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0/12/6/4023p.html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明慧网2000年12月6日】 目前发生在中国大陆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邪恶迫害,不仅仅违背了人间道德正义,同时也违犯了人世间的法律。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当学员在受到邪恶迫害时,可以直言告诉它是在犯什么罪,将会起到震慑邪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集证据,供起诉邪恶之用。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1.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是指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员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殴打,即用暴力手段打击被监管人的身体,使其受皮肉之苦。体罚虐待,则是指对被监管人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肉体折磨,例如,针刺、悬吊、冷冻、火烤等非人道的措施。构成本罪,不仅指监管人员亲自实施上述行为,也包括他们指使被监管人员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只能是在监管机构中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其他非监管人员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而故意为之。 2.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认定 (1) 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虐待被监管人违法行为的界限 (2) 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对监管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的界限。 (3)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参见刑讯逼供罪的相关论述。 3.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罚 刑法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从重处罚。 ------摘自《警察职务犯罪研究 》 附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附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一章 第七条 第二章 第十四条 附录 C: 参考书目: 香港大法弟子整理 |
成文:2000年12月05日 发稿:2000年12月06日 更新:2004年08月13日 21: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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