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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维护大法 |
【明慧网2000年4月13日】近来在与功友切磋、交流时我感到:由于我们自身对法认识的不足和对常人社会法律不够了解等原因,我们在不同的环境中、面对不同的考验时,有时未能做到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维护大法。如有时不能理直气壮地正面回答警察的提问,或甚至认为自己有“罪”而在法庭上放弃为自己(实质是为大法)的辩护,从而失去了一些本来可以更好地弘扬和维护大法的机会,或使大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受到一定损失。现将我个人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与大家交流如下: 一、宇宙大法是自上而下贯穿一切和圆融不破的,如果我们维护大法的所作所为是真正按照大法要求和在法上的话,那么这些行为用常人社会的正常法律来衡量也一定是无罪的。 虽然法律是人制订的,并且今天人类社会法律的许多具体规定早已偏离以至完全背离了宇宙大法(如允许同性恋),而目前中国政府制订的一些法规则是完全企图破坏大法,但常人社会的法律和一些法律理论仍有一些内容实质上是宇宙大法从上贯穿下来、到人类社会的体现,因此,是大法在最低一层的表现。例如: 1、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认为这是师父讲的这个宇宙中存在着你要什么、求什么你自己定这样一个理在常人社会法律中的一种体现。 2、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我认为,这是师父在《挖根》经文中告诉我们的包括“集体向谁反映事实情况”等大法给最低层次的人类开创的无数生存方式的体现。 3、中国《刑法》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公民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而西方法律中公民对警察的任何询问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师父曾讲过:“......我不愿意说的话,我可以不说,但是我说出来的就得是真话。”我认为,这些规定也是大法从上贯穿下来的体现。 4、中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中都有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定。我认为,这些都是宇宙大法“真、善、忍”特性在最低层次赋予人的权利和对人的最低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公民基本权利)。 5、在常人社会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条原则规定(中国也不例外):下级权力机关制订的规定不得同上级机关制订的规定相矛盾、抵触和不一致,一切规定、法律又都不得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违背,否则在法律上应属无效,公民没有义务遵守这样的法律或规定。例如,一个国家不能在《宪法》中堂而皇之规定该国公民有信仰自由和申诉权利,却又听任其政府职能部门发布通告对公民行使其信仰自由和申诉上访权利的行为进行种种限制、打击和取缔。其实,对于这样的通告因其违反该国《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当然有权不予遵守,并可向其上级机关进行申诉、检举和控告。 我认为,《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之所以具有最高地位,是因为《宪法》的某些内容体现了宇宙大法并受制于宇宙根本大法的缘故。那么,这种法律体系内部的下级法律受制于上级法律、并最后受制于《宪法》,并最终受制于天法的特点,不正是宇宙大法自最高层次而下制约一切的高度精密、有序性在最低层次的一种表现吗? 6、在常人社会法律理论中关于犯罪存在这样一种理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当惩罚性这样三个条件,才能构成犯罪。例如:有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违反了某项法律规定,但其实质上对社会不仅没有危害性,反而十分有益,就根本不构成犯罪。这一犯罪构成理论现已体现在各国包括中国《刑法》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之中,并应当为司法审判机关所遵循。我认为,这一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体现了宇宙大法对人滥用法律和权力的一种制约。因为人可能制订法律或利用法律干坏事,而无辜受害的公民则可不遵守甚至违反这样的法律来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后者的行为虽然形式上违反法律的某项要求,但因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应当是无罪的。 二、我们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更加理直气壮地在不同的环境中更好地弘扬和维护大法。 1、警察问:你们炼功就好好炼功,4.25时上中南海不是违法吗? 事实上,去年425学员到中南海附近的国务院信访办集体上访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可参考当时的两办通知。)上中南海是事出有因、形势所迫,老百姓谁没事上那儿去啊?我们去中南海是出于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去反映天津警察殴打和非法抓捕四十五名法轮功学员的严重违法事件,并希望给法轮功一个合法、宽松的修炼环境,是行使《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申诉、上访权利的集体上访行为,没有违法啊?而且上访秩序井然,没有影响社会秩序,连环境卫生都没有破坏,完全没有危害社会,又有何不可呢? 2、警察说:国家都给你们定了性,公安部7月22日通告不都已经禁止你们上访、炼功、串连了吗?你现在的行为你还说不违法? 事实上,国家立法机关从未给法轮功定什么性;国家主席和《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根本无权给法轮功定罪。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师父的名誉和我们的信仰自由、人格尊严,是违宪侵权行为。至于公安部7月22日通告,也违反了《宪法》,侵犯了我们《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公民权利。在法律上违反《宪法》的一切规定都是非法无效的,我们当然不承认,更不能照办。 3、警察问:你觉得好在家炼不就行了,你干吗到天安门广场炼功和打横幅呢? 我自己知道好,就偷偷在家炼,不出来告诉别人和政府事实的真相,我这不太自私了吗?我们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反映一下政府决策的错误和造成的巨大社会灾难,恰恰是出于为了别人好和本着对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至于我为什么来天安门广场炼功和打横幅?我去全国人大和国办信访局,那儿连牌子都摘下来不挂了,门口还有便衣警察层层阻拦,根本就是个陷井。我觉得天安门广场离全国人大近,我在这儿炼功和打横幅,或许人大代表或委员进出能看得见老百姓有人喊冤,全世界也都会知道中国发生了一件天大的奇冤。我这是一种特殊的上访形式,能发挥一点作用,也不违法。老百姓上访喊冤都违法吗?要这都违法,这种法我是违定了。所以我就来了。 4、警察问:你们法轮功讲真话,你就把知道的全说出来,也算是配合我们工作,好吧? 我讲出来的当然一定得是真话,但我不愿意讲的我就不想讲。我不讲话并不等于我讲假话,是吧?想听我说出我知道的一切好进一步镇压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我不会助纣为虐。我不会让你们拿我的话来给我定罪,或给别人找麻烦。我认为我作为一名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是正的,也都是为别人好,我没有罪,所以就不能配合你来给我自己定罪,这应当可以理解吧?同时,我们修大法的讲“真善忍”都要做到,我不愿意因为我说的任何话而可能给别人造成任何麻烦,所以关于别人的情况我一概不想说。 5、警察说:你们学员泄露国家机密,证据确凿,这你总该承认违法犯罪了吧? 违法犯罪得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据我所知,法轮功个别学员将其了解到的政府一些人或职能部门滥用权力、利用秘密文件实施侵害法轮功学员基本公民权利的情况公诸于众,或向有关机关反映,这并不违法。因为这些秘密文件的内容严重违反国家《宪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根本不受国家保密法的保护。同时,法轮功学员的有关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还有利于国家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所以根本不构成违法犯罪。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在秘密文件中策划暗杀行动,将这样的文件公诸于世,这难道不是做了一件大好事吗?到底谁在违法犯罪,这样一来不就世人皆知了吗? 6、警察说:你们这么多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做同样的事,肯定有组织? 猜测不能成为证据。首先,我们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和一点勉强,并没有任何组织。就象有个老太太说的那样:“明知道出来可能进监狱,谁又能组织得了呢?我组织你去进监狱,你去吗?”你非要认为我们有组织,你就这样认为好了,那是你个人的想法,不是事实。况且,有组织没组织也不是个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是我们所作的一切都是合法正当的。我们单位工会还组织大家春游哩!能因此就把参加春游的全抓起来吗? 最后,我觉得,在不同环境下如何恰到好处地维护大法,这是对我们平时学法和修心的一次次检验。师父讲:“一切功,一切法尽在书中”,就看我们领悟和实修得怎样了。所以,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在必要时运用一下法律以更好地维护大法,但不一定需要我们人人都去花很多时间研究学习法律。 以上为个人的一些认识和心得,不当之处,请功友们提出意见。 |
成文:2000年04月11日 发稿:2000年04月13日 更新:2004年07月14日 18:3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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