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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事实,遵守《宪法》
    —— 法轮功学习班法轮大法修炼者的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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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0年5月25日】 【编者按】目前大陆各地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所谓“教育转化学习班”非常普遍,通常由地方政府和公安共同举办,成为所谓“教育”、“转化”基地。以下是某学习班学员写给各级政府、公安的申诉材料。读者看后,可望对中国各级基层组织对法轮功学员“教育转化”情况和学员在被转化过程中的表现多一份切合实际的了解。

    欢迎关心法轮功的人士到各地法轮功“转化学习班”进行实地考察。



    尊重事实,遵守《宪法》
    —— 法轮功学习班法轮大法修炼者的心里话

    各级政府:
    X市公安局:
    X市X区公安分局:
    各派出所:

    X区法轮功学习班举办至今有四个多月了,我们这些学员受到各方面的关切,大家辛苦了。为了让各级领导对我们有真实的了解,以便酌情处理,我们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真诚、善意的向各级领导反映一些情况和想法。

    一、 关于法轮功和思想转化

    法轮大法传播的是宇宙真理,是佛家修炼大法。大法要求修炼者以真、善、忍为指导严格修炼心性,提高思想道德,以德化功。我们通过实践修炼在身心健康方面确有显著效果。我们参加修炼不交学费,花20元左右买本《转法轮》和两盒炼功磁带(集体炼还可不要磁带)就可学炼了。没有任何组织上的登记注册,更没有宗教的教规和仪式,修炼很自由,想学就学,想走就走,有点类似民间的体育、健身娱乐活动形式,兴趣相投的人聚在一起,只是我们在一起学法炼功,谈不上什么组织、什么教。有职能部门把法轮功说成非法组织是不属实的,政府中个别领导和一些报纸宣传机构所称的“邪教”就更不属实了。法轮大法教人向善,不收钱财,为人祛病健身能属“邪”的范围吗?个别领导人有猜疑,宣传舆论就一边倒,修炼者大量身心受益的事实不报导,专拣那些不利法轮功的、甚至与事实不符的东西拿出来报导,使不明真相的各界人士、广大群众对法轮功产生误解,我们更痛心的是这种偏激的舆论导向会把政府引向歧途,给国家人民带来灾难。一块能净化人的身心、提高人的道德水平的人间净土被当成“邪教”轰击,国家花大量人力物力警力打击的是一群善良的人民,真叫人心焦。

    学习班要我们转化思想,也许你们对我们的思想还未不了解,在此我们告诉领导:我们想的是时时处处按“真善忍”的要求做好人,更好的人,道德高尚的人,想的是要强身健体。我们认为这种想法与党和国家提倡的关心人民健康,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不矛盾。如果我们不顾事实真相,去按一种定好的调子写违心的“保证”,那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我们实在不愿做这种违背心愿的事。

    二、 处理法轮功修炼者中的违法问题

    我们是合法公民,有权享有《宪法》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负责、对大家和个人负责的态度,善意的指出某些做法的违法性。

    1. 不准我们交流修炼心得体会,要求我们脱离法轮功。这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了我们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2. 强制我们去学习班,每天必须派车派警察接送,严格交接;曾经被搜身;春节期间无理由地将班上的学员几乎都送进了拘留所;没收身份证;国家法定假日(星期六、星期天、节假日)不放人;不能请假看望生病的亲人;每天在一个屋子里不能外出。相当于变相关押,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孕妇也受到同样对待长达几个月之久。这些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各级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 我们为了澄清事实要上访,却不准我们去。有人因上访遭到拘留,甚至把没有去上访怀疑有上访想法的人送去拘留所、送到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这些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 限制我们电话通信对象、内容,不允许我们炼功朋友交往,否则灌以“串联”罪名。这违反了《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中没有思想犯,《刑法》有罪刑相当原则。我们的行为都在《宪法》允许的权利范围内,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我们这些学员中有被开除公职的,受经济制裁的,而且限制了我们的人身自由。依照《宪法》这些做法是不是在犯法?乱罚无辜?

    三、 我们的希望

    我们是修炼的人,我们的师父教导我们永远不参与政治,对待不公要无怨无恨,善心解决矛盾。因此对自己遇到的不公不怨恨,一直承受着,把这一切不公用于修我们的心,同化宇宙真、善、忍特性,维护宇宙大法的庄严、神圣。同时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享有《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护《宪法》的义务。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选择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此对于一切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违背的规定,我们公民可以不遵守,并指出其违法性。这也是维护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统一和尊严。

    在此,简单谈了我们的想法,你们学习班的工作人员也花了很长时间了解我们。希望各级领导、公安机关人员也能够实事求是,真正为国为民着想。修炼的人走到哪儿都是好人,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我们修炼身心健康对国家、集体、个人、家庭都是有利的。你们花费那么多人力物力警力去管制一群善良的群众,有何意义?我们也有社会义务,有工作、有家庭,还有很多事要做,你们也忙,我们希望这种局面尽快结束。我们也希望大家都要尊重事实,遵守《宪法》,给与人民宽松的环境,让稳定祥和、国泰民安的气氛出现在中华大地。

    X市X区法轮功学习班全体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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