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0/10/24/788p.html |
法轮功群众没有犯罪 |
【明慧网2000年10月24日】 题:最近惊悉沈阳马三家劳动教养所对18位大法女弟子的兽行,我谨代表大陆的大法弟子和有良心的正义之士,对这些蛇蝎心肠的衣冠禽兽,表示最强烈的愤慨和最严厉的谴责!我们呼吁各级政府立即查办凶手,还法律公正!我们呼吁立即制止江泽民对法轮大法的邪恶镇压,还大法和师父清白,给法轮大法合法的地位,立即制止所有拘留所、劳教所、监狱对大法弟子的残酷迫害,给你们自己、也给子孙后代一个光明的未来! 近期,不断有大法学员因向广大被蒙蔽的人民说明真象、散发大法资料而被劳教、判刑,其中有的竟被判高达5年,少的也有3年或1年不等。这是近期江泽民进一步打压政策升级的结果。一律师朋友说,“杀人的案子,都可以花钱想办法,可是,法轮功的事可绝对不行,谁让你们让江xx不高兴呢!公检法机关的“红头文件”一个接一个地传达,哪有什么法律依据?老江想怎样整你们就怎样整你们。“ 连不学法律的中国老百姓都知道,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里有一个规定,即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至今的来势凶猛又不断升级的对法轮大法的残酷镇压迫害中,江氏等人依照的什么“事实”根据、什么“法律”准绳将无以计数的这一群“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指导准则的善良无辜百姓,进行残酷迫害折磨关在黑暗的牢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3条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能被认为是犯罪,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 一 法轮大法修炼群众的行为对任何社会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更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修炼法轮功的群众是一群信奉宇宙最高法理“真、善、忍”的道德高尚的善良群体。即使不修炼的人,只要是看过法轮大法的书或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学员接触过,都不会否认这一事实的。他们“真”,他们所做的就是将法轮大法的真象告诉政府,告诉人民。他们虽然修者众多,但他们是一群任劳任怨、处处为别人着想的人,更不会从事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任何反对政府的意图和行为,没有政治目的,他们所做的就是揭露江xx等人颠倒黑白、诬蔑造谣、残酷镇压的邪恶,破除江泽民等借助国家舆论工具造成的恶毒影响,和平地、真诚地向政府、人民表达他们的肺腑之言:还我们师父清白,我们要做好人,还我们修炼的权利。他们向自己的政府、用这些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去善意地呼吁。然而,“信访办”这个本来是倾听人民心声的地方,人民诉冤、说理的地方,却成了法轮大法群众走向监狱的大门,“信访办”被重兵把守,只要是修法轮大法的,别说到里边申诉了,他们连信访办的门还没进,就会被蜂拥而至的公安毒打并强行带走。信访办无门可进,他们被逼无奈,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愿,他们只有三三两两走向天安门,举起“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的条幅,告诉政府,告诉世人:还我们师父清白,我们是好人,还我们修炼的权利。然而这些大善大忍的行为,是对“人民政府”的充分信任和真诚期盼,导致的却是“人民警察”在“人民政府”极少数领导人指使下更疯狂的镇压,拳脚相加、酷刑之后,更是黑暗的牢狱!只要还有一点理性的人,认真地思考一下:即使遭到如此不公的迫害,法轮功的群众有一点点“反社会、反政府”的意图吗? 李老师一直教导弟子,决不参与政治。“永远不参与政治、不干涉国事,真修向善”《大法金刚永纯》。“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纪,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法轮佛法大圆满法》。广大的大法弟子无不严格遵照师父的教导,他们从无任何政治诉求,从未有想捞取什么政治利益。他们的和平表达心愿的行为、向人民说明真相的合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吗?他们有任何“有组织、有预谋、有纲领、有领导的政治行为吗”(十月九日新华述评)?自99年7月20日以来,法轮功群众天天上访,从未有一天间断过,怎么组织、预谋?纲领在哪呢?这些手无寸铁的善良百姓去向自己的政府申冤、上访的和平、善意的举动就具“妄图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本质”(新华社述评)?他们向自己的政府表达意愿,想人民说明真象,就是“与人民为敌,与广大群众为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新华社述评)? 二 法轮功群众的行为无刑事违法性 是否违反《刑法》,是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既“罪刑法定”刑法原则,在我国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在我国1997年新《刑法》中的确定,对防止执法者滥用职权、擅自断案定罪,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一现代刑法中被认为是首要的刑法原则,还不如江xx的一个随手“批示”。参加镇压的国家机器公检法们都知道,打压法轮功、每一次打压的升级,他们依照的都是江xx的指令、批示,而不是国家的《刑法》。他们重操文革伎俩,随心所欲,给法轮大法、给法轮大法弟子强加罪名,公开捏造诬陷,把国家的宪法抛之脑后,任意曲解、套用《刑法》,抓人、判刑,其所作所为无任何法律根据。 法轮大法弟子把江xx等颠倒黑白、恶毒镇压的真相向政府申诉,告诉世人,是《宪法》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何“刑事违法性”?违反的是中国的什么法律?触犯了《刑法》的那一条?有许多法轮大法的弟子就是因为把《善良的人们,请来了解法轮功的真相》等散发给世人,被强加触犯了《刑法》300条而被判以重刑。《善良的人们,请来了解法轮功的真相》等资料是一些关于法轮功的真相的文章,帮助善良的中国百姓了解真相,而不被舆论的颠倒是非所蒙蔽。不知他们如何想得出,这也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到底是谁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既然,法轮功群众的行为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更不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所以,法轮功群众的所作所为也就谈不上什么犯罪,更不应该受到残酷的迫害。 |
成文:2000年10月23日 发稿:2000年10月24日 更新:2004年07月18日 01:43:26 |
|