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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法不容,于理不通
  • 一位大学三年级女生谈上访经过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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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14日各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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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目前,因被怀疑组织和起草《中国法轮功学员给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公开信》(见99年10月22日《明慧网》)的四川大学研究生罗明普、刘涛,四川工业学院研究生陈明勇,以被逮捕半年多了。现在他们被关押在成都市的市大监,和杀人、贩毒、强奸、抢劫等重犯关押在一起,任何人不得探望,处境非常恶劣。

    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在《联合国宪章》、《人权公约》和《中国宪法》允许范围内,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和负责人反映情况。四川省法轮功学员希望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此予以关注。

    【成都】近来,成都市公安为了进一步堵塞法轮功学员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反映真实情况的渠道,展开了对法轮功学员的严打,卿明珍、李XX等一批学员先后被判劳教。

    最近,又有一批因坚修大法和向中央反映情况的法轮功学员受到处分:青年教师王学民、黄彦因赴京上访,向党中央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日前,龙泉驿区教委在罚他们每人一万多元款后,开除了他们的公职。高级工程师、成都明远建筑研究所所长蒋宗林,因坚修大法,被撤消所长职务。家住成都羊市街的法轮功学员万XX女士,因赴京上访,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反映真实情况,在被拘留15天后,单位停发了她的所有退休工资,现在处境非常艰难。

    许多派出所举办的“教育转化”学习班又重新开班,学习班要求学员只要不保证“不炼功、不上访、不串联”,每天就必须从上午9:00到下午6:00呆在学习班,中午只能在派出所吃10元钱一顿的饭,不许上班和打工,也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

    公安给学员宣布的政策是:“只要不写保证,就是要把你们从政治上整垮、经济上搞垮、精神上逼垮。”面对淫威,学员普遍表现非常坚定,用自己的大善大忍之心改变着周围环境,在恶劣的环境中坚持护法、修炼。

    法轮大法是一部高德大法,按照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进行修炼,应该受到全世界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成都市法轮功学员欢迎世界各国的科技、医学、文化、卫生、教育、司法、人权、宗教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到成都来,对法轮功进行深入、系统、全面、客观的考察和采访。


    【贵阳】今年元月24日,贵阳市约有近百名大法修炼者前往省政府,报社,公安部等处表明自己的看法:《贵阳晚报》转载深圳《女报》杂志中一篇题为《独家揭秘……渭南自焚》的文章,是一篇荒唐的文章,是对我们大法师父的诋毁,污蔑,是恶毒的人身攻击。他们要求报社对此负责,还清白于我们的师父。为此,约有80名大法弟子被南明看守所,云岩百花行政拘留所等处拘押10~15天。其中年龄最大的超过70,最小的9岁,其他多是五、六十岁的老年人。

    其中一位功友,年近六十,关在行拘所,牢头不准他炼功,准备动手打他,他说:“我就是因为炼这个功,才到这里来的。”一句话就把牢头给震住了。“那你给我擦鞋。”他二话没说,和气地拿起鞋刷就刷,牢头反而抢过鞋刷,不要他干了。从此“牢头”对这位功友十分敬佩。管教见“牢头”不得力,自己亲自来管,说要把他拉到雪地里冻死。那几天正是贵阳罕见大雪,最冷的天。“冻死也要炼”,那位功友坦然表示。管教也无法了。

    另一位功友因被怀疑是“组织者”而被派出所手拷关押四十八小时,终因无一人承认,才被释放。释放后她就到贵阳其他地区做大法的工作去了。目前关在中八劳教所。被判3年。

    贵州大法弟子在9.26以后进京护法人数陆续渐多。他们中有辞去工作的,有被迫开除党籍工作籍的,有被迫下户口的(不是因劳教),被迫离婚的,被罚款的,等等等等。

    一位功友为护法在天安门被抓并带进公安分局时,她想到了不报地名(只报了真实姓名)。面对公安警察6~8小时的毒打,真正做到无怨无恨,她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真、善、忍的巨大威力。棍棒换成电棒,心不动;单拷变成双拷,痛得钻心。难忍,她忍下来了,做到了“难忍能忍”。在难忍的情况下难道就能出卖佛吗?不行。在被打的全过程中,她的大脑空白一片,没有一丝杂念,只有“心怀真善忍”五个字嵌在脑子里。她说这就是她能挺过来的真正原因。

    一位近70岁的老功友,两次进京上访,从看守所出来后,他又要上北京。这次他表示要用双脚走着去。从贵州高原到北京几千公里,他要用这一行动证实大法的威力。他离休工资不低,因进京上访,被单位扣发,所以只带五拾元上路。


    【北美】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一教授近日撰文提出以下观点: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目的是要以立法机构的名义追认民政部和公安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各地辅导站的行政措施的规范效力,并且为新一轮的强制性动作提供法理上的根据。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名作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宣传效果,这个审判规则也一并予以公开发表。

    毕竟事涉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以及民间结社的自由等十分复杂的宪法性问题,如果真的是仅仅凭某个人发了一句话、某个行政部门发了一道令箭就结了案,岂非对那份白纸黑字、堂而皇之的依法治国纲领的极大嘲弄?

    在那之后半年以来,有关案件的审判并不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的原则。

    1999年11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对法轮功的4名骨干作出了有罪判决,科处有期徒刑的刑期分别为2年、3年、7年乃至12年的重罚。随后各地法院都纷纷跟进,审判速度之快令人瞠目结舌,而且滥用刑法第300条第1款中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的实例也不一而足。这种“从重从快”的做法,实际上是在不同程度上一次又一次地践踏1996年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

    有些人把法轮功比作奥姆真理教,并且拿1999年11月2日日本内阁决定把《关于对实施大规模滥杀行为的团体进行限制的法案》提交国会审议的事实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其后的“从重从快”的审判活动进行辩解。这真是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中国有关当局在取缔法轮功组织和“从重从快”审理法轮功成员案件的做法显得非常缺乏权力自制的法治主义观念,即使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也是粗糙不堪的。例如,99年10月25日,主要的新闻社和报纸都批露了中国公安部破获法轮功案件的近况,强调法轮功创始人以及“法轮大法研究会”具有政治色彩,一直在有组织、有计划地刺探党和政府的机密情况,窃取和泄露了59份秘密文件,其中20份属于绝密文件。但从公布的内容来看,这些文件只是一些关于打击法轮功组织的对策的内部规定,仅凭这一点根本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法轮功就是一个有政治谋图的组织,更不足以按照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法条文来定罪。

    公允地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许多原则性规定还是正确的。特别是其中提出的两个区别,即:

    (1)区别邪教组织的一般成员与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分子;(2)区别惩治邪教活动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信教自由,对于正确处理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具体的司法实践要求更加明确的判断标准和程序性条件,而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却并不具备这些。邪教组织和正常宗教组织之间固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同,其中最本质的不同表现为:对成员是否要求其放弃独立思考的能力而绝对服从组织、对组织以外世界的价值观以及各种信息是否采取全盘否定和排斥的态度、成员脱离组织的自由是否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三点。如此关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鉴别标志却没有规定在相关的条文之中,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所给出的邪教组织的定义也没有作出必要的表述。


    【华声报讯】中国教育部官员日前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中透露,去年全国有1.6万多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因意外事故而离去。据《天津日报》报导,上述数字虽只占全国中小学生的不到万分之一,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伤害却无法估量。专家指出,造成中小学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有: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溺水、自杀等。今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保证中小学生集体饮食安全,预防药物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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