,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三、敬希海内外华人平面或电子媒体勿引用上述不实之报道。

    中央社敬启
    零零.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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