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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妹、李小兵父母的控告信


【明慧网2000年12月19日】 我们是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枉法判决分别判处七年、六年徒刑,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李小妹、李小兵的父母。我们于今年2月初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申诉,4月21日该院刑二厅厅长张红燕接见我们时说:“我们是动员撤诉的,看来你们也不肯撤诉,我们负责将你们的申诉材料转给审监厅立案,你们回去等通知吧。”可是至今又是七个多月过去了,却如石沉大海,我们多次催问,都是一句“回去等通知”,不知道让我们等到何年何月?这期间,我们向国家领导人从江泽民到政治局多位常委到最高法院院长肖阳、北京市委书记贾庆林、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院长李克都发信呼吁并附上我们的一次和二次申诉材料,同样仍如石沉大海。

我们的《宪法》,我国的领导人,都明确地向世人宣布“要以法治国”,“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对我两个女儿这样明显的冤假错案竟然至今得不到一个是或者否的答复,一直对我们采取拖延政策。我两个女儿从平白无辜被抓,到秘密关押、秘密审讯、秘密判决,而且在“监视居住”期间24小时日夜被专人在旁看管做记录,除提审外,不许讲话,黑布包头转移等种种精神摧残,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现在在狱中依然逼迫她们“认罪”。因为不“认罪”,连贩毒卖淫偷盗等普通刑事罪犯可享有的每月给亲属打电话的待遇也被取消;因为不“认罪”劳改白干不计分…… 她们原本无罪,叫她们何罪可认?

如此种种,使我们不得不再次拿起笔来向国家领导人以及国家的执法机关,陈述我们孩子的冤情。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们作为公民,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二厅的法官枉法裁判,蓄意强加给李小妹、李小兵“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而制造的冤案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提出控告。

强加给李小妹、李小兵“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是根本不能成立的,简述于下:
一、 她们所经营的书店一切手续都是完备的,合法的。
二、 她们所经营的书籍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中小学生辅导丛书到名人、领袖传记等等全部都是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并有正式版号的合法出版物,(这些书也于99年7月20日被全部抄走)。
三、 该店所卖的《法轮功》、《转法轮》等书及有关音像制品在99年7月20日之前也全部都是合法出版物,有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正式版号,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和军事谊文出版社等国家级正式出版社出版。而且她们的书店于99年6月已停业。她们开书店的全部行为都与“非法经营”根本连不上,何以构成“犯罪”并被处以重刑?
我们之所以要坚定不移地提出申诉或控告,不仅为要讨回公道,还我女儿以清白;也是为着维护我国《宪法》和《刑法》的纯洁与尊严。强加给我女儿的“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是不成立的,请看他们在终审裁定中维持原判所引用的法律“依据”,都达到何等荒唐无稽的地步!(请见我们的二次申诉)。对无罪之人引用这样的法律条文而维持其错误的原判,是对“法律”二字的羞辱!我们这一对作父母的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了,参军入党六十余年,有过浴血奋战,献身过祖国建设,也经历过历次政治运动……我们已经生无所求,死不足惜了;我们只希望看到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实现《宪法》、《刑法》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侵犯”;我们只希望我们毕生为之奋斗的祖国能在法治条件下让人民过上人人享有民主自由的生活。从我们女儿所遭遇的事情上,我们不愿意看到文革时期那种无法无天的状况重演。我们不仅仅关心我们女儿的命运,更关心的是公正与法制的原则。

为说明问题,再次附上我们的二次申诉,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之终审裁定书。

李小兵、李小妹的父母:李义,聂震
二OOO年十二月二日

成文:2000年12月02日  发稿:2000年12月19日  更新:2004年08月06日 0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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