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0年7月11日】 我的姐姐是一个新闻工作者,为人正直善良,无论在单位还是在邻里,她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人品好,是一个好人。 由于她修炼法轮功,在去年的10月进京,被检察院以《刑法》第300条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起诉。姐姐在看守所,根本不让探望,断绝了与姐姐的一切联系;公安部门在调查取证方面从不告知家属;检察院对姐姐的开庭是秘密的,就连律师和直系亲属都没有通知。可以说,对于这样一个全过程,我们根本无法介入。
在我们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对姐姐的事情有许多的疑惑:公安部门为什么不把详细情况告诉家人?检察院开庭为什么不通知家属和律师?姐姐真的是罪犯吗?如果是犯罪,那么把她的事情公开化,以教育后人不犯同样的错误那不是更好吗?
带着许多的问题我们咨询了许多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广泛的了解,我们对这个事情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就目前而言,大多数的家属不懂法律和不了解法律程序,这就给一些执法犯法的人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这一点,避开了家属对于案件了解,从而进行片面的武断的对行为人不合乎法律程序的判定,用法律工作者的话讲:没有犯罪事实不能构成犯罪,仅仅在天安门广场行走,也不能说就是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炼法轮功不许上北京和天安门。
一些法律工作者还表示:对于法轮功案件的判定是权大于法的表现,这主要表现为,对行为人定罪判刑的权利,并没有在主要审理案件的检察院和法院,而是在各个省都有的610小组和更高一级的机构,其中610的决定是对行为人判刑的主要依据,显然,610小组不是行政执法部门。
还有一些资深的法律干部谈到:在被判刑的案卷中发现没有家属对行为人定罪的看法的主观申诉和书面意见,当然,这个申诉和意见虽然对判刑在目前无济于事,但是,这却是家属的一个态度,也是当时客观环境的记载,它会在以后的冤假错案的平反起到作用。一些律师谈到:上面对他们有要求,不许为法轮功做辩护,如要辩护,必须参加由司法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同时必须由司法部门对律师进行认可,否则不允许辩护。
通过一个时期的了解,我们明白了许多,做为家属,有权利对自己亲人是否犯罪做了解,有权利向政府,向公检法部门申诉和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有权利就错误判定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这一切都是责无旁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