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善良的人们: 我是一位高等学校的“法轮功”学员,在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当教师。我自从1996年3月底修炼了“法轮功”(又叫法轮大法)后,把困扰我十几年的“神经衰弱”彻底摘掉了,从此身体状况、精神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完全恢复到了健康状态。
同时,法轮大法又教我修心向善,教我做好人,不做坏事,不干涉政治(但要做好本职工作)。我修炼法轮功后,所做的教学工作比以前更多、更好,与人关系也比以前更融洽了。所以我认为“法轮功”是一个非常好的正法修炼法门。
可就因为我修炼了这样一个高德大法,竟然从1999年7月份以后,遭遇到一系列的不公正对待,甚至是“迫害”。
我想:有人敢迫害我,那么我也敢把受迫害的事实讲出来。让全世界善良的人们来评一评理看!因为我相信天理是公平的,大法是全宇宙的。
7月份的事我就不谈了,我就从十月份谈起。
去年10月13日中午,校公安人员突然把正在午睡的我“请”去(态度还是客气的)。到了校公安处,来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总队的几位人员,他们开始是询问我“最近有没有同法轮功学员接触、交流”,我说这是“正常的社会交往”;他们要我说出他们的姓名、地址等,我认为行为合法,所以拒绝回答。他们就开始以“传询”的方式扣留我24小时(晚上有睡眠)。
24小时过去后,是第二天下午3点整,我想大概“没事了”吧?----想不到,学校党委做出决定:因我修炼法轮大法思想“不肯转化”,就要对我举办“封闭式学习班”,就是把我关起来,不准离开招待所房间一步。这是党委决定的。封闭到第6天,市公安局文保处人员对我又宣布“监视居住”。
在校招待所里“封闭式”学习班时,吃、住是给予保障的,并且物质条件相当好。但“人身自由”被剥夺了----并且,一有报纸上攻击大法的文章,就有人拿来叫我看;看后要发表“感想、认识”。我对这种“状态”下产生的“新闻”持怀疑态度,所以不予认同------那么就继续关押下去。
到11月下旬,我利用对我比较宽松的机会,去了一趟北京,目的是想“维护大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实没做成什么事,既没“上访”,也没炼功,三天就回来了。但这下又被认为“闯了祸”了,说我破坏了“监视居住”的法律。
一直到2000年1月7日,我才被“释放”----解除“封闭式学习班”;但仍对我进行“监视居住”,原因是“思想没有转变”。前后整整关押了八十三天。
大家想一想:就因为一个人的“思想问题”,就要对之“剥夺人身自由”,搞什么“封闭式学习班”,能转变人的思想吗?这样做有何益处?只能是自欺欺人。
出来之后,我想想政府太不了解我们法轮大法学员了,报纸上登出的关于法轮功的评论、新闻,完全处于“失实、歪曲、误导”状态,我认为国家最高政府领导人,其实是受了这些“舆论工具”的误导,我觉得有必要去说说真话,摆摆事实,讲明道理。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允许公民这样做。
于是3月6日,我独自一人上北京,去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上访,交了信,说了几句公道话,讲了我的事实。当时是接待的。可是后来就“回不来了”,就把我“接”到了上海市驻京办事处。第二天非得让我乘飞机回来。
回来后,第二天(3月9日)就把我“刑事拘留”,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我不知道我“上访”破坏了哪条国家法律?我觉得我完全符合《宪法》,只能说“规定不准为法轮功上访”违背了宪法。并且,“法轮功”也不是什么“邪教”,正因为我发现对法轮功的“定性”不符和事实,我才要去说真话的。
这样,我被关押在“上海市看守所”里达30天。过着与犯人一样的生活。当然这对我是一个考验、磨炼我意志的好机会。但我痛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遭到了践踏!为什么有些人、有些机关敢超越《宪法》颁布法令、法规,对广大的好人----法轮功学员进行如此处置呢?
到4月8日,我才被宣布“释放”。我因为炼法轮功,“教师工作”也被省去一半:不准上课,只准带学生实验。可是,我总觉得我的行为和其他“法轮大法”学员一样,并没有违法。并且“法轮功”又这样好,而报纸上仍在刊登失实的报导、歪曲的评论----说明政府、国家最高领导人,还是没有真正了解“法轮功”,而已造成的千千万万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干扰了国家的安定团结,败坏了国家、政府的形象;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去上访,去告诉世人,特别是中央领导人:法轮功是好的,政府不了解真相,希望重新、客观、如实的调查“法轮功”问题,还事物以本来面目。
我这次去后,不知“命运”如何?但请世界上善良的人们:为我们说句公道话!
华东师大教师 李白帆
200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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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