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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居民致派出所领导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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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0年6月15日】

    XXX派出所所长及有关领导:

    我要求你们不要干扰法轮大法弟子的户外炼功活动。因为仅仅是炼功,不违反任何法律。派出所是一个执法机关,一切行为都应该有法律依据。一个自由公民,不阻碍交通,不损害公物,不破坏卫生,只是站在空地上,双手上下左右地活动;或以一定的姿势坐着一动不动,这就犯法了?就需要抓进派出所?这是非常荒谬的。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往远说,即使在最残暴的政权下,商纣王也好,秦始皇也好,他们都屠杀过大批无辜的百姓,但是他们也没有因为人动动手或坐着就抓人杀人的。往近说,文革时期,一切都陷入混乱,那时的人极易获罪,一句话不注意,或将领袖的像挂歪了都是死罪。但即使那时,也不会因为人们在户外以自己的方式活动一到两小时就要被抓或被杀。也许你会奇怪,除了被抓外,我为什么在上文中会提到被杀。这是因为就在5月23日,一位北京朝阳区的大法弟子,44岁的梅玉兰,因为在家门口炼功,被抓到看守所。在那里由于绝食被灌食而死。她只是炼炼功,其结果竟然是丢了性命,这简直是闻所未闻,荒谬绝伦。当然抓她并使她致死也是严重违法行为。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从没有一条禁止公民站在户外;也找不出一条禁止站在户外的公民的手臂向各个方向伸展或弯曲。在户外炼法轮大法,所做的全部事情就是膝盖微弯地站着,全身放松,手臂向各个方向伸展或弯曲。还有就是安静地坐着。请问这犯了那条法律?如果你抓我,你能说出法律依据是什么吗?

    我诚恳地希望所长及各位领导不要在炼功的群众身上耗费时间精力和警力,应该集中精力去对付那些真正影响治安的因素。法轮大法在你们的辖区里存在了几年,在户外炼功的群众是否影响治安,你们心里最清楚。

    我现在向你们要求的,就是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我站在户外的权利,我的手臂按照我自己的意愿活动的权利。现在我的这个权力没有得到保障。6月7日我在户外炼功,但是被打断,并被带到派出所羁押至中午,请你们对这件事给我一个法律解释。如果你不能解释,我希望这样的事情以后不要再发生。

    本辖区居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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